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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濟審判庭需要什麼資料

發布時間:2022-07-16 10:02:15

Ⅰ 經濟糾紛原告開庭都准備什麼

法律分析: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原告一般需要准備材料:1、起訴狀(1)原告立案後,應當將自己提交法院的起訴狀留底,開庭時准備好,便於開庭時進行陳述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1)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否則不能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甚至都不能進法院的大門。(2)法人或其他組織。3、證據(1)准備證據原件,便於開庭進行證據真實性質證。(2)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或復制證據復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套證據復印件。4、事實陳述(1)根據案件基本事實以及案件法律關系,根據時間順序及正常的邏輯關系,對案件事實進行整理。(2)找出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結合與對方溝通的情況,明確出對方可能提出的不同意見,制定自己的應對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Ⅱ 法院開庭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原告一般需要准備材料:1、起訴狀(1)原告立案後,應當將自己提交法院的起訴狀留底,開庭時准備好,便於開庭時進行陳述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訴訟請求計算明細、計算方法及計算依據。2、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1)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否則不能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甚至都不能進法院的大門。(2)法人或其他組織:A、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組織提交主體身份證明復印件。B、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並需要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Ⅲ 法院共有多少個庭,各個庭分別審理什麼類型的案件,有沒有什麼依據

行政業務機構:
1、 立案庭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該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該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3、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5、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

依法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除房屋買賣)糾紛;金融、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等經濟糾紛案件;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公司的破產案件;建設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7、 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8、 行政審判庭

行政審判,即指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因違法、失職、越權、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損害而引發的行政案件的審判的方式進行權力制約。

9、 審判監督庭

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3)設立經濟審判庭需要什麼資料擴展閱讀: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Ⅳ 開庭前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當事人在開庭時,只要如實陳述自己的問題,或者為自己答辯即可,不需要刻意准備,做到隨機應變即可。當事人應該了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Ⅳ 經濟糾紛起訴需要什麼資料

一、經濟糾紛起訴需要什麼資料
1、經濟糾紛起訴需要以下資料:
(1)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3)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經濟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民事經濟糾紛的起訴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迴避申請,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5、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並闡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Ⅵ 法院一般設有好多審判庭,每個審判庭有什麼區別

基層人民法院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

1、刑事審判庭:

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法律和刑事政策,同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刑事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作斗爭的訴訟活動。

2、民事審判庭:

民事審判庭的分工最高院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是現在的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是由早先的民事庭和經濟庭轉化過來的。因此,基本上民事案件在民一庭審理,合同等經濟糾紛案件在民事二庭審理。很多地方設立民事三庭一般都是審理房地產糾紛。因為最高院並無統一的規定,各地還會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

最高人民法院機構設置:

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

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Ⅶ 民事訴訟庭庭審一般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是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法院送達的傳票、起訴狀、證據原件等材料;要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辯論權利;要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Ⅷ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程序

1、製作起訴狀及證據清單

在起訴前,需要製作好起訴狀及證據清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有幾個被告(包括第三人)就需要幾份起訴狀副本。有的法院還要求證據清單及所有證據復印件也同時提交多份,即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的復印件份數需要同起訴狀的分數一樣。

2、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證據清單

法院設置立案庭,多數法院會寫明立案審查窗口,法院會對你的起訴狀及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繳費

法院審查後,准予立案的,會出具准予立案通知書並製作繳費單,當事人拿到繳費單後,可前往指定銀行繳費(有的法院可直接在法院繳費窗口繳費)。繳費後,到法院換取正式票據。

4、等待開庭通知

繳費後就表示立案成功(一般來講法院出具立案通知書後即表示立案成功,但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繳費,即按撤訴處理),立案庭法官會根據案件性質,對案件進行分類,然後移交到審判庭,審判庭內勤人員會將案件分配到具體承辦法院手中,承辦法院安排開庭審判。

(8)設立經濟審判庭需要什麼資料擴展閱讀:

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Ⅸ 開庭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開庭前需要准備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材料,從中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開庭審理的具體步驟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Ⅹ 開庭需要什麼手續和資料證據需要走什麼程序

一、當事人起訴:

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

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

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交費:

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開庭:

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10)設立經濟審判庭需要什麼資料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審判公訴案件時,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由哪些人參加合議庭;二是確定由誰來擔任審判長。成員一般是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單數。

根據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成員最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書記員是參與合議庭的工作人員,他不屬於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審判長一般應由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經驗豐富、審判工作能力較強的審判員擔任,如果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應當由他們擔任審判長。

決定開庭以前如果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被告人是聾、啞、盲人或者是未滿18周歲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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