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糾紛:我司解聘一員工,並確定經濟賠償金額,通過郵件、電話、簡訊等通知其到公司簽收
這個並沒有什麼吧,也就收了五十元的立案費用。員工非要去法院起訴,你們也阻止不了的。只有勞動爭議,先會先勞動仲裁的,如果不是勞動爭議,員工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不過在開庭前,一般都會先安排調解的。如是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只能法院判決了。
『貳』 單位跟我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寫我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並寄了份解除勞動合同給我,我要簽收嗎公司合法嗎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簽收就代表認同用人單位的意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不認同用人單位的說法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方便領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郵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叄』 主動辭職是否能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準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即合法可以立馬走人,不但合法合規,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4、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XX原因(比如:不按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工作時間違法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肆』 補償金簽收
領取經濟補償金證明
依據雙方於2010年X日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公司於本人商一致,雙方同意於2010年X日X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公司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於2010年X日X日以現金方式向本人支付了經濟補償金XXX元,且本人已全額收到上述款項。
特此證明。
領款人
領款時間 2010年X日X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伍』 領不領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一樣嗎
1、簽署後就說明你和公司重組前的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2、這個經濟補償金是和你解除勞動關系的那家單位嗎?如果是你就該領,因為這是單位單方面因素和你解除而不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如果單位這個是和你協商解除的話,你們談到補償金問題的
3、和後一家簽,合同主體已經變更,這是一份新合同,新公司應該按照當地相關規定給予員工應享受的保障,追求保障也是員工的權力。
你可以在合同期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前提沒有任何違反相關條款)。要先看到後面的合同才知道。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 經濟補償金概述
(一) 經濟補償金的概念與特徵
所謂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在外國有很多國家都有類似規定,有的國家將經濟補償金稱作遣散費,有的叫作離職費。經濟補償金具有以下特徵:
1、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性。經濟補償金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容當事人進行約定。法定性包括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條件、范圍以及適用標准,都由法律明確予以規定,當事人不能以約定隨意更改。
2、經濟補償金的單方性。經濟補償金始終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具有補償性。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須滿足法定條件即可,而無須支付任何對價。
3、經濟補償金的強制性。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具有強制性,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
(二)經濟補償金的類型
廣義上說,經濟補償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之分。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指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文僅在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一語境下,將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做一個系統的詳細的總結與分析。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前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此種經濟補償金適用前提必須是由用人單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則不能獲得此項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反之,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遞交辭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以防發生糾紛後的舉證不利情形。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今。因此,此種補償金也可稱作勞動者依法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經濟補償金。原勞動法對此未作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此是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相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將產生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舉的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則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該種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規定是相一致的。
2、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在此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范圍,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之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換言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則是,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但是這里應當注意的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的"約定條件",實踐中是有歧義的。所謂約定條件,應當是指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這里的條件應當包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包括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不同意調整的崗位。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呢?在其他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僅僅調整工作崗位,是否構成與"約定條件"不符?如果構成,用人單位的管理權是否會受到很大規制?
(2)因法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因此法律規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事由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是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種形式的經濟補償金,實質上是因用人單位單方面出現的情勢,而導致其主體資格不再延續所產生的。這一點也勞動法所沒有規定的。因此,我們也可將此種經濟補償金稱作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滅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不產生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三、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和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約定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計算標准,"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准,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既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新的從新舊的從舊"之規則,即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依照該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而依照當時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方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陸』 如何申請經濟補償
前面專題中介紹了如何將工作年限折算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補償月數,以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的確定方法,弄清楚這兩個問題後,計算經濟補償,就是用計算基數乘以補償月數;計算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就是用經濟補償乘以2倍。比如,某勞動者於2018年5月20日入職某單位,後該單位於2019年7月31日以該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52000元(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9320元)。如果該單位的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那麼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首先,該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應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7960元(9320元×3)作為計算基數;其次,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超過1年不滿1.5年,故折算的補償月數為1.5個月。因此,用計算基數27960元乘以補償月數1.5個月,即得經濟補償41940元,再乘以2倍,即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880元。
當然,如前兩講所述,情況復雜且各地計算方法存在差異的,當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後時,因為此時涉及到分段計算的問題。比如,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某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了25年,2008年前後各12.5年,那麼不同的解除或終止原因,不同的工資標准,就會導致補償月數的認定不統一。從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關於計算基數問題,各地還是比較統一的,均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不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認定。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依據2008年之前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那麼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算,上述例子中折算為12.5個月;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依據2008年前後的法律法規均需支付經濟補償,且均不涉及12個月上限問題的,那麼補償月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折算,上述例子中折算為25個月。這兩點,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意見也比較統一。意見分歧較大的,主要在於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涉及到12個月的上限問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2008年之前,當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時,補償月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自2008年1月1日起,如果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當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且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時,部分意見認為此時2008年1月1日之後的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 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即補償月數總共為24個月;部分意見則認為,《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計算工作年限不再分段,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那麼因勞動者的工資高於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工作年限折算的補償月數不超過12個月(哪怕實際工作了25年)。此外,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問題上,司法實務中各地的司機操作也存在差異,部分地區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計算賠償金的賠償月數時直接用工作年限乘以2倍,按此方法前述例子中勞動者可得50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部分地區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先計算出經濟補償,再乘以2倍計算出賠償金,按此方法,前述例子中勞動者可獲得的賠償金月數則因各地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存在獲得24個月(12個月×2倍)、48個月(24個月×2倍)、50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的可能性。綜上所述,各位讀者要注意查詢當地的相關意見,在具體案件中對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依法起訴、上訴以及申請再審。
好,本講先介紹這么多。關於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工作年限的折算問題,如果前兩講內容沒有看的,建議再回過頭去看一看。
『柒』 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並支付違約金 員工就一定要接受嗎
就你所說的情況,此時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這時候,員工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二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並支付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到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期間的工資和補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