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案時「移交」和「移送」有何區別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綜上所述,兩者區別: 移交,指管轄權問題,指外部部門。移送,是系統(如法院系統)內部,指平行部門之間。辦案時發現該案應由另外的單位承辦,辦理移交。
(1)經濟糾紛移交案件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同時,案件被移送後即算審結。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轄問題,基於各種原因,有積極爭取管轄權的,有消極移送案件的,這種現象在某種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響法院之間的關系,並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後果。
以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結案的為67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66%;2007年為89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91%;2008年為94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65%;2009年1-10月為57件,占同期結案數的1.75%。多數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審理是正確的。
但不排除原審法院的個別法官為「甩包袱」等主觀原因,此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筆者對此分析並尋找對策。
『貳』 移送案件與移交案件區別
法律分析: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叄』 案件移交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肆』 移交法院的案件說明什麼
法律分析:案件從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審判階段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伍』 移交案件與移送案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陸』 將案件移交法院處理是什麼意思
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柒』 案件移送起訴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移送審查起訴的意思是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捌』 案件移交法院了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後,則意味著審查起訴程序已經結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法院進行審判,在進行到司法判決後就可以結案。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在將案件移交到法院之前,是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審查起訴的,如果發現證據不足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