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遭遇拖欠工資經濟困難怎麼辦
遭遇拖欠工資,經濟困難,你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資的事。你應該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告發,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這個拖欠工資的事,同時打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幫助你們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
按照現在國家政府的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如果勞動者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拖欠工資賠償金」,政府有關部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法院)應該依法判處公司(或者老闆)按照拖欠工資的數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的賠償金,賠付給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這是付給被拖欠工資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總共應該付給勞動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額。
拖欠工資的,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屬於違法犯罪」,應該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問題,你可以打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通過這個12348電話可以要求政府提供免費律師,免費律師會提供法律咨詢,來幫助進行投訴舉報告發的進展過程,或者調解,或者打官司,這樣便於順利解決拖欠工資的事。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明確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拖欠剋扣一個人的工資超過五千元的屬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勞動者(工人、農民工、員工、民工、職工,等等)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勞動者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給勞動者繳足社保費並且足額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同樣必須按照國家政府的法律發給各項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用具和辦理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並且按時付給工資,如果違反有關工資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及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政府同樣會嚴格依法懲處違法的私人老闆。
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勞動者(農民工、職工、員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3、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監察部、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欠條、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曾經填過的各種表格、之前曾經領取工資的憑證、領取物品的憑證、上崗證、出入證、胸章、胸牌、臂章、單位發的工作服工作帽、單位發的勞保用品、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上簡訊上電腦上涉及雙方發給工資數目與拖欠工資及索要工資的各種信息、介紹人、中介人、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
⑵ 公司經營困難不發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必須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徵得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如果未徵得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長期限超過了30日,仍構成無故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⑶ 單位以經濟困難拒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怎麼辦
在法律認定范圍內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諉的,但現實社會是殘酷的,尤其是在勞資糾紛方面,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一旦遇到了糾紛往往會承受不同程度的損失,特別是遺屬應該享受的補助費用,如果企業拒付就很難找到便捷的解決方式,雖然可以採取法律措施提起相應的訴訟,並且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基本會是勝訴的一方,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依然有可能面臨拖沓扯皮的殘酷現實。
總而言之,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是維系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作為僱傭單位應該無條件給予支付,而對已經發生的拒絕支付的情況,無論經濟是否困難都應該想方設法的履約,如果協商無效作為當事人就只能提起法律訴訟,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⑷ 公司因經營困難要辭退員工,怎麼賠償我
工資,據實照發。同時公司因經營困難關閉辭退員工,應當予以補償。
一、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工作半年或以上按照一年計算。月工資指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單位經濟困難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⑸ 公司經營困難辭退員工補償標准
公司經營困難辭退員工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補償。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可以裁減人員。企業想要裁員,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的裁員。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屬於違法行為。而被裁減的員工,企業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並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3、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拖欠工資多久才算拖欠
公司拖欠工資一個月以上才算拖欠。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⑹ 企業經營困難如何裁員,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情況一:解除或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省(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准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情況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功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情況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 《勞動合同法》
⑺ 公司經營困難,發不起工資我們該怎麼辦
看公司是否真的有前途?老闆是否真的有機會把公司作好?有案例講老闆和員工一起努力度過難關的.如果老闆都沒有鬥志了公司真的沒有機會了走也是不錯的選擇.
⑻ 企業經營困難拖欠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⑼ 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裁員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裁員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規定: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於裁員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⑽ 企業經濟困難,拖欠保險,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發放,請問此情況下公司能否強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關於三類企業整體安置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意見的通知
(津政發〔2006〕1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並批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關於三類企業整體安置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關於三類企業整體安置
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的意見
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保證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不具備存續條件的企業依法退出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組織實施《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津政發〔2004〕108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意見。一、依法退出市場的企業范圍依法退出市場的企業范圍是:列入國家計劃的政策性破產企業(以下簡稱「計劃內破產企業」),經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認定依據法律法規破產的企業(以下簡稱「計劃外破產企業」),以及按照《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退出市場的困難企業(以下簡稱「退出市場企業」,以上總稱為「三類企業」)二、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做好三類企業職工整體安置和企業退出市場工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優化升級,提高企業資產質量效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通過託管、分流等方式整體安置企業職工,徹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的債務。以此為前提,組織三類企業依法退出市場。爭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內基本完成1018戶三類企業退出市場工作。堅持執行企業民主決策程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的作用,切實保障職工民主權益,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要建立三類企業職工託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託管中心」),統一負責進入託管中心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三、妥善安置分流企業全體職工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要組織三類企業妥善安置全體職工,嚴格執行政策,保證職工合法權益。(一)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要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市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06〕14號)規定,統一負責三類企業離休幹部及離休幹部遺屬的管理服務工作,並幫助企業積極籌措資金,預留三類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費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萬元的標准,對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撥付離休幹部管理服務費用的一次性補助。(二)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三類企業的退休人員全部進入託管中心。三類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預留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和取暖補貼等費用。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的企業退休人員,其醫療保險待遇不變,按照《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執行。原來參加大病統籌和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其門診醫療待遇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執行。(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的生活保障。三類企業要按照《關於調整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津勞局〔2005〕141號)要求,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預留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障其基本生活。(四)退養人員的生活保障。三類企業要按照我市的相關政策,為退養人員預留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五)喪失勞動能力和工傷致殘職工的生活保障。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1至6級工傷致殘職工,進入託管中心管理。由託管中心依據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並以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養老和相應的醫療保險補貼。所需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7至10級工傷致殘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進入託管中心,享受有關政策。企業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7至10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六)在冊職工的安置。計劃內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企業破產終結時,對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安置費,標準是按上年度本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36個月的工資;對1984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按照本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發給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工作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本人月工資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規定,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本著自願的原則,可以進入託管中心,鼓勵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要扣除其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計劃外破產企業和退出市場企業職工的安置。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滿30年工齡的職工,有接收單位的,轉入新的用人單位;沒有接收單位的,原則上由託管中心管理與服務,鼓勵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七)解決企業拖欠職工的債務。三類企業要盤活有效資產,多渠道籌集資金,妥善處理職工債務。企業的變現資產優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喪葬費、統籌外養老金、公積金等債務,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八)鼓勵企業吸納和職工自謀職業。鼓勵用人單位接收三類企業的職工。屬於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現行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屬於非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准給予接收單位一次性補貼。補貼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三類企業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符合《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時給予3000元自謀職業補助費。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四、妥善處理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欠費三類企業職工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時,企業和本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補齊。對確有困難不能補繳欠費的,應當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欠費部分,以及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計算的人均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部分。企業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按照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5〕71號)等規定執行。三類企業的其餘社會保險欠費,屬於計劃內破產企業或計劃外破產企業的,經集團公司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屬於退出市場企業的,如資金確有困難,可由企業制定還款計劃書,在企業退出市場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五、企業資產變現和債權債務處理積極做好土地、廠房、設備等企業資產的變現工作,通過各種有效方式,積極籌措妥善安置分流職工的資金。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進場交易等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計劃內破產企業和計劃外破產企業的財產,應由破產清算組委託具有市國資委、市財政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經兩部門確認,並以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計劃內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安置職工。安置職工後的剩餘資金,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計劃外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計入破產財產。除已設定有效抵押外,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破產清算組將土地移交給企業集團公司進行轉讓,轉讓收入作為企業資產變現來源,全部用於安置職工。退出市場企業要積極變現企業全部資產,所得資金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凡不能變現的資產,做封賬處理。對列入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實施收購的退出市場企業用地,收購土地的費用全部支付給退出市場企業。三類企業的土地,依照國家法律並根據實際情況出讓轉讓。土地變現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轉讓金後,剩餘部分用於安置職工的,免除其土地出讓轉讓和房產轉移過程中的所有稅費。三類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按照《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六、企業整體安置職工的費用來源計劃內破產企業整體安置職工的費用,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資產變現等資金解決。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計劃外破產企業和退出市場企業整體安置職工的費用,主要由土地變現和其他資產變現收入等資金解決。對企業變現資產安置分流職工不足的,由集團公司籌資解決。對資金仍有缺口的,從市再就業資金中按政策規定給予適當補助。補助的主要項目是:經審核,按照每人最高6000元的標准,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給予經濟補償金補貼;按照全部職工人均2000元的標准,對拖欠職工工資、統籌外養老金等保障個人基本生活的項目給予補貼。其餘缺口資金由集團公司籌資解決。在給予上述兩項補貼後,計劃外破產企業資金還有缺口的,經審核,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各承擔50%,並將資金同時轉入指定賬戶。經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認定,列入全市三類企業退出市場計劃的區縣屬三類企業,按市屬企業補助標准,從市再就業資金中對區縣給予70%的補助,對財政困難區縣給予90%的補助。七、資金和資產管理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要統一管理三類企業的資金和資產,在三類企業之間調劑餘缺,保證三類企業退出市場的成本費用。各市屬集團公司和各區縣的託管中心,要建立一個賬簿,根據工作需要和資金性質,分別設立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和取暖補貼預留費用、精簡退職人員預留生活困難補助費、退養人員預留退養生活費、資產變現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等專用賬戶,集中統一核算所有託管人員的管理、服務和預留等各項資金和費用。各市屬集團公司的財務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指定部門,要設立一個資產專用賬簿,將所有企業未能變現並做封賬處理的資產集中起來,進行統一管理核算。對市土地整理收購中心收購的企業土地,各市屬集團公司可以整體回購。八、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規范運作(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三類企業退出市場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領導任組長,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聯合辦公。各區縣政府和工作任務重的企業主管委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三類企業退出市場工作。實行三類企業退出市場工作責任制。各區縣政府、各有關委、集團公司對三類企業整體安置職工和依法退出市場工作負責,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二)嚴格執行三類企業依法退出市場程序。計劃內破產企業和計劃外破產企業的申報、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號)等文件執行。退出市場企業的申報、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為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實行民主決策,切實加強民主監督,三類企業整體安置職工方案的制定和執行,實行預審、審批和審計即三審制,具體辦法按照《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二○○六年十一月五日????發布部門:天津市政府發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實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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