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案程序的主要步驟
法律分析: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② 犯了經濟案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的解決途徑如下;1、報案人填寫報案材料,接受民警詢問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及材料,公安機關開始受理案件;2、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立案;3、立案單位開展偵查工作;4、確認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後宣布破案;5、將相關資料提交人民檢察院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③ 經濟案件到了法院,在怎麼進行
經濟案件糾紛在原告起訴後,法院會向被告送達傳票、起訴狀、舉證通知書,告知被告開庭的時間,地點,案件的審判人員。並告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在開庭前法官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依法開庭審判。
處理方法:
1、積極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應訴。也可以委託個專業些律師代理。
2、綜合分析在案件中的不利之處,爭取利益最大化。
3、如有必要,也可以反訴。
4、如不利,可以請求法院調解結案,達成新的有利於自己的協議。
④ 經濟犯罪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都有哪些程序
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受理;然後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再採取訊問、勘驗或者檢查等偵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最後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起訴,或者認為應當不予追責的,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⑤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准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上訴期滿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就經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常適用的都是普通程序,而關於經濟糾紛起訴流程,首先是要知道去哪個法院起訴,然後書寫起訴狀提交給法院,根據最新的規定現在是當場就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的話,則就會發給立案通知書,至此,整個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就算結束,之後就是等待開庭。
⑥ 經濟案件一旦立案了多久結案
經濟案件一旦立案了沒有規定多久結案,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一般從立案之後還會經過偵查階段、再者就是審查起訴階段、最後才到審判階段,這都是有一個時間過程的。
【法律分析】
經偵立案後什麼時候能結案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看具體案情。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偵查方法的研究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案件性質的界定。准確界定案件性質,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正確開展的前提,調查取證要圍繞犯罪構成進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僅是刑法學研究的問題,偵查方法的研究也須以此為基礎。2、犯罪手段和類型。對犯罪手段和類型進行剖析,是研究偵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經濟犯罪的智能性特點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較為復雜而且與經濟業務具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認真研究。就某一類案件而言,由於犯罪發生的環節和犯罪手段不同,此類案件也可分為幾種不同類型。唯有對犯罪手段和類型有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針對性強的偵查方法。3、調查取證的重點及難點。調查取證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主要內容。因此,偵查方法的研究也應以此為重點。由於各類案件各具特點,取證的重點及難點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應予以重點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