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憑轉賬記錄起訴不當得利
法律分析:只有轉賬憑證,只能說明你們倆之間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是借錢行為。如果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可以告對方不當得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② 不當得利的糾紛請教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如果遇到此類糾紛,否認不當得利的一方,可以舉證證明取得該利益的具有合法依據,如買賣合同關系、贈與關系、借貸關系中的還款等。
③ 不當得利怎麼去法院起訴,都需要什麼
不當得利起訴需要撰寫民事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需要原告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但有身份證號碼可請律師調取戶籍信息),起訴狀,證據材料(打款憑證等)。
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訴訟的流程是: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後,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一定比例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原被告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不當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1、一方受利。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2、他方受損失。這里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4、沒有合法依據。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④ 什麼得利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是如何判定的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一、不當得利行為判定
不當得利是屬於法律事實還是行為?觀點不一,有的認為不當得利屬於法律事實,因為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上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其他的則認為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僅以存在不當得利為根據,不當得利事實屬於事件。
小編認為不當得利是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如何判斷事件與行為,是依據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不當得利債的產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是屬於民事法律中的事實行為,因為這是當事人(受損人)有意思的行為表現,而受損人所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是與當事人意思無關,並且能夠到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二、不當得利糾紛處理
1、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發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後,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三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不當得利債的產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⑤ 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條可以告他不當得利嗎
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條,可以告對方不當得利,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⑥ 不當得利案件請求幫助
(1) 不當得利的概念? 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2) 不當得利的特徵?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3)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現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對於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於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於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財產,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於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於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於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標准釐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於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採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 (4) 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並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於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於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⑦ 突然有人起訴我欠他錢,借條不是我寫的我跟他沒有任何經濟來往,我現在該怎麼辦
那你就應訴唄,如果確實不是你寫的欠條,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筆跡。司法簽定很容易的,當然你可以跟原告說明情況,做好溝通,原告能撤訴最好了,不能撤訴那就對簿公堂吧,反正你沒借過錢,也不需要害怕。
⑧ 如何起訴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不當得利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⑨ 公司與公司之間可沒有往來業務狀告公司欠款成立怎麼辦
摘要 起訴流程:一、當事人起訴,提交起訴書。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提交相應材料。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四、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