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幹了二十多年,現在老闆說不做了,有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是單位關閉,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如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高於當地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當地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Ⅱ 什麼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對員工經濟補償
看《勞動合同法》呀
裡面第三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本法的二十六條是: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Ⅲ 什麼情況不給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具體問題可以詳細說明以便為您解答。
Ⅳ 什麼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工廠辭退你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
Ⅳ 年休假未休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做經濟補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Ⅵ 哪些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可以不做經濟補償的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詳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Ⅶ 什麼情況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經濟補償
有幾種情況,公司辭退員工時,不用給予經濟賠償的。嚴重違反公司的規則制度;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還有就是員工和其他用人單位簽了合同,嚴重影響了本職工作;還有員工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
Ⅷ 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以任何經濟賠償是什麼意思
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記錄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法律法規對何種行為可以被界定為「嚴重」,卻沒有規定。在實踐中,如果企業在其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辭退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要這些規定不違法和非明顯不合理,一旦發生糾紛後,可以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對於某些違紀行為雖然性質較輕,但如果屢教不改,也可以規定為辭退條件。具體的規定方式可以有三種:①就單位行為累計,如「無故遲到或早退,在一個月內累計達到X次,或一年中達到X次以上者,予以辭退,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②累計處罰方式,如「一個月內累計受到警告以上處分X次以上者,三個月內……予以辭退;③逐步加重式,如「弄虛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發現扣除工資50元,再次發現,即予辭退,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類情況應注意保留必要的證據。 用工流程輔導、法務顧問、認證咨詢、注冊海外公司 明道法咨詢
Ⅸ 什麼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職工主動辭職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