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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農村經濟安置地

發布時間:2022-07-20 11:26:03

㈠ 拆遷安置地與農村宅基地的區別

農村宅基地可以說是你家祖祖輩輩生活居住的房子,或者說是因家庭分戶後集體劃給建蓋的房子,現在農村已經進行一戶一宅工作了。涉及拆遷安置的就看當地拆遷政策如何規定了,總的來說一戶一宅原則不會變

㈡ 廣西壯族自治區貧困山區移民安置用地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貧困山區移民安置工作,加強對移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為安置從貧困山區遷移的移民而使用土地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移民,是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扶貧規劃、計劃確定,並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機構確認的需要遷移出貧困山區住地進行安置的群眾。
本規定所稱移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成建制地集體遷移的移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移民在遷入地依法組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四條 移民安置用地必須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與開發相結合,保障移民能夠長期使用土地。第五條 移民安置用地的地點、范圍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計劃,組織有關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商土地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林牧漁場及其他有關單位確定。
對確定范圍內的土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勘測、定界,制繪大比例尺紅線圖,並對土地利用現狀列表登記,商定或者擬訂用地方案。第六條 移民加入安置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有農林牧漁場,不組成移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該組織按照原有成員的同等條件發包土地給移民承包經營;
(二)加入國有農林牧漁場的,由該場按照本場職工安排工作,不得實行差別對待。
對接受移民加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林牧漁場,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在扶貧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第七條 移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依法將國有土地固定給移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由移民承包經營;
(二)調整集體土地,即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依照本規定變更為移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移民承包經營。第八條 依法將國有土地固定給移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應當在下列國有土地中優先安排:
(一)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可開墾的國有土地;
(二)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開墾的耕地;
(三)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已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前款所列國有土地不夠安排的,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解決。第九條 依法收回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移民安置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收回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屬於未利用地的,不予補償;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二)收回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有附著物的,補償標准不得超過該附著物的重置價格的70%;土地上有青苗的,補償標准為一造作物產值的70%;土地上未有附著物和青苗或者雖有附著物但附著物不需拆遷、佔用的,不予補償。第十條 收回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移民安置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第十一條 收回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移民安置和將國有土地固定給移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按照下列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耕地3公頃以下、其他土地5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3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5公頃以上7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三)耕地5公頃以上、其他土地7公頃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固定給移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經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十三條 調整集體土地用於安置移民的,應當徵得原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由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代表移民集體經濟組織與原土地所有者簽訂用地協議。

㈢ 湖南省農村安置地和宅基地區別.安置地能繼承嗎

在村莊發給群眾用於蓋房居住的土地就是宅基地,政府給地的時候肯定明確是干什麼用,這就足以知道是不是宅基地了,宅基地不能繼承

㈣ 什麼叫經濟發展留用地

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時,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標,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組織發展二三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過優惠條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收益或就業崗位。它與征地綜合補償標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等政策共同構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給被征地農民提供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收益來源,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㈤ 農村安置地屬於什麼性質土地

法律分析:屬於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集體土地上由村裡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於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不允許上市交易。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㈥ 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

根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

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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