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經濟糾紛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經濟上的糾紛需要收集證據主要要看另一方有無過錯,如果另一方沒有過錯,那麼就要收集可以證明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有過錯則要多收集過錯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離婚經濟糾紛如何處理
離婚的經濟糾紛應當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分割,之後,如果協商不成功的,法院才會介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當離婚後還有經濟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離婚後仍有經濟糾紛的,需要判斷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如果經濟糾紛中的債務屬於離婚一方的個人債務,則與另一方無關。如果經濟糾紛涉及的債務屬於婚姻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起訴任何一方或者同時起訴離婚雙方,要求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⑷ 婚姻經濟糾紛具體怎麼處理
發生婚姻經濟糾紛,可以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⑸ 離婚後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後經濟糾紛怎麼處理,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個人所借而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⑹ 離婚後出現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離婚後有經濟糾紛時如果屬於在婚姻存續時產生的經濟糾紛且已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只能協商解決。如果只是自然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⑺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
「出現民事經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解決
⑻ 離婚案件的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離婚經濟糾紛法院先不進行判決,而是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解決,如果協商成功,那麼就按照協商的結果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