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貳』 離職了怎樣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如果離職了,要在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還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離職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拿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叄』 離職後,什麼樣的情況下你應該領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1. 被迫離職 被迫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比如拖欠工資之類的,迫於無奈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 用人單位未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3. 不公平的合同簽訂這里是指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者提出解約,可以申請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肆』 主動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情形
首先我在這里很肯定的告訴你,主動辭職是不能夠獲得任何的一個經濟補償的。因為只有公司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對於你來說才可以獲得一個經濟補償,那麼具體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是要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一個工作期限來決定,也就是說你的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個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應該是不超過12個月的一個工資補償待遇。
所以說如果你是主動辭職的,那麼不但享受不到這個經濟補償待遇,反倒連失業金的待遇都享受不到,所以對你個人來說受到的損失是極為大的。那麼如果想要享受到這個經濟補償待遇,那麼必須由單位單方面解除你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到這個失業金的待遇。
如果說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而是由於你自身主動辭職,那解除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就享受不到經濟補償待遇了,因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自己主動辭職的話,那麼是沒有相關規定的,所以說就獲得不了相應的經濟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