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一般誰擔任
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
農民經濟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合作社法人的特點:
1、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資。然而,作為一般企業法人的投資者入股後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經營的范圍是有限的。如作為農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經營的范圍限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金融業以及其他開發性事業。而一般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則十分廣泛,除上述經營范圍外,還有郵電、外貿、建築安裝等活動依法可由全民或集體企業經營;
3、合作社法人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股金分紅。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這一特點體現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機構設置多樣。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企業的廠長或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還應設立監事會。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
5、作社法人是股份製法人,但它與股份公司又不一樣。因為,合作社法人的股東不論投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民主管理上實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東不存在退股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 農村經濟合作社法人由誰來擔任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1.作為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是一定數量的勞動者。如我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是指由3戶以上勞動農民按照協議,共同出資,依法組成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2.合作社法人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因此,應符合企業法人的成立條件,並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3.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合作社法人被視為集體所有制企業。
3. 管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叫什麼
這個問題有點不好回答,因為每一個村子的春情春況可能不盡相同,也就是說,每一個村的經濟負責人也有可能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來說一個村子的村集體經濟具體負責人是這個村的村長。但是集體經濟的規劃總的發展方向是村支部書記來負責。
4. 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可以兼職社會組織嗎
可以兼任。
今年,我市把村經濟合作社換屆同步納入村級組織換屆,3月底全市910個村經濟合作社全部成功換屆。合作社換屆後,村委會代理行使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職責終止,已有600多個村把以村委會名義開設的賬戶、賬套陸續更改為村經濟合作社。這是日前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村經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調研活動中獲悉的。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薛小平參加調研。
據了解,村經濟合作社是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共同構成農村三大基層組織。我市910個村於1993年建立了經濟合作社,但大部分的村沒有選舉,更沒有依法選舉產生合作社管委會和監委會,會長也是鄉鎮黨委和政府任命。今年,省、溫州和我市統一把村經濟合作社換屆同步納入村級組織換屆,3月底全市910個村經濟合作社全部成功換屆。
我市開展社長培訓、合作社證明書發放、村級經濟運行、監督體系建設、集體資產改革等工作,加強村經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村經濟合作社換屆後,村委會代理行使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職責終止,原以村委會名義開設的賬戶、賬套陸續更改為村經濟合作社,目前已有600多個村進行更改;土地二輪承包、土地流轉合同等經營行為以村經濟合作社來運行;對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規定,明確了村級財務審批由村黨組織負責人(社長)和村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聯合審批。
當前,我市村經濟合作社建設正走上規范化道路,東部平原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快,其經濟合作社經濟基礎較好,部分村經濟合作社已走上規范化道路或正朝規范化建設發展;中西部山區和半山區由於經濟發展緩慢或滯後,大部分的村經濟合作社資金匱乏,運行不暢。
安陽街道嶺下村是村經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做得較好的村之一。該村村民498戶,人口2017人,自2008年起開始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至2010年4月份基本完成村社會成員身份和村經濟合作社成員身份分離,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每個經濟合作社成員對集體資產的個人佔有份額,使每個成員按股分配、投資和分紅成為現實,並制定了相關的規定和章程。
陶山鎮榮垟村經濟合作社換屆後,因地制宜,以「農耕文化」為依託,發展溫州市特色農家樂,引導村民種植甌柑,發展甌綉等手工藝品,壯大村集體經濟,為該村經濟合作社走上規范化建設奠定基礎。
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屬於什麼法人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屬於特別法人。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6. 改革開放初期的農村人民公社的最高領導是什麼
農村人民公社 在高級農業生產社的基礎上聯合起來組成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成立初期,生產資料實行過單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實行過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並取消了自留地,壓縮了社員家庭副業,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影響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後經多次調整,1962年以後,絕大多數人民公社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恢復和擴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業。但仍存在著管理過分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缺點。同時,農村人民公社一直實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層政權機構(鄉人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機構(社管理委員會)合為一體,統一管理全鄉、全社的各種事務。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上的各種弊端,1978年開始,中國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農村改革。主要內容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建立了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農業經營管理體制,打破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統一經營模式。另一項重要改革就是實行政社分設,重新建立鄉政府作為政權的基層單位。同時,在村一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分別管理本村、組范圍內的各種社會事務。經過改革,農村人民公社的體制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7.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有沒有規定是村主任還是書記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8. 什麼是農村經濟合作社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的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9. 農村集體經濟誰來擔任法人
【法律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成員代表、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0. 農村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必須是本社成員嗎
農村合作社財務負責人不一定是本社成員,可以外聘具有會計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