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庭開庭審理流程具體有哪些
法庭開庭審理流程是: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訴訟權利;
2、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3、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4、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5、出示、核實證據;
6、調取新證據;
7、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㈡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程序有哪些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過程為訴訟和審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以及開庭。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序。
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經濟開庭程序有哪些擴展閱讀:
分類: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後並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復的書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糾紛訴訟
㈢ 法院開庭前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庭開庭前需要有以下程序:1.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3.確定舉證期限;4.組織毆打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5.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6.追加當事人;7.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㈣ 法院開庭流程
法院開庭的具體步驟: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先提交證據,在進行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進行辯論。
㈤ 法院開庭流程是什麼
法院開庭流程主要為: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行法庭調查;然後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㈥ 法庭上開庭的基本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1、准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㈦ 開庭審理的程序有哪些
開庭審理程序包括當事人申請迴避,提交證據並進行質證,當事人進行答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然後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㈧ 請問法院開庭時有哪些程序
法院開庭一般情況下有下列程序:1、核對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2、原告(上訴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及其要求。(簡要陳述訴狀)。3、被告(被上訴人)陳述(同上)。4、原告(上訴人)舉證(陳述自己的證據情況)和質證(針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5、被告(被上訴人)舉證和質證。6、法庭辯論。(雙方對爭議點發表自己更詳細的意見)。7、法庭組織調解。(是否同意法院的調解)。8、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法院拿判決書。法院會通知。9、要是同意,雙方當庭達成一致,同意解決問題的方式,改天去法院拿調解協議書或是當庭列印給你。
同意調解則不能再上訴。糾紛到此為止。
以上是民事案子的程序,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刑事案子:原告是檢察院(公訴機關),當事人為被告。
行政案子:被告是行政單位,當事人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