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後怎麼結案
已經結案了。只需要檢察院或者法院下達一個解除取保候審書,把保證金取出來就可以啦
B. 解除取保候審了,什麼時候結案
解除取保候審不一定意味著結案,也可能是強制措施變更。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 安全 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C. 取保候審多久才能結案
盜竊案取保候審之後多久才能結案,這個沒有必然聯系,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是12個月。取保候審不能影響偵查的偵查工作。
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英國法中,保釋可分為無條件保釋和附條件保釋。無條件保釋先於附條件保釋產生,適用很廣泛。無條件保釋,釋放時不要求提供金錢和證人擔保或其他條件。相比無條件保釋,英國為附條件保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條件。
附條件保釋基本適用於觸犯嚴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適用的條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與指定的人員接觸、不去特定地方、實行宵禁、在某一具體的時間向警察署匯報、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證金來確保被告人准時到庭。其它還有時間限制、交出護照、電子技術監控等。
D. 我的一個朋友在4月1日解除了取保候審,請問解除取保候審以後公安局機關要什麼時候才會結案
取保結束了是否變更了其他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逮捕?
如果沒有,你就自由了,不要理會什麼時候結案。
如果有監視居住或者逮捕的措施,那麼3個月必須到法院,6個月必須一審結束。
E. 取保候審後已經收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是不是就已經結案了過去4年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一、不一定結案,因為取保候審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無證據對該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的話,只有解除取保審,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後,才算是結案的。
不過有些大多這樣的案件都是不了了之了,而且有些地方執法也不是很規范,不一定會辦理撤銷案件手續,建議向經辦的警察了解一下。
二、補充:公安機關不是法院,不會給你無罪的判決書,你如果沒經過法院審判,肯定不會被定罪,你的案件有沒結,自己是沒法查的,只有去公安機關才可以查詢,至於有人咬著不放,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
司法機關只能根據有證據的事實作出處理,如果取保候審已解除,那麼說明沒有證據證明你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且過了這么久,多半沒有事了。不過還有例外的情況是,以後能搜集到別的證據證明你犯罪。
三、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5)經濟案件解除取保後多久自動結案擴展閱讀: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F. 解除取保候審後公安一直不給結案
不一定,一般是變更強制措施。
現在的階段屬於公安立案偵查階段,根據刑訴法規定,自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會見嫌疑人,代為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即可不用關押)。
現在的公安偵查階段是第一步,對你是非常不利的。建議請律師為你提供幫助,會見嫌疑人,指明從寬的情節,提供法律策略與技巧,爭取無罪釋放。
G. 解除取保候審之後啥時候可以結案呢
法律沒有規定取除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結案。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處理結果,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在沒有撤案的情況下,仍然會被起訴、判刑。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不重的,也多有判決緩刑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一百零四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H. 取消取保候審後,是不是就結案了
取消取保候審後,不一定是結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I. 取保候審後能自動結案嗎
取保候審案件,偵查終結就是結案,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可見,取保候審不是案件結束,只是強制措施變更。只要不是錯案,偵查終結就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