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對任職時間比較長的,對審計范圍、審計履行時間跨度要重點加以說明。由於經濟責任審計是要對被審計者整個任期的職責與目標的的履責情況全面進行審計,但是有的被審計者的任期較長,而經濟責任審計有時間性要求和有臨時性的特點,實際工作中難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全面審計。審計人員只能重點選擇被審計者任期的近幾年或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重點年度進行審計;而對其他的年度採取抽查或針對有關問題進行追溯審計的方式。這樣審計報告不可能全面對所有的經濟責任及經營業績進行認定或評價,因此審計人員在撰寫審計報告時就要將這種重點范圍加以說明。
二是對審計的重點內容加以說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被審計者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來實現。但這里所說的真實、合法、效益涉及的審計內容非常多,也較復雜,審計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業存貨是否需要盤點,應收賬款是否需要函證、下屬企業是否要全面審計等,都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是否進行,或者運用統計抽樣的辦法查實。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的真實性認定負有責任,否則就存在一定風險和難度,因此審計報告對審計的重點內容應該加以說明。
三是審計評價要主次分明、關注問題的關聯性。單位負責人履職也不例外。單位負責人受分工、個人學識、能力、品質、政治素養、關注度,同僚協作,社會與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伴隨經濟事項的發生、發展、結果而相互作用,最終必然反映到經濟業績的好與差,成功與失敗。盡職與失職、瀆職等方面,因些在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時,一定要特別關注它們之間的關聯性,分清主次,進行審計評價,使之恰恰如其分,防患顧此失彼。有的審計報告,只對被告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而不對被審計者在任期內的工作狀況、遵紀守法情況進行了評價,有的只反映被審計單位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而沒有對所存在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後果與被審計者對這些問題所負經濟責任的關聯性進行評價,造成評價主次不分,有的側重點放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過程上卻對應追究責任不明晰。缺少對問題關聯性的評價,影響審計報告的質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關注點應從對具體事件的描述轉化到對個人責任的認定上,將審計的方向對准責任人本身,分清領導幹部承擔的責任與領導所在單位承擔的責任。應當加強個人責任認定,要關注責任人周圍的人和事。
2.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結果報告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 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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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嗎
當然有,不過法律效力很低,弱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而且報告主要是對審計情況的說明,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內容、問題及處理的介紹,屬於一種認定,可能被行政復議、法院判決推翻,而且不需要執行。如果需要執行,審計機關還會專門出審計決定書甚至處罰決定書。
4.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書面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徵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不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地區(部門或者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的提交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反映審計結果的報告。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將涉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
5.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就是一般說的離任審計報告,是全面總結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結果的文件,它起著對被審計人任職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公證的作用。與一般的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離任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相對較窄,一般只提交給委託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對外公開。
★離任審計的審計報告一般是非標准、長式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往往是綜合性的。離任審計所涉及的范圍較廣,是一項綜合性審計。離任審計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法紀責任審計和社會責任審計,因此在離任審計報告中既有一般財務報表審計應包括的內容,又有對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管理責任、法紀責任等方面的評價。
6. 怎樣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隨著國企改革步伐的加快,經營者的離任審計已司空見慣。作為全面總結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結果的離任審計報告,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內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起著公證的作用。由於離任審計涉及到人,而且審計時間跨度大、范圍廣、政策性強,審計終結後審計報告該如何撰寫,往往成為審計人員非常棘手的問題。筆者根據幾年來的實際工作經驗,認為離任審計報告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導語。其內容包括:稱呼,即主送機關名稱;審計依據,如文件號;審計時間及審計對象。一般情況下,導語部分應簡明扼要,文字不宜過多。
二、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概況。主要是將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性質、資產、人員結構、內部機構設置等情況,簡要地向委託人進行報告,並指明被審計人的任職時間。
三、審計結果。企業單位審計結果內容包括: 1、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核實情況; 2、有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或實現情況; 3、帳外應收應付情況;
4、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 5、資產增值情況; 6、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對問題不要隨意定性,在文字敘述上要據實陳述);
7、評價(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定量評價,如資產負債率、國有資產保...
7.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一;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三;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四;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鑒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8. 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經濟責任審計兩個報告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兩個報告是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是送達對象不同。《規定》第二十九條指出,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第三十條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二是功能作用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履行委託審計職責,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評價和建議的載體,針對的是被審計對象,服務的是黨政主要領導和委託部門。
三是報告的內容不同。結果報告反映的是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規定》第十八條明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而審計報告反映的是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及相關經濟活動與管理的情況,類似於常規性的財政(財務)。
四是處理和建議的對象不同。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和審計建議,兩個報告有很大區別,要特別注意二者表述上的區別和建議的針對性。結果報告反映被審計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及審計建議,是針對受託部門和使用報告的相關單位和領導提出的。
五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不同。《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申訴,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於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屬組織作為,不送達被審計對象,僅供組織部門、幹部監督部門和黨政主要領導參考使用,不存在爭議和司法救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