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學畢業後在國企上班,被村委會取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樣做合理嗎
如果你在大學期間沒有把戶口起走。你不管你上國嗯企或者上哪?只要戶口在。他們這樣做是不合理的。
Ⅱ 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對宅基地和已確權的承包地有什麼影響
有影響,那些是集體土地,需要你歸還。
Ⅲ 戶口在農村,在事業單位上班,就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嗎
農村戶籍,但在事業單位工作,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員,主要看他們是否有事業單位。如果你有事業結構,有國家的財政支持,你肯定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員。但他們只在事業單位工作,沒有編制,如派遣工或臨時工。這些人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員。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不能僅僅依據戶籍理論。在某些情況下,戶籍不能暫時遷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問題也不能取消。例如,一些在農村服役的士兵,或者那些在監獄或勞教所服役的士兵,不能取消他們的集體經濟成員資格。
同時,一些人非常清楚,他們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的成員。比如,那些代替父母就業,由非農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戶口遷到大城市的,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退休人員等,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的成員,而是農村人口,在集體勞動中雖然有工資,但是,它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中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員。
Ⅳ 退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聲明書意味什麼地收回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3
Ⅳ 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放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拆遷有影響,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就要交回承包土地及宅基地。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准。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Ⅵ 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當中也沒有,在司法實踐中按照這樣執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常住人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六條 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這是順利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和前提。
要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
Ⅶ 關於放棄一方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需要退還以前的紅利么
需要
如果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你們家的有效人口減少一位,意味著享有的村民待遇和拆遷權益將喪失,分得的回遷房也可能被收回。
Ⅷ 開放棄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證明有什麼用
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是國家大政方針、基本國策,除了國家指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人民群眾不要隨便提個人承包。國家允許娘家主動給出嫁女承包地。法律尊重事實,出嫁女按照自然規律就是婆家人,不管戶口在哪裡。對於集體成員的認定還有另一種結果,即因為戶籍信息與實際所屬家庭不符,會導致沒法認定是哪一個集體的成員,當事人後果自負。
Ⅸ 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