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經偵大隊喊去問話、最多多長時間、會直接拘留嗎
被經偵大隊喊去問話,最多24小時;可能會直接拘留,視情況而定:
具體辦案機關處理情況如下:
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
綜述傳喚、拘傳後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B. 經偵大隊調查經濟案件要多久
法律分析:經偵立案根據情況時間長短不一樣,一般是7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C. 被經偵大隊喊去問話、最多多長時間、會直接拘留嗎
這個不好說,如果談話後覺得有必要,會拘留的。
D. 經濟案件調查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
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的話,主審法官可以申請延長,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E. 派出所帶去問話多少個小時可以出來
法律分析:被派出所抓去問話,二十四小時內會給結果。如果人被拘留,二十四小時內應通知家屬。派出所抓人時,應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F. 被警察叫去問話多久可以出來
具體要看你朋友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需要等法院開庭判決,才能知曉他大概多久才能被釋放。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G. 被檢察院帶走問話一般最長多少天才可釋放
被檢察院帶走問話一般最長24個小時才可釋放。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如果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若是刑事拘留,除三類案件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或單位。
檢察院帶走問話流程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結束後,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後,一般會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實。
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