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最早的經濟特區是
慎重
第一個經濟特區——深圳經濟特區,1980年5月正式成立。深圳特區位於廣東省的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它毗鄰香港,交通便利,氣候溫和,風景優美,在利用外資發展經濟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根據中央的指示,深圳特區將建成以發展工業為重點的工、商、農、牧、住宅、旅遊等多種行業的綜合性特區。
繼深圳後,中國又相繼成立了4個經濟特區:1980年開始建設的珠海經濟特區,1981年開始建設的廈門經濟特區, 1982年開始建設的汕頭經濟特區。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實行比中國其他經濟特區更加開放、靈活的體制和政策,授權海南政府更大的自主權。
❷ 第一個經濟特區是哪裡
中國第一個經濟特區是深圳。
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深圳位於廣東省的東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別合作區。
(2)中國建設最早的經濟特區是哪個擴展閱讀
1980年,深圳經濟特區正式成立。40年,深圳從一個偏居一隅的邊陲農業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成為知名的國際一線城市;40年,深圳創造了人類發展史上的奇跡,展現給世界的是一幅幅波瀾壯闊的時代畫卷。
今天,深圳正成為第四次工業革命的創新中心,成為中國高新技術跨越式發展並且全方位造福人民的典型代表,成為充滿魅力、動力、活力、創新力的國際化創新型城市。
深圳模式的成功是中國模式成功的縮影,這背後既有和全國許多地方一樣具有的普遍特徵,也有深圳所特有的優勢。40年來,這座城市的常住人口從30多萬猛增到1300多萬,但令人驚訝的是,城市居民的平均年齡只有33歲,創業者平均年齡則是36歲。可以說,年輕力量是創造深圳奇跡的重要法寶之一。
❸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3)中國建設最早的經濟特區是哪個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
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
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
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
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
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
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
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
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
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
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
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 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
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
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此點對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
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❹ 我國最早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是哪四個
【法律分析】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❺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5)中國建設最早的經濟特區是哪個擴展閱讀
2011年5月1日起,汕頭經濟特區范圍擴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時間里,深圳、廈門、珠海、汕頭等中國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都擴大了范圍。
國務院於2014年3月24日批准汕頭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市,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擴容將使汕頭特區覆蓋全市2064.4平方公里的土地,特區面積擴大近9倍。而在2010年下半年,深圳、廈門、珠海三個經濟特區已先後將其范圍擴大到全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特區
❻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分別有,1980年設立的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及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1981年設立的廣東省汕頭經濟特區,1988年設立的海南省海南經濟特區。
中國最早設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主要是在沿海港口附近劃出一定的地區,實行對外開放,要求交通便利,有利於貨物出口進口,降低成本。
經濟特區為引進外資提供了條件,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也帶動了內陸經濟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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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國設立的最早的經濟特區是哪一個城市
十一屆三中全會吧。
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
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
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一九八○年五月,中
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
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當年
八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這些經濟特區相繼興建。一九八四年鄧小
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廈門三個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體
制,建設上以吸收利用外資為主,經濟所有
制實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導的多元化結
構;經濟活動在國家宏觀經濟指導調控下,
以市場調節為主;對外商投資予以優惠和方
便;特區擁有較大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一九八
五年以前,四個經濟特區主要進行以創建投
資環境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從一九八六
年起,致力於發展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
農牧漁和旅遊業並舉的外向型經濟。一九八
八年四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通過決議,批准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
,實行更加靈活開放的經濟政策。我國現有
的五個經濟特區,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
發揮著對外開放的窗口作用和經濟體制改革
的試驗作用。
❽ 中國第一個經濟特區是哪裡
中國第一個經濟特區是深圳。
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8)中國建設最早的經濟特區是哪個擴展閱讀:
經濟特區為全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的重大貢獻,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打開計劃經濟體制缺口。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素,推動建立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形成勢不可擋的改革開放潮流。
2、培養大批外向型人才。經濟特區成為培養各類外向型人才最好的學校,現在許多馳騁於國際市場的中國企業家都是從經濟特區起步的。
3、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經濟特區是我國最早對外開放的地區,是對外經濟交流最活躍的地區,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同時,也推動了對外貿易從加工貿易向一般貿易、產業從勞動密集型為主向資本和知識技術密集型為主的轉型升級。
4、帶動全國經濟騰飛。在經濟特區的示範效應和帶動作用下,我國經濟煥發出巨大活力,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市場經濟成功結合,我國快速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創造了中國經濟奇跡。
❾ 我國最早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有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這就是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