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嫌經濟犯罪主犯一般會被判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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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解答屬於律師針對提交問題進行的初步分析意見,不能作為當事人辦案的依據,當事人以此處理案件產生的後果與律師無關,如需獲取詳細的法律分析意見,請電話聯系本律師或攜材料與律師聯系,由律師提供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或出具書面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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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可能涉嫌經濟犯罪,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時間已經過去了二十個月,請問律
摘要 你好維權的步驟需要一步一步來,建議你先向公安機關確認一下,這個案件是否已經被公安機關以刑事犯罪的案件理由進行正式立案。
❸ 涉嫌經濟犯罪拘留是什麼意思
提問所述之意,就是某個人已經涉嫌經濟犯罪了,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這意味著當事人可能面臨國家對其提出的刑事指控。
從兩個方面講,一方面,經濟犯罪,可能是指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即貪污賄賂案件;另一方面,在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有兩大分類,一類是強奸、殺人等普通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歸刑事偵查大隊管轄;另一類是合同詐騙、騙取退稅等經濟類的犯罪,這類犯罪歸經濟偵查大隊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其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它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採取的一種保障性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一般羈押在當地的看守所。其主要目的:保證嫌疑人能隨傳隨到;防止其逃跑、自殺、自殘,或串供、毀滅證據,或防止其報復他人等。
❹ 民事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怎麼辦
(一)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二)最高法〈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准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❺ 關於經濟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5)涉嫌經濟犯罪多久被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採取必要的調查措施,但不得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八條立案審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不直接與被控告、舉報對象聯系。確實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了解情況的,不得影響被控告、舉報對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產經營。
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徵得被控告、舉報對象同意;被控告、舉報對象為單位的,應當徵得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