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發展有什麼作
一、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調節作用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社會保障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當經濟發生危機時,職工的失業率就會上升,個人收入減少,生活水平下降。這時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對失業職工經濟上給予補助,有助於提高社會購買力,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復甦;當經濟發展高漲時,職工失業率下降,不僅個人收入增加,社會購買力增強,而且社會保障支出相應縮減,基金規模增大,能夠減少社會總需求的膨脹,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平衡。因此,社會保障以支出為手段,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有效抑制經濟過熱或過冷現象,促進和保持國民經濟良性發展。二是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長期積累,在保證基金安全的情況下,實行多渠道投資營運,不僅能使基金保值增值,而且有助於資本市場的繁榮。三是社會保障把每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特別是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的情況下,給予資助,在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同時,還通過生育保險、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適應市場用人需求。因此,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施社會保障措施,不僅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達到熨平經濟周期的目的,促進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通常情況下,我們稱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主要有三個方面原因。
1.化解市場經濟中的人生風險人的一生會遇到各種風險,如生、老、病、死、失業、傷殘和意外傷害等等,這些風險有的是我們一生不可避免要經歷的或必須面對的,有的是不可預測的。這些風險對個人是一種困難或災難,如果集中到社會上,則會成為諸多的社會問題,長期積累則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人們遇到的風險、遭遇的困難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矛盾可以起到化解作用。
2.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基本生活。一般來說,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貧困低保等制度的建立,使廣大老百姓在年老或發生困難時能獲得救助,不僅解決了吃飯問題,而且減少或降低了承擔各種意外、疾病帶來的經濟壓力和養老壓力,消除後顧之憂、危難之憂,民心相對穩定,社會也就比較穩定。俗話說,民以食為天,民能有飯吃,生活有保障,不至於因為生計鋌而走險,危害社會,則天下安定。
3.推動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以濱海縣在本世紀初全面實施企業改制為例。當時,全縣有200多家企業申請破產,導致3萬多名職工下崗失業,2萬多名退休人員拿不到養老金,長期積存的社會矛盾激化,曾有六七百名職工集體上訪,圍堵了縣域境內的204國道,使企業改制舉步維艱。縣委縣政府加大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法規,並多方籌集資金,將下崗失業職工全部納入失業保險,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2005年又將所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解決了職工的後顧之憂,使企業改制順利進行。可以說,如果沒有社會保障,我縣的企業改制是無法進行的,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沒有保障,必然激化社會矛盾。因此,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是推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可以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三、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消費需求
消費是整個經濟鏈條上最後一個環節。有經濟學家研究表明,投資每增長一個百分點,能拉動經濟增長0.2%,而消費每增長一個百分點,能拉動經濟增長0.8%,是投資的4倍。因此,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助於提高民眾的收入,增加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加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提高了社會購買力。因為,低收入人群是公共消費的主體,對低收入人群實施救助,改善他們的收入狀況,可以提高他們的生活消費,擴大公共消費,以致拉動經濟增長。二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適當提高社會保險支付標准,發揮其拉動消費的作用。正常情況下,社會保障支出規模取決於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和支付標准。根據大數法則,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積累,不僅增強社會保障抗風險能力,而且能適當提高支付標准,使之與當地經濟發展、收入增長、消費水平、財政能力、物價水平等相適應,使保障對象的收入與經濟增長同步提高,可以增強他們的消費信心,提高購買力,促進消費需求。三是政府增加財政投入,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增強群眾的消費信心。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需求也在不斷提高,政府應根據經濟增長速度,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適當提高社會保險項目的支出標准,增加群眾收入,滿足其消費需求。比如,我國已連續十一年提高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發放標准,縮小了企業退休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收入差距,對提高他們的消費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四、促進再就業
失業保險制度不僅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而且對再就業的促進作用十分明顯。一是預防失業,有效化解市場經濟條件下引發的階段性風險。近年來,隨著失業保險基金積累較多,一些地方政府不僅對征繳費率進行調整,而且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失業保險費,或採取集中減征的辦法,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還對困難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有效預防職工失業。二是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失業者再就業能力。隨著經濟和科技不斷發展,企業用工要求也在不斷上升,以致缺乏專業技能的失業人員再就業十分困難。而失業保險可以提供失業者免費培訓的機會,承擔了再教育成本,避免因失業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就業障礙」,減少勞動力留滯,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三是扶持鼓勵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對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支持,實行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貼息、創業培訓補貼等,以此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同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從而實現收入分配公平。鑒於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功能和作用,我們應努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實現社會公平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❷ 請運用經濟學常識,為什麼要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是一種內在時滯為零的自動調節機制。他可以在經濟衰退的時候,減慢消費退減的速度,(因為可以通過給更多的人發低保的方式來使失業的人獲得收入,是這些人的消費不退減那麼多),從而減少經濟的波動。
另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使得居民對於自己未來的生活更有信心,對於目前的消費需要更加旺盛。
從發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社保制度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機制,還能減少生育孩子的數量,因為在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國家,生孩子也就是為自己的未來買保險,所謂「養兒防老」就是這個意思。
最後一個是突然想到的,扯的有點遠,主要是前兩條吧
❸ 簡述低保制度的經濟效應
低保制度沒有直接的經濟效應,但他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減少或者避免一些動亂。從而促進國家和諧發展。
低保只是保你的買米錢,不上保你吃香喝辣。
具體你可以向當地民政局咨詢或者反應。
只要你自己認為生活困難的都可以申請低保。注意要把困難說夠說透,有利於獲得審批。
申請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請鬼知道你困難
官方認可你的困難,你就困難,不困難也困難,你將會獲得低保補助。
官方不認可你的困難,你困難也不困難,低保補助同你沒緣。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向低保審批部門遞交申請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要說明以下事項:
①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情況。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況。
③收入情況包括:申請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資、獎金、補貼;離退休費、社會養老金、下崗職工生活費、失業金;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各種勞務收入;出租或者變賣家產收入;儲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財產情況。包括:房產(套數、建築面積)、車輛、注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鋼琴、電腦、空調、冰箱、名貴寵物、其他高檔電器。另外註明:是否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申請人應提供的證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復印件;殘疾證原件、復印件;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的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社區居委會調查了解後出具收入證明。
二、農村低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要詳細說明家庭收入情況,致貧原因。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是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復印件,因病致貧人員提供近期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材料。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居住生活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5天,並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申請人上報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提出補助意見,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5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復審,進行依法審批,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對無異議的對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❹ 低保政策有哪些內容
一、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2.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關於農村低保資金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見附件三);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4相關證明材料:(1)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2.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3.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4.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6.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1.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2.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4.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6.繼承的遺產,遺贈等;7.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8.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2,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3,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5,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6,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1.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3.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1.農村五保對象;2.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3.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4.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5.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1.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4.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6.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4.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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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麼是低保
全民低保,是「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簡稱。全民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對全民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由經濟學家吳敬璉引發的「全民低保」大討論,把我國正在著力構建的覆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輿論前台。所謂「全民低保」,較為完整的表述應是:凡是我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全民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表面看,「全民低保」事關13億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資金龐大,管理難度很高,大有超越國情國力之嫌。然深究進去,不難發現,就當前而言,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❻ 低保的概念
低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規定
重點方向
資金籌措
低保條件
政策制度
各省情況
目錄
1摘要
2基本信息
3法律規定
4重點方向
5資金籌措
6低保條件
7政策制度
8各省情況
9長期公示
10違規低保
11治理措施
12參考資料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來,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實現了城鄉低保標準的「並軌」。
截至2018年9月,全國城鄉低保標准同比增長7.6%、12.9%,低保對象4620萬人,全國供養城鄉特困人員483萬人。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低保
外文名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分類
城市低保、農村低保
難點
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
重點
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
法律規定
低保
199 7年,國務院下發了《[1]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1999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由經濟學家吳敬璉引發的「全民低保」大討論,把中國正在著力構建的覆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輿論前台。
低保
所謂「全民低保」,較為完整的表述應是: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 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關13億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資金龐大,管理難度很高,大有超越國情國力之嫌。
然深究進去,不難發現,就當前而言,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重點方向
城市低保制度
低保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國668個城市1638個縣級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已經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別是2001年下半年以後,由於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持續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蓋面迅速擴展,保障標准也隨之較大幅度提高。
截至2006年9月底,中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達2227餘萬人,人均月保障標准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補助差額為76元。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中國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蓋了全體城鎮居民,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群眾基本得到了應有的保障。
農村低保制度
低保
中國對農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實際上還早於城市。只不過受傳統農村集體福利思維定式的束縛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此項制度建設一直進展緩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摸清農村特困戶底數的基礎上,決定在未開展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形成了農村低保制度和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雙軌並行」的局面。也正是因為這一創新性的制度安排,為順利實現「全民低保」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六大以來,尤其是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兩大戰略目標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普遍被調動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且維持了較長時間。
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當年,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了相關文件,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達到了1206個;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陝西、海南5省,建立此項制度的縣(市、區)總數增加至1534個;2006年前11個月,又有內蒙古、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肅、湖南、山東、重慶9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數則達到了1791個。目前,中國已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1262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准70餘元,1至9月份人均補助差額41元,1至10月份農村低保支出達到28.5億元。
中西部地區是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主戰場
目前,中國未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區)有11個,全部處於中西部地區;未建立或全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有1401個,85%在中西部地區。可見,中西部地區將成為未來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主戰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
在中西部地區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並不是平地起高樓。事實上,中西部地區所有縣(市、區)已全部建立了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區現行的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平穩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中國「全民低保」的目標就基本實現。
多地統一城鄉低保標准
2015年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北京城鄉低保標准統一調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鄉低保標准從4月1日實現一體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鎮低保標准提高11.27%(之前為每人每月710元),農村低保標准提高27.42%(之前為每人每月620元)。
同時,一些地區正在醞釀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長沙市7月1日開始試行《長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試行辦法》,試點區的城鄉低保標准統一為450元/月;廣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將全市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在輿論看來,多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是社會救助實現城鄉統籌的具體體現,有助於打破城鄉二元壁壘,保障民生底線公平,讓更多困難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
京滬城鄉低保標准超700元
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多數城市上調了城鄉低保標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鄉低保標准最高,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並軌」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標准也超過了700元,為每人每月705元。
記者發現,一些尚未「並軌」城市的城鄉低保標准之間的差距比較明顯。譬如,天津農村低保標准為540元,與城市低保標准相差165元;鄭州自7月1日起將全市城市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農村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90元,兩者差距多達230元。
而在城鄉低保的調整頻次上,一些地區城鄉低保標准調整動作較慢,而有的地區則建立了自然增長機制。今年3月份,銀川下發的《關於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然調整機制意見》提出,城鄉低保標准按照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比例確定,並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2]
資金籌措
新增低保資金缺乏中西部地方制約因素
低保審批流程
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舉措,已成共識。問題是,欲把現行的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新增低保資金沒有穩定的來源是中西部地方政府須直面應對的現實問題,也是他們至今為止不敢主動作為的主要制約因素。大家知道,由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多數情況下都需要地方財政增加投 入。因為,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類似於傳統的定期定量救濟,地方政府可視財力彈性調整其保障人數和保障水平,使之框定在政府財力許可的范圍內。
可一旦實行了農村低保制度,在現有籌資渠道不變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就需要面對以下兩方面的挑戰:
一是保障人數增加導致的資金需求壓力。與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不同,農村低保制度的唯一「門檻」是農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只要農戶條件符合,政府就有責任和義務給予應有的救助。從各地的實踐看,由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規范的農村低保制度,其保障人數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中西部地區的增幅還可能會更明顯些。
二是保障標准提高引致的資金需求壓力。統計顯示,截至2006年9月底,中國1791個已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人均月保障標准為70.3元。同期,中國1401個實行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的縣(市、區),人均月保障標准為41.2元,前者比後者高出29.1元。換言之,若要由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地方政府每人每月平均需要新增投入29元。這對財力本已拮據的中西部地方政府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
中央財政尚未安排農村低保資金關鍵所在
農村低保
建立國家與地方財政共同分擔機制,無疑是實現農村低保制度財政可持續的制度保障。然而實際情況是,現行的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採取市、縣財政分擔,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籌資模式,中央財政至今未安排農村低保資金。
經濟條件尚好的東部沿海地區問題不大,但經濟欠發達的中西地區尤其是國家級、省級貧困縣的財政壓力很大。
正因如此,在社會普遍關注和政府意志明顯增強的形勢下,中西部地區各級政府仍不敢冒然推進農村低保工作,致使這些地區的農村低保制度建設難有實質的突破。
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新增資金量的初步估計
首先,根據農村低保人數和保障水平,可計算出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資金量。從已施行農村社會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