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03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下放」深圳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甘霖 林捷興)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實施綜合改革試點和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下稱《決定》)正式發布。
根據《決定》,省政府將涵蓋交通工程審批、建築行業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能源管理、文物保護等領域的117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其中涉及深圳市的事項共103項。記者獲悉,深圳市政府正按廣東省政府部署,積極開展銜接落實工作。
賦予深圳更大改革自主權
賦予深圳更加充分的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若乾重大措施》的明確要求。
此次調整由深圳市實施的事項多達103項,涉及面廣、力度空前,將有力支持深圳進一步深化改革,在完善經濟社會管理體制機制上先行先試。
根據《決定》,涉及深圳市的103項事項中,民政類3項、財政類1項、用地審批類5項、生態環境類47項、道路交通工程建設類15項、能源類10項、建築行業管理類7項、文物保護類15項;從事項類型看,共有行政許可53項、行政處罰13項、行政確認3項、其他事項34項;從調整方式看,委託實施95項,下放實施8項。
《決定》賦予深圳更大的改革自主權,比如為實現「到2025年生態環境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目標,《決定》將「省級環境質量標准和排放標准制定權」委託深圳市政府實施,拓展了深圳地方標准制定許可權,為深圳以標准創新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率先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範注入了活力。
此外,深圳市正在開展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海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用地用林用海管理全面融合,實現自然資源全鏈條、全要素統一管理。《決定》將「國務院授權廣東省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委託深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市政府批准,為此項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
縮短審批鏈條優化營商環境
根據《決定》,此次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後,道路交通工程建設等多個領域審批環節減少,審批鏈條縮短,辦事流程簡化優化,將有利於深圳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加快城市建設、優化營商環境。
比如,過去深圳市高速公路的相關審批事項需要先報市交通運輸局初審,再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在省管公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審批等事項下放或委託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後,相關業務承諾辦理時限將壓縮75%以上。
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調整後,省管公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審批承諾辦理時限由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省管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承諾辦理時限由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壓縮至1個工作日,省管公路工程招標備案、省管水運工程招標備案承諾辦理時限由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省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承諾辦理時限由法定時限90個工作日壓縮至8個工作日。
此外,《決定》將項目全線位於深圳市域的省級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項目立項審批委託深圳市投資主管部門實施,預計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每個階段審批時限從原來的約3個月縮減至1個月。
破解多頭管理提升行政效能
多頭管理、多頭審批是制約行政效能的重要因素。此次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解決了部分領域多頭管理問題,有利於深圳在相關領域實現統一規范管理,加快整體政府建設,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比如,過去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企業要分別向省、市、縣(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不同類別經營許可證,審批主體、辦理流程、申請材料各有不同。
如今,《決定》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委託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以後我市企業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只需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實現統一收文、統一辦理、統一發證,便利程度大幅提高。
再者,過去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由省級部門開展,其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則由深圳市主管部門負責,評價標准、方法、程序不統一,《決定》將「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權」委託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接下來將由深圳市統一負責各類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便於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一、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應放盡放,按需放權、注重實效,放管結合、放好用好的原則,著眼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考慮鄭州市和洛陽市自身實際、發展需求、承接能力,確保相關許可權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二、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決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明確具體權力事項、放權形式、後續管理等,並向社會公布。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可以依法採取委託的方式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託方式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授權或者委託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
除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外,我省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四、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他省直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由省級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屬部門。五、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其他省直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的規定,積極審慎研究後,提出下放相關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主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有關部門提出。六、對下放的許可權,省直部門不得擅自收回或者以事前備案、徵得同意等方式變相繼續行使。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同意,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再行決定下放。七、涉及許可權下放的省直部門和鄭州市、洛陽市應當做好下放省級管理許可權的對接銜接工作。省直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加強規劃引領、標准規范、制度約束、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支持鄭州市、洛陽市有效承接相關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鄭州市、洛陽市應當制定承接方案,加強行政能力建設,完善設施設備,強化力量配備,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切實承擔好相應的行政管理責任。八、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特定區域需要行使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由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執行。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2021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2017年12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一次修正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二次修正)
經研究,省人民政府決定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共計61項,由原實施機關依法委託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在贛江新區范圍內實施。原實施機關要加強對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要主動對接,規范管理,優化流程,落實責任,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建立承接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有效機制,在本《決定》發布後三十日內完成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銜接落實。
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或者其他實際情況需要對本《決定》附件目錄中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進行取消、下放或者調整的,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對目錄中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予以適時調整。
附件:省人民政府決定由贛江新區行使的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61項)
附件
省人民政府決定由贛江新區行使的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61項)
序號項目名稱類型設定依據原實施機關承接機關備注1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內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核准、許可權內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項目核准)行政許可《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2017年本)》(贛府發〔2017〕7號)省發改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僅為贛江新區范圍內獨立干線管網項目2省級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省級核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行政許可《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省發改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3許可權內煤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省發改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行政確認《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行政確認《國家質監局 國家發改委關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6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行政確認《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7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備案其他權力事項《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10〕9號)省教育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8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行政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省教育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9省級示範幼兒園評審行政確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我省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4〕5號)省教育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0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評估行政確認《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02〕8號)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開展全省首批示範普通高中評選工作的通知》(贛教基字〔2012〕59號)省教育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1建設公墓審批行政許可《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第628號修改)省民政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2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森林經營方案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場發〔2011〕254號)省林業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3在濕地區域引入林業生物新品種的許可行政許可《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省林業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4全國示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審核轉報其他權力事項《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創建示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通知》(衛辦婦社發〔2011〕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5全國基層中醫葯工作先進單位審核轉報其他權力事項《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葯工作先進單位評審命名管理辦法和建設標准〉的通知》(國中醫葯醫政發〔2013〕49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6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葯工作示範單位審核轉報其他權力事項《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開展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葯工作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國中醫葯發〔2009〕26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7消毒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行政確認《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8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19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核准其他權力事項《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20醫療機構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的核准其他權力事項《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省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21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行政許可《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2省內書刊印刷委託書的備案行政許可《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3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行政許可《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贛府字〔2013〕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4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合並、分立而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行政許可《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贛府字〔2013〕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5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行政許可《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6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行政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7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並、合並、分立審批行政許可《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8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並、合並、分立審批行政許可《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省新聞出版(版權)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29創建省級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省級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其他權力事項《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申報2014年國家級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通知》(體青字〔2013〕92號)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2014年國家級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創建工作的通知》(體青字〔2013〕91號)省體育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30省級陽光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學校(省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審核其他權力事項《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印發〈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體青字〔2013〕10號)省體育局 省教育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31葯品生產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2葯品經營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3化妝品生產許可行政許可《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衛生部令第3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65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4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5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6葯品生產企業關鍵生產設施等條件發生變化備案(除注射劑生產企業外)其他權力事項《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6〕45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7葯品生產企業接受境外製葯廠商委託加工葯品備案其他權力事項《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8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原輔料使用和包裝標簽備案其他權力事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的公告》(2013年第49號)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嚴格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3〕253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39企業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其他權力事項《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40葯品廣告備案其他權力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41遊艇俱樂部備案審查其他權力事項《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7號)省地方海事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2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江西省港口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省港航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除贛江以外43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5年第10號)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4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行政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報省水利廳備案45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6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審查其他權力事項《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規計〔2003〕344號)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7省級許可權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8省級許可權內取水許可審批及取水計劃與調整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6號)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49許可權內在跨行政區域的邊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許可行政許可《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0許可權內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批行政許可《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省人防辦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1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行政確認《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贛科發〔2010〕4號)省科技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申報材料贛江新區初審後直接報省科技廳52許可權內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內部權力)其他權力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資源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初審後經省自然資源廳轉報省政府審批,由省自然資源廳下達用地批復。53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開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備案其他權力事項《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4經第三地轉投資的台灣投資者確認行政確認《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台辦公告2013年第12號)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5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其他權力事項《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精簡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贛府發〔2009〕10號)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56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的初審行政許可《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申報材料贛江新區初審後直接報至省商務廳57拍賣企業設立許可初審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申報材料贛江新區初審後直接報至省商務廳58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初審行政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申報材料贛江新區初審後直接報至省商務廳59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其他權力事項《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省商務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60設立普通技工院校審批行政許可《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4〕4號)省人社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61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精簡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贛府發﹝2009〕10號)省人社廳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㈣ 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是什麼概念
是對於國有資產管理而言吧
㈤ 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指什麼
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許可權
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現公布《省人民政府關於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孫志剛
2016年9月23日
省人民政府關於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
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經研究論證,省人民政府決定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放11項行政許可事項,19項其他省級管理許可權。各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主動銜接,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提升服務,縮短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各民族自治州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工作脫節。
附件:
向民族自治州下放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30項)
序號行政管理 事項設立依據原實施單位現實施單位備注1省級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許可證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出讓2除縣鄉道改造和大型、特大型橋梁、隧道以外的農村公路的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6號)《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182號)省交通 運輸廳州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范圍內項目法人為企業的農村公路大中型橋梁建設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的子項3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水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許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省交通 運輸廳州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內交通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包含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的子項4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發布,2014年第3號修訂)省農委州農業行政管理部門5許可權內建設水工程規劃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水利廳州水行政管理部門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省工商局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登記7授權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台、港、澳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第648號修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第648號修訂)《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發布,第63號修訂)省工商局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登記8授權范圍內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令第10號)《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個被授權局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予以確認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45號)省工商局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登記9除煤礦企業外的許可權內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第648號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第648號修訂)《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第648號修訂)《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發布,第588號修訂)《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0年第94號發布,2014年第63號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號)省工商局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0排版製版專項印刷企業設立及變更《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州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印刷經營許可設立和變更審批」的子項11圖書批發市場外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州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內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初審、審批」的子項12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優先權省教育廳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門13民族事務管理部門,按比例名額定向招錄少數民族公務員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州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14對艱苦邊遠地區崗位,民族自治州錄用公務員時降低開考比例、專業學歷限制條件、面試分數線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州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15對少數民族自治州急需緊缺公務員,採取特殊職位公務員招錄辦法進行招錄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州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16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鄉鎮,優先招錄(招聘)熟悉本地少數民族語言人才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州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17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18對土地出讓收入、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監管、督導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19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規劃的省級審批、核准、指標調整許可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需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20基本農田補充劃入方案審核管理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1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中原定建設項目無法實施的,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依據規劃重新安排其它建設項目使用審批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2省級審批的高標准農田建設項目審定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3省級在申報中央地勘基金項目及安排省級地勘基金項目時,民族自治州優先安排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4民族自治州統籌用地用礦政策,被佔用土地入股辦礦先行先試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5省級許可權內的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注銷、吊銷、抵押(解除)備案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6礦泉水、溫泉(地熱水)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等必要報件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27民族自治州范圍內的省級地質公園的審核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8民族自治州范圍內的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勘查、設計評審、施工驗收,以及部、省頒發采礦權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管理權省國土 資源廳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門29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相關事權適度調控權省交通 運輸廳州交通行政管理部門30水資源費優先返還使用權省水利廳州水行政管理部門
㈦ 省級管理許可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只能由省級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許可權,可以採取依法委託的方式,下放給市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㈧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省 長 徐守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為配套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增強縣級政府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統籌協調、自主決策和公共服務能力,激活縣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經研究決定:擴大縣 (市)260項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其中:直接下放87項,委託(授權)下放34項,減少審核層級118項,取消21項。本次擴權的范圍為:省財政直管的79個縣(市),湘西自治州各縣(市),長沙縣,望城縣。
省政府建立擴權決定執行落實工作責任制和問責機制,把這項工作納入對省直部門和市州政府的績效評估內容。省直各有關單位和市州、縣 (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配合,盡快落實擴權事項,確保在2010年12月30日完成這項工作。省直各有關單位和市州政府要出台專門的規范性文件,逐項落實放權事項,並建立職責明確、有責可查的責任機制。對個別縣(市)確實暫不具備承接條件的許可權,省直主管部門應指導其設立一個過渡期。過渡期內,由縣(市)委託市州辦理相關許可權。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確保擴權事項落實責任主體,操作規范有序,做到環節減少、效率提高、便民利民。全省各級政府要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和網上審批,減少紙質申報,節約審批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省編辦要及時就擴權後的機構編制情況進行專題調研。省監察廳要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審改辦,對擴權決定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效能監察,確保擴權決定的執行落實。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
附件:
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目錄
序號
單位
項目名稱
類型
擴權
形式
備注
1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鼓
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核
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跨流域、跨縣(市)
的項目除外
2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億美元(不含)以下5000萬
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
目以及5000萬美元(不含)以
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向省
申報,跨流域、跨
縣(市)的項目除
外
3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類專項資金申報
其他管理
事項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跨流域、跨縣(市)
的項目,以及需市
州綜合平衡的項
目除外
4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企業直接報省
5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方企業債券發行核准(申報)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6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備選項目申報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7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
(申報)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8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縣(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9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含
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10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萬千瓦(不含)以下風電站項
目核准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11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12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屬於地方電網的縣(市)110千
伏(不含)以下變電站工程核
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序號
單位
項目名稱
類型
擴權
形式
備注
13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政府投資的縣(市)小型農村水利
項目審批
其他管理
事項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審批,
但需申請上級資
金的除外
14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地方企業投資的小型農村水利
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審批
15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及干線公路以外的加油站、
加氣站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16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城市供水日調水10萬
噸以下(不舍)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縣(市)自行核准,
跨流域、跨縣(市)
的項目除外
17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
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跨縣(市)的項目
除外
18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總投資5000萬元(不含)以下
的縣(市)級現代物流項目核准
(含農產品批發市場)行政許可
下放
直接
縣(市)自行核准
19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境內水資源配置調整
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縣(市)自行核准,
跨縣(市)的項目
除外20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境內總裝機容量1萬
千瓦(不含)以下的水電站項
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21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境內二級(不含)以
下公路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下放
直接
縣(市)自行核准,
但跨縣(市)項目,
以及需作為獨立
項目申報中央資
金補助的項目除
外
22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境內獨立公路橋梁、
隧道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洞庭湖區行蓄洪
區,跨湘、資、沅、
澧四水(通航段)
的項目,以及二級
及以上公路上的
項目除外
23
市州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年產磷肥20萬噸(不含)以
下,普鈣30萬噸(不含)以
下,鎂磷肥及鉀肥20萬噸(不
含)以下項目核准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准
24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
會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企業
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25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
會
省電子信息產業園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序號
單位
項目名稱
類型
擴權
形式
備注
26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
會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
認書出具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企業直接報省
27
省教育廳
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
取消
28
省教育廳
省示範性幼兒園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
取消
29
省科學技術廳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0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審批
(工業科技支撐計劃、農業科技
支撐計劃、社會發展科技支撐
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
非行政許
可審批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1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政策引導類計劃項目審批
(省級火炬專項計劃、省級星火
計劃、軟科學研究計劃、博士
後科研項目資助專項計劃、科
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
省級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省
產學研結合專項計劃、省級高
新技術產業化專項計劃)
非行政許
可審批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2
省科學技術廳
省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認定申
報
其他管理
事項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3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審核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縣(市)審核後直
接報省
34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不合)以下生產力促進
中心的認定其他管理
事項
取消
35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農業科技園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6
省科學技術廳
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7
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農村特色產業科技示範基
地認定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3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
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
取消
39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
安機關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
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行政許可
取消
序號
單位
項目名稱
類型
擴權
形式
備注
40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縣(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
場所信息網路安全審核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縣(市)審核,報市
州備案
41
市州公安機關消防機
構縣(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
場所信息網路消防審核行政許可
下放
直接
縣(市)自行審核
42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縣(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
場所變更備案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縣(市)備案,抄報
市州
43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機動車登記、臨時通行牌證核
發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發
(進口機動車、危
險化學品運輸車、
校車、中型以上載
客汽車除外),由
省公安廳交警總
隊確認的暫不具
備條件的縣(市),
委託市州辦理
44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核發(除原
有縣級辦理的項
目外、增加C1、
C2、殘疾人專用小
型自動擋載客汽
車駕駛證申領考
試業務(含增駕)、
其他准駕車型科
目一考試、駕駛證
一個周期累積記
分12分的教育和
考試業務、駕駛證
審驗),由省公安
廳交警總隊確認
的暫不具備條件
的縣(市),委託市
州辦理45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行政許可
取消
46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非機動車登記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登記
47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影響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許可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許可
48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
關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行政許可
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核發
49
省民政廳
因公犧牲革命烈士的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50
省民政廳
老區項目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
可審批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51
省民政廳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認定
序號
單位
項目名稱
類型
擴權
形式
備注
52
省民政廳
優待安置證發放
其他管理
事項減少
層級省直接發放到縣
(市)
53
省民政廳
百歲老人身份認定
其他管理
事項直接
下放縣(市)自行認定
報省備案
54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行
政主管部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
助審批其他管理
事項直接
下放
縣(市)自行審批
55
省司法廳
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
機構審批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縣(市)初審後直
接報省56
省司法廳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執
業核准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縣(市)初審後直
接報省
57
省司法廳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58
省司法廳
公證員申請執業審核
行政許可
減少
層級
縣(市)直接報省
59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門
公證員年度考核
其他管理
事項
取消
司法行政部門不
再對公證員進行
考核,公證員年度
考核由公證機構
負責,考核結果報
同級司法行政部
門備案60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門律師助理證的申領、注冊
事項
其他管理
取消
61
省財政廳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
其他管理
事項委託
下放
委託縣(市)考核
62
省財政廳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其他管理
事項
委託
下放
縣(市)股東單位
的國有股權,委託
㈨ 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利主要是經濟管理權,它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經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的權利 經濟管理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