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聯合社是什麼單位
經濟聯社即經濟聯合社,是由農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組成。農村經濟合作社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設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經濟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但農村經濟合作社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影響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經濟聯社的業務內容:
1、債券回購
債券回購業務包括質押式回購和開放式回購。
2、現券買賣
債券現券買賣業務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買賣一定金額的債券並在規定的結算時間內辦理券款交割的交易行為,也就是所謂二級市場(或流通市場)交易。
銀行間債券現券市場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2.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做什麼的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2)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社屬於什麼公司擴展閱讀: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6、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解體後,經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剩餘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村經濟合作社
3. 經濟合作社屬於什麼單位
【法律分析】:合作社屬於自治組織性質。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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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4. 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屬於什麼性質與鄉鎮政府的關系
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屬於自製組織的性質,與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肯定是與鄉鎮政府有直接的關系的。一般來說的話,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是由鎮政府牽頭成立的一個農村經濟合作機構。或者可以理解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類性質的組織。
拓展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家庭經營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隊),中國在1978年改革開放後演變為村民委員會(即是俗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體統一生產經營的大型牲畜、農具、耕地等生產資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
5. 農村合作社是干什麼的
農村經濟合作社屬於自治組織性質,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農村經濟合作社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拓展資料
合作社或農村經濟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雛形,與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過去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計劃統籌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強制性的傳統農業經濟集體,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各地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展生產力,幾乎都實行分田分地到戶。這一舉措使農業經濟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飛躍發展。
進入21世紀,這種單乾式小農經濟,又再開始制約農業經濟的發展,主要是農業資源分散,無法形成規模化發展,過去因為要解決溫飽問題,單干有他積極的功能,現在已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如何發展是現代化農村的新命題。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發展新農村必經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農業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積累財富,走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具體地方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四公原則,按照股份制企業的模式進行操作。本人認為如果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和流程,還有經營范圍適當的調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擴大,那麼可以成為商業銀行在農村中的縮影。
合作社介紹
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即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6.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屬於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
1,農村信用合作社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省為單位,歸省國資委管轄,屬省管企業。 所以不是事業單位,屬於企業單位。現部分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
2,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國有的,應該算是集體性質的。
目前,各級農信社都是獨立的法人,鄉、鎮、縣級農信社都是獨立經營的,人事任免權、資產經營權、信貸管理權、資金使用權均歸自己,省級和市級信用聯社只是一個鬆散型組織的領導者,只收管理費和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協調各信用社之間以及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有點類似於銀行同業協會,但權力比協會權利稍大一點。
不過,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地的農信社將逐步組成農村合作銀行,市級和省級信用聯社是在這種背景下成立的(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已成立了農村合作銀行),隨著農村合作銀行的成立,組織形式將變成和城市商業銀行一樣,在給各農信社一定期限的自主經營緩沖期後,市級的信用聯社將行使與現在全國性銀行一樣的分行的職能,下面的農信社就成為的支行和分理處,然後市級信用聯社再合並到省級信用聯社,省級信用聯社再行使實質性的管理功能。不過,這段時間將很長,因為城市商業銀行會不會合並到省里,目前還是未知數,更何況其後的農信社呢。
所以,農村信用合作社既不屬於事業單位又不屬於國有企業。
7. 農業合作社屬於什麼企業類型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是一個互助性經濟組織。
1、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2、根據上述對農業合作社概念的界定,可知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2)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7)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社屬於什麼公司擴展閱讀:
農業合作社的作用:
(1)橋梁: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將社員的各種信息和訴求收集整理後理性地傳遞給政府,並將政府的農業政策傳達給社員。藉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可以通過較少的投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比較全面、真實的信息,又可以通過專業合作社的幫助促進政府政策的順利推行。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幫助政府決策方面也能發揮獨特的作用。
(2)重要組織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① 把千家萬戶小生產的農民組織起來,抱成一團,使農民真正成為千變萬化大市場的主體,提高農業標准化、規模化、市場化程度,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弱點逐漸顯現。
②為農民的專業化生產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有利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提高農民抵禦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自然風險的能力。
(3)有效渠道:
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群體,但分布比較散,組織化程度不高,其意願的充分表達和利益的有效維護較為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代表和維護社員權益的組織,能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建議和意見,積極爭取相關政策。專業合作社通過集中「過濾」原來分散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個體意願,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形成和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4)組織保障: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直接的國際競爭需要把分散的從事小規模生產的農戶組織起來,共同致力於提高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農民專業合作社代表農業經營者參與國際貿易,可以更好的打開國際市場,增加農民收入。
(5)重要載體: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政府與農民之間,需要社會中介組織承接政府的相關職能。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對專業合作社組織的管理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貫徹「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原則,實行自願組合、民主管理,使成員真正當家作主。
(6)拉動經濟發展: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水平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農村經營體制創新的一種有效形式,是建設新農村、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合作社的成立,不但提高了農民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還成為促進農民增收、拉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新支點,將進一步發揮品牌和專業聚集效應,促進產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科學化,有力地推動縣域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