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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怎麼領取經濟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2-07-02 05:52:21

㈠ 主動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都有哪些情形

首先我在這里很肯定的告訴你,主動辭職是不能夠獲得任何的一個經濟補償的。因為只有公司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對於你來說才可以獲得一個經濟補償,那麼具體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是要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一個工作期限來決定,也就是說你的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個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應該是不超過12個月的一個工資補償待遇。

所以說如果你是主動辭職的,那麼不但享受不到這個經濟補償待遇,反倒連失業金的待遇都享受不到,所以對你個人來說受到的損失是極為大的。那麼如果想要享受到這個經濟補償待遇,那麼必須由單位單方面解除你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到這個失業金的待遇。

如果說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而是由於你自身主動辭職,那解除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就享受不到經濟補償待遇了,因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自己主動辭職的話,那麼是沒有相關規定的,所以說就獲得不了相應的經濟補償了。

㈡ 主動離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如果是自願主動離職的,一般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單位違法侵犯其勞動權益或者具有降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來與其續約等情形而離職的,則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㈢ 主動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1.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沒有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有過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由於以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要怎麼辭職才能拿到補償金

員工如果主動辭職的,一般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員工被迫辭職的,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㈤ 員工主動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但是公司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同時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㈥ 離職了怎樣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如果離職了,要在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還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離職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拿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㈦ 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

先看一個案例。

王某於 2008 年 3 月開始在 A 公司工作。2014 年 7 月起,A 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17 年 10 月,王某向 A 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與 A 公司的勞動關系,理由為 A 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及拖欠工資。

A 公司辯稱,王某應提前 30 日通知 A 公司,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未履行提前通知程序,擅自離職後才通知用人單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A 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出現不發工資、不繳保險等上述情形時,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證據。特別是勞動單位強迫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之類的情況,爭取在當時錄音、錄像,如果當場無法搜集到錄音,之後也可以通過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證據。

2. 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一經查實,監察大隊可以對用人單位作出處罰。

3. 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錄音、錄像,或者向用人單位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寫明解除原因。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程序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4. 作為用人單位,需注意及時支付工資、繳納社保,提供勞動保護用具及勞動條件,制定規章制度時不能損害勞動者權益。否則不僅留不住員工,還需支付大筆補償金。

㈧ 如何巧妙辭職拿到補償金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只有一個條件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㈨ 怎麼才能拿到離職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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