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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治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09 19:51:26

❶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社會政治經濟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權是社會權利的簡稱,是指國家通過對經濟社會的積極介入,保障公民獲得公共福利的權利。由於社會權受國家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約的特點比較明顯,故對通過國家立法及執法來保障其實現的依賴性也比較明顯。

例如,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就意味著國家要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積極的執法措施,確立並保障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擇業權、獲得勞動報酬權和保障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勞動爭議處理的提請權等權利的勞動法律得以切實貫徹等等。

這些都屬於國家為保障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所確立、實施的生活扶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制制度。

例如,本屆廣州市政府將市民的社會保障看作最大的民生工程,著力構築了全民社保雛形的形成。其中特別是退休保障線、最低生活保障線經過不斷地「擴面提線」,已名副其實地傲倨全國「一線」。目前廣州以財政預算10%左右的「真金白銀」,切實保障著市民物質幫助權的實現。

網路-社會經濟權

人民網-憲法保障你的社會經濟權

❷ 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除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外,還規定了公民基本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主要表現在:
1、經濟方面: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繼承權、物質幫助權、勞動保護權、社會救助權。
2、文化方面:教育權,從事科學、發明、文藝創作的權利。
3、社會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權,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法律保護權等。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❸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❹ 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

拓展資料: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資料來源:網路-政治權利

❺ 法律問題: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休息的權利,財產的所有權,除此之外,財產的所有權也是屬於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所有權主要包括的就是公民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的私人的財產,包括工資收入等。
法律分析
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如受到限制,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權利和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合法的權利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保護的,比如說法律中就規定了有社會經濟權利,包括最基本的財產權利,還有就是特殊的一些主體的權利,比如說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的權利,其中就包括退休待遇及生活保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❻ 社會權利包括哪些

一、憲法中規定的社會權
目前對社會權的研究存在兩種常見的定義方法:
第一種定義方法是依據對文本(包括國際人權公約和國內憲法文本)所確定的事實進行歸類來定義社會權。如根據兩個人權公約即《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將人權分為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根據這一定義社會權應當稱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
第二種定義方法是依據權利規範本身所包含的價值理念對權利進行概括。社會權主要體現了要求國家實體性積極作為的價值需求。它主要是國家積極義務來保障實現的權利。因此學理上一般將基本權利分為自由權和社會權。
二、現行憲法的社會權規范
這些權利規范確立的公民社會權包括:
(1)勞動的權利;
(2)休息的權利;
(3)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的權利;
(4)社會保障權;
(5)受教育權;
(6)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8)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的權利。現行憲法保障社會權的政策與措施更加充分,社會權的具體內容進一步豐富。
三、從社會權規范演變看我國憲法對社會權保障的特點
社會權在西方的發端是源於消除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弊端。新中國憲法對社會權的保障開始於1954年憲法,重視社會權成為54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社會權的主要權利也有不同的說法,有說是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勞動權,也有說是經濟權、受教育權、環境權的,主要包括哪些其實並不是最主要的。不管怎麼說,社會權保障了個人在社會上生存所需要的有尊嚴而又健康的生活。關於憲法中規定的社會權之相關內容即以上整理文,也許能給予些許幫助。

❼ 4、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

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7)社會政治經濟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經濟特點:

1、個體的主動性

個體是「活」的,這是社會經濟系統的復雜性的最根本的由來,也是它與非生物系統的最基本的區別。人們常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人比做「齒輪和螺絲釘」。

在工業時代,大工業企業中的生產線上,工人確實只起到齒輪和螺絲釘的作用,在這個生產線上,事實上是為了效率而犧牲個性。早在卓別林的無聲電影中,我們就看到了這種做法的弊端,看到了對於這種扼殺個性的做法的抗議。

在管理科學中,人們把這種管理體制稱為『血汗工資制度」,列寧曾對它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從系統科學的方法論觀點來看,就是把「活」的個體等同於「死」的元素,無根據地把觀察物理世界的思想方法用於社會經濟系統,從而引出了一系列錯誤的觀念與做法。

只要承認個體是「活」的,那麼它的目標或目的就是一個基本的討論前提。在近代科學的思維框架中,目的的概念曾被看作是神學或迷信的概念,考慮目的似乎就是違反了科學,回到了神學。這種偏見在相當的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於社會經濟系統的認識。

20世紀中期以來,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赫伯特。西蒙提出了「人為事物的科學」的概念,提出了它與天然事物之不同,從而引起了「設計科學」這一新領域的誕生。整個科學正在轉向越來越多地承認個體的主動性,並把它作為觀察與研究社會經濟系統的基本出發點。

2、整體的不確定性

與目的相聯系,對於不確定性的觀念也在變化之中,這也是我們對於社會經濟系統認識的一個重要方面。近代科學在大大擴展人們對自然界的認識的時候,

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規律與不確定性之間的辯證關系,人們在強調宇宙發展的規律性的時候,有意無意地把規律性和確定性等同起來,似乎我們談論的科學規律必須是確定性的規律,如果我們在某種場合、某種意義上承認不確定性的存在,似乎就是否定了客觀規律的存在。這實在是一種誤解。

20世紀以來大量的科學發現已經一再表明,不確定性和確定性一樣,都是客觀存在。即使在自然系統中人們也已經觀察到:在一定的條件下,確定型的系統也會表現不確定的行為,即隨機的、原則上無法預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混沌。

如果,對於自然系統來說,這一進步是對系統行為的豐富性深化,那麼,對於社會經濟系統來說,這應當說是進行有效研究的前提。試想,如果真的把不確定性完全排除掉,人的行為還有什麼意義和作用呢?絕對的決定論必然走向宿命論。

按照這樣的觀點去看待社會經濟系統,是不可能對於個體的主動性給予任何認真研究的。事實上,正是因為承認多種可能性,存在著不確定的前景,人的主動性才有意義,才能承認「人有人的用處,才談得上積極的社會科學或社會系統工程。

所以,對於社會經濟系統的理解和認識(以至檢討)來說,承認並認真深入研究不確定性,實在是一個基本的必要前提。個體的主動性與整體的不確定性是同一件事的兩個側面。

3、信息和信息系統的重要作用

回顧人類歷史,信息處理手段與信息處理系統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語言文字的產生到通信技術的發展,從烽火台到衛星通信,使社會經濟系統發生巨大變革。同時越來越多的事實清楚地表明,信息和信息系統的突出作用是社會經濟系統的基本特徵之一。

4、整體的信息積累與利用機制

信息,反饋,控制,這些現象在非生命系統中,僅僅表現為:有一個控制中心在控制,而系統中其他的部件(或子系統,或元素)都是死的、被動的。在生物及生態系統中,雖然每個個體是有主動性的,整個系統仍然是處於無意識、盲目的狀態之中。

社會經濟系統則不同,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逐步形成了整體的(Global)信息積累和利用機制,前有文字,後有Internet。這是生物系統,即使是所謂「社會性生物」(如蜜蜂、螞蟻)也沒有的現象。

人類通過各種層次上越來越精細的分工合作而成為一個整體,通過文化、科學、藝術等渠道一代又一代地積累起豐富的經驗和知識,使得人類作為一個整體遠遠勝過其他任何生物群體,這就是我們的社會經濟系統—空前復雜精緻的大系統。

所以,研究社會經濟系統必須認真地研究這種整體的信息積累與利用機制,並由此描述、解釋種種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從中找出正確、有效的控制與管理方式。

❽ 八年級下政治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公民的權利公民的義務。以及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

您可以參考:《人教版八年級政治期末復習提綱》:http://wenku..com/view/5be49029b4daa58da0114acb.html。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

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
當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懲罰侵權者,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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