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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自首立功表現能減多少刑

發布時間:2022-07-20 14:08:29

㈠ 有自首情節量刑會減多少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自首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㈡ 自首立功可以減刑多少年

對投案自首是法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減刑是指法院判決後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法院經過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第78條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㈢ 真正認定為是自首和立功的在量刑時怎麼減刑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於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於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只有在功大於或等於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

㈣ 經濟犯罪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減刑的條件和限度如下::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㈤ 經濟犯罪能不能減刑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可以適用減刑,無期徒刑的犯人也可以適用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有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的都可以適用減刑,而經濟犯罪也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㈥ 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會減刑嗎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而如果有立功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自首和立功可以疊加使用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所以,如果當事人同時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的,在法院量刑時可以疊加使用,分別根據自首和立功情節確定相應的減少基準刑的數量,然後再相加予以確定宣告刑。《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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