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的條件有:
1、申請城區正式戶口;
2、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家庭年收入3.8萬元)以下的;
3、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有:
1、需求家庭無法滿足經濟適用房並不是能滿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夠的情況下,還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購房者行列;
2、房屋面積失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是現在的自經濟適用房開發140平方米的戶型很普遍,有的甚至達到了260平方米;
3、房屋質量偏低經濟適用房的房源一般分為新建或者是積壓商品房轉化的,新建經濟適用房政府_給予房地產開發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是補貼是隱性的,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的積極性並不高,這就影響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質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質量低下的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時應滿足下列條件:(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㈡ 目前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購買等有哪些政策或規定
申請經濟適用房具備以下條件,一,兩人以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二無住房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三,家庭年收入在三五萬以下,城市不同,標准不一樣。
㈢ 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
1、戶籍條件: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
2、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3、財產狀況條件: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可以看出,對於財產狀況的限制要視不同時間、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而定。
4、家庭關系條件: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5、優先配售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㈣ 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通過什麼方式來開發建設
開發商參與經濟適用房建設有三條途徑:
首先,部分老企業擁有自留土地,經過政府批准後,這些企業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與開發商聯合建設經濟適用房;
其二,政府提供一定的土地,供應經濟適用房建設,這一部分,主要由國土房管局統籌土地用途;
其三,將已經規劃的普通商品房建設用地騰出10%來,用於經濟適用房建設,這些土地,主要也由政府部門想辦法騰出。具體由哪家開發商參與建設,主要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㈤ 誰能說說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
㈥ 國家如何制定經濟適用房政策 具體如何操作
經濟適用房政策是一項惠民政策,因其低價性,必須有相關政策支撐,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買賣申購有何規定和政策。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貧困家庭住房問題的保障性住房,那麼國家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有哪些?頒布過哪些具體辦法?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三、《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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