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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

發布時間:2022-06-28 04:01:35

⑴ 論經濟法是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是各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共同面對的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由「生產者主權」導向轉向「消費者主權」導向,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由不成熟到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而且還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最本質、最客觀的要求。但是,市場經濟為消費者主權的確立和實現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和便利,但卻不可能完全解決消費者主權實現的一系列問題和矛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壟斷和促銷陷阱等,在某種程度上都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部經濟效益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權益維護的整體失敗。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就是克服或矯正市場失效,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以推動經濟增長、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平衡協調。相對於行政法和民商法,經濟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有著特有的優勢。 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責任問題」漸漸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產品責任」制度是經濟法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產品責任是20世紀上半葉產生的新的侵權責任,它是在加害給付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其一,在歸責原則上,其採取的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不但有利於市場秩序的正常保持,而且有利於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充分、最便利的維護;其二,相對於一般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更加廣泛,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消費者政策的要求。產品責任同時屬於民事法律范疇,但比一般的侵權責任保護范圍更加有力,精神損害賠償和純經濟損失的賠償是最為突出的表現。 我國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消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動員一切受欺詐的消費者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作斗爭。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傳統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一般原則,具備了傳統民事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制度功能。《消法》中這一雙倍賠償的條款被認為是中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立法的一個里程碑。但是,從本質上看,該條款並非如同英美法中的規定一樣是一個侵權法條款,而是一個合同法規范,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維護。為了實現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更加強有力保護,應當通過法律修改把懲罰性賠償引入侵權法領域,按照經濟法的觀點提高賠償數額,把產品責任的責任方造成的外部性通過制度設計實現內部化。 實現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必須構建方便而有力的程序規則:經濟公益訴訟。通過對於美國和德國不同模式的比較法借鑒,通過對於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在適案范圍、審判組織形式、原告資格、費用承擔、舉證原則等方面的微調,可以引入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充分保護。

⑵ 如何理解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

1、基本矛盾

私人慾望與私人物品是相對應的,從對私人物品的私人慾望來看,人們總是希望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必然要強調私人個體的營利性,必然要追求私人物品領域的效率;

人們還存在著對公共物品的公共慾望,還存在著一些共同的價值追求,而在這種群體性的或整體性的慾望中,由於涉及橫向的關系,相關主體有共同利益,因而必須追求公平,並要求確保社會公共利益。

2、基本問題

從個體的角度看,要追求個體的營利性,力爭效率;從整體的角度看,又要追求社會的公益性,強調公平。從而形成了主體的不同要求,也有由此形成了經濟法上的基本矛盾,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間的矛盾,以及作為其延伸的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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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原因

基本問題:市場經濟發展到現代是市場經濟階段,即進入壟斷階段以後,隨之出現的市場缺陷與市場障礙問題日益突出,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問題。

市場缺陷產業失衡:由於市場主體具有逐利性經濟結構失衡

總量失衡:經濟運行失衡,欲求宏觀調控,國家授權政府依法進行宏觀調控。

市場障礙:市場主體的趨利性決定了首先進入市場的主體不希望同類主體再進入;競爭沒有效率經濟秩序混亂,社會分配不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欲求市場規制,包括行為規制、結構規制、綜合規制,政府依法進行市場規制。

⑶ 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一、北京朝陽法院受理法學博士訴「全國牙防組認證」欺詐案
衛生部作為主管單位成為被告
法學博士李剛認為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使用「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一紙訴狀將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剛剛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剛今天向記者表示,自己還不知道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說,全國牙防組不是社團,是衛生部設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職權的臨時機構,卻直接從事認證和使用認證標志,這是嚴重違法的,是在誤導消費者。
據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設立的物美大賣場家和店,李剛購買了由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其隨後發現該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的認證標志已過有效期。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認證的資質,其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進行認證應屬非法行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亦未能履行驗收義務,對該產品的流通負有一定責任。
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樂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確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令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國牙防組停止虛假宣傳,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消除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的認證標志;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使用非法認證標志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並賠償原告17.8元購物款。
然而,這一看似簡單的民事訴訟卻一波三折。
李剛說,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陽法院申請立案,由於考慮到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李剛以其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為被告,朝陽法院拒絕收取訴訟材料,理由是衛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轉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剛將衛生部替換成全國牙防組,於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剛接到法院傳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結果法院宣布駁回其對全國牙防組起訴的裁定,理由是全國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其依據是衛生部出具的一紙證明。法院還一並告知,余案(樂天和物美兩被告)移送朝陽法院審理。
而朝陽法院後來為何受理以衛生部為被告的訴訟呢?對此,朝陽法院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轉案卷後,原告李剛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申請,請求將全國牙防組的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追加為此案的共同被告,這在法律范圍內是被允許的。
對於衛生部是否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學專家表示,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由此在憲法上確定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為公民、法人行使對國家的求償權提供了更加直截了當的法律依據。

二、郝勁松訴北京鐵路局用餐不開發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對郝勁松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程序違法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郝勁松,34歲,山西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在讀研究生。從2004年5月開始至今,他打了9場公益訴訟官司—因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因退票時被收取2元退票費無正式發票告北京鐵路局、因在火車上用餐索要發票未果告北京鐵路局……
這一系列訴訟使郝勁松成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人物,但訴訟本身,卻幾乎是「屢戰屢敗」。「我在兩年裡打了9場官司,只贏了2場。」郝勁松對《中國經濟周刊》說。而據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進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
「執著的原告、熱鬧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無動於衷的法院。」一位法學專家如此描述公益訴訟目前尷尬的處境。但郝勁松認為,「即使敗訴也是好事,敗訴能提升問題的高度,能促使相關部門工作的改進。」
與郝勁松類似,在公益訴訟官司中勝少負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對公益訴訟「痴心不改」。
再遭敗訴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勁松訴稱,2006年1月21日其購買當日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一張,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上漲到2元,漲幅高達33%。他後來得知,票價上漲是依據鐵道部發布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春運通知》」)。他認為,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列車票價時做出的上述《春運通知》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同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辦理,屬於程序上違法,況且7095次列車票價漲幅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據此,郝勁松將鐵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鐵路局一並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漲價行為違法,並判令鐵道部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春運通知》是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關於公布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下稱「《方案》」)所作的,並不具有價格制定的性質,僅是對《方案》的進一步明確,因此《春運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聽證程序。由於《春運通知》尚未被確認違法,因此郝勁松要求鐵道部賠償人民幣0.5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敗訴我是有思想准備的,但沒想到判得這么快。」郝勁松說,「繼續上訴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但我還是要按照程序繼續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訴前會邀請相關專家開一個研討會,聽取一下專家對此案的意見。
勝訴難
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曾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案進行分析,發現已有證據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總體而言,目前的公益訴訟勝訴比例還是比較低的。
郝勁松認為,法院在審判公益訴訟案時,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將公益訴訟狹義化理解,是公益訴訟勝訴率不高的一個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我狀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收費廁所不開發票案進行了宣判,我勝訴,地鐵公司最終向我出具兩張5角共1元發票。但是,此後我提起幾乎是同樣的訴訟,即因乘坐T109次列車用餐後沒有得到發票起訴北京鐵路局,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卻判我敗訴。」郝勁松舉例說。
此外,地鐵公司雖然向郝勁松開具了發票,但是其他人來上廁所,地鐵公司照樣可以不開發票。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失去了其可復制性—一個人勝訴,這個判決對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國沒有判例制度。」黃金榮認為,法院的判決僅對本案中的當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對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讓公益訴訟的處境十分尷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少年權益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則認為,目前中國的社會觀念不利於公益訴訟的發展。許多法院面對原告人數眾多的公益訴訟或原告簡單的公益訴訟,出於對被告權勢、聲譽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消極對待。
立案更難
與郝勁松一樣在公益訴訟中「屢敗屢戰」的還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體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的福建省龍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東。
自1996年狀告龍岩市郵電局不按夜間長途電話減半收費規定而全價收費以來,丘建東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訴訟,其中勝訴或促使壟斷企業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這些勝訴案件都是因為相關企業明顯違反國務院或部委的明文規定。」丘建東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更多的案件要麼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要麼以壟斷企業的收費有行政部門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據,屬於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為由駁回起訴。」。
立案難,正是目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障礙。大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程家村農民陳法慶,發現浙江省政府劃定的一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遭遇污染,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後,於同年12月將浙江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他的訴訟;之後,陳法慶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駁回。
雖敗猶榮
「輸是輸了,但我不郁悶。」郝勁松說,「我覺得打這些官司本身,就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鐵路的案子出來之後,雖然在鐵路運輸法院敗訴了,但是政法大學的一個老師發表文章要求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通過一個敗訴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這是我當時沒有預計到的。」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也認為,盡管公益訴訟屢遭敗訴,但雖敗猶榮。「敗訴的案件也能對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為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規的滯後與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師喬占祥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准、未組織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為第三人。該案一審、二審均敗訴。但是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都進行了聽證。
「公益訴訟的效果要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社會影響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黃金榮研究員認為。
對公益訴訟充滿信心的學者還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員徐卉,「公益訴訟是一種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的博弈,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不斷地代表弱勢群體發出聲音,引起社會強勢群體重視,然後促使制度將社會資源更多地向這些弱勢群體傾斜。因此公益訴訟是一個很長的動員和教育過程,不能指望打一場官司就能改變。」
幸運的是,郝勁松、丘建東們都對公益訴訟「痴心依舊」。
「打了10年官司,有兩件事讓我覺得進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縣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訴訟方面的工作,獎勵了我800元人民幣,這標志著政府對公益訴訟的態度正在轉變;第二,公益訴訟制度已寫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訴訟法》,這使將來公益訴訟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東滿懷希望地說。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的目的未必是出於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判決的效力也不僅局限於訴訟當事人,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

三、郝勁松訴北京地鐵公司如廁收費案
因北京市地鐵復八線車站設置收費廁所收費一事提起公益訴訟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原告郝勁松要求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退還五角錢如廁費等訴訟請求。
據介紹,郝勁松2004年12月在地鐵天安門東站使用廁所時,支付了如廁費五角錢。後郝勁松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對地鐵復八線天安門東站未設固定免費廁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費廁所作出書面解釋,判令地鐵公司退還如廁費五角錢。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05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郝勁松的訴訟請求。
郝勁松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郝勁松上訴認為,地鐵公司在五方面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一是復八線設計存在缺陷,未設固定免費廁所;二是為彌補設計缺陷,配置了移動廁所卻要收費;三是「同樣是3元車票,環線乘客免費使用廁所,而復八線乘客卻要另付五毛錢,這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四是復八線為地鐵職工設置了固定廁所,卻不許乘客使用;五是地鐵公司拿納稅人的錢出資興建廁所再向納稅人收取如廁費,違背了公平原則。
另外,郝勁松強調,地鐵顯然屬於原國家計委(2001)398號文件規定的公共客運場所,公共廁所理應免費開放。
地鐵公司表示,由於復八線9座車站均沒有建設公共衛生間,為解決車站乘客如廁難的實際問題,公司在車站非付費區域設置了9套18座移動式免沖衛生間,費用屬於企業投資自建。考慮到購置成本及使用期間的維修、材料等項費用,公司規定收取如廁費五角錢。
二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地鐵復八線在設計施工時未設置固定公共衛生間,地鐵公司在接管運營後,為方便乘客,自籌資金在各運營站台設置免沖環保投幣式移動衛生間,並根據消耗成本確定收費數額並取得收費許可,地鐵運營公司的行為未違背法律規定。原國家計委發布的計辦價格(2001)398號文件的適用范圍不涵蓋地鐵運營,地鐵衛生間的設置也不屬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京政管字(2002)32號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資所建公共廁所。
法院認為,郝勁松主張地鐵公司違背公平原則,此主張是針對地鐵復八線公共服務設施設計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場所的服務設施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涉及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種因素的問題,不應也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調整和解決。
法院還認為,郝勁松表示自己以納稅人的身份對稅款使用不當的問題進行監督,這不屬於民事訴訟調整的范圍。郝勁松要求地鐵公司對復八線不設置固定衛生間進行書面解釋,這要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郝勁松律師說:「我喜歡敗訴。我相信只有悲劇才能憾動人心,才能長縈世間。在當前進行的公益訴訟,只有敗訴了,人民百姓才會真正地認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會用心去思考他們所處的真正環境,才不會受人欺騙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會自覺地站起來,如此,有利於推動社會改革,促進社會進步----我呼籲,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來吧,將所有的公益訴訟都判它敗訴吧!我曾對一些記者講過,在一塊腐敗的司法土壤里,種上了不誠信的市場種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長出公平正義的植物,所以,在當前,公益訴訟的敗訴是理所當然的,勝訴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訴北京地鐵無障礙設施案
李方平等律師曾告地鐵公司無障礙設施,去年要求地鐵鋪設無障礙設施。判的結果一方面北京市殘聯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們這起訴訟。結果雖然判他們是敗訴,可是發了四個信函給市政府和地鐵公司,要他們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鐵的無障礙設施,也算是雖敗尤榮。這一起2007年殘聯還把它作為一個非常大的事件,因為也是中國第一起無障礙訴訟。
李方平律師認為:「公益訴訟會給這些侵權的單位造成法律和道義上的壓力,他們一方面會修正自己的行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會警示其它的單位,覺得這樣做會有這么大的負面報道,那麼我做的時候要慎重地評估,甚至盡可能地避免。當然再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面,上升到立法的層面,比如全國人大、政協甚至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的一些部門,對這些歧視也逐漸地高度重視,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的條例甚至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當中,我們都看到整個法律是在逐漸地改善過程中。」

⑷ 公益訴訟的認識變遷

據可查的資料顯示,國外的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知識最遲在1990年已經被介紹到國內,在美國的環境法中有一種公民訴訟制度,是公益訴訟的一種形式。在九十年代,中國理論界首先出現的是經濟公益訴訟概念,論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將經濟公益訴訟看作經濟法領域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工具,為此主張建立專門的經濟訴訟程序以有利於經濟公益訴訟的進行。 也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公益訴訟的提法是中國行政法學者的獨有見解,域外均未見有闡釋者。公益訴訟是中國學者在談論行政公訴時製造的「概念」。英國講越權之訴,美國講司法審查的范圍,大陸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轄權進行分類,諸國均未發現以訴訟標行為基準命名的公益訴訟。
還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就是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覆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三大領域,目前中國只有刑事訴訟是公益訴訟,還應當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訟不等於公訴,它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系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根據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同,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

⑸ 民事公益訴訟區別於普通民事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一、訴訟目的不完全相同。

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僅牽涉私人民事紛爭,公益訴訟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

二、保護利益的特點不同。

三、對訴訟當事人的要求不同。

四、公益訴訟糾紛所涉及的損害往往具有廣泛性、嚴重性和長期性。而普通民事糾紛主要涉及普通個全之間的權益損害,損害的范圍一般較易界定。



(5)如何理解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擴展閱讀

在20世紀90年代,中國理論界首先出現的是經濟公益訴訟概念,論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

將經濟公益訴訟看作經濟法領域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工具,為此主張建立專門的經濟訴訟程序以有利於經濟公益訴訟的進行。也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

公益訴訟的提法是中國行政法學者的獨有見解,域外均未見有闡釋者。公益訴訟是中國學者在談論行政公訴時製造的「概念」。英國講越權之訴,美國講司法審查的范圍,大陸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轄權進行分類,諸國均未發現以訴訟標行為基準命名的公益訴訟。

⑹ 經濟法程序法(經濟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你這個要求也太高了,不要網上搜到的,還要越詳細越好,能力有限,只能總結這么多了,別的你自己發揮吧,祝你好運。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它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如我國的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益侵害、公平的競爭秩序遭受破壞進而損害消費者公益等),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其主要特徵在於: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人的權益,並非專屬於某個法律主體的權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的利益是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國有資產保護等,區別於其他公益訴訟,如行政公益訴訟等;訴訟啟動主體一般是特定的機構或者專門的社會組織;程序與普通訴訟不同,有專門的公益訴訟法庭作為組織保障,實行有利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建立對原告有利的訴訟費用承擔及其獎勵機制。

⑺ 跪求經濟法學小論文!!

淺析經濟法的適用特徵
摘要:作為一個新的法律現象,經濟法具有與其他部門法的實施特徵。在適用主體方面以行政機關為
主,司法機關為輔;在對應的程序上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相結合;在訴訟特徵上以公益訴訟為主,私益訴訟為輔。
與任何部門法一樣,經濟法也不可能僅依靠義
務人自覺遵守的方式付諸實施,必須依靠國家之手
適用到實際生活中。國家專門機關對經濟法的適用
過程,就是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作為一個
法律部門,經濟法的適用關系著經濟法的價值和立
法者意圖能否實現等問題,關系著消費者、勞動者以
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因此意義重大。本文通過比
較研究,將經濟法特徵歸納為適用主體、相關程序和
訴訟模式等三個方面。
一、適用主體:行政執法為主,司法適用為輔
傳統的部門法大多是通過司法機關(法院)適
用的,如憲法(法國等國家除外)、民商法和刑法。
刑法適用的環節較多,包括偵查、起訴和法院審判等
階段。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在我國法學界尚存爭
議,適用問題也相對復雜。但如果從控制行政權的
角度去理解,行政法的外延及適用問題也會迎刃而
解。以《行政處罰法》為例。該法是行政機關處罰
行政相對人時必須遵循的規范,目的是控制行政權
和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它的實施一方面取決於行
政機關的自覺履行(守法),另一方面要依靠人民法
院的司法審查。如果離開法院僅依靠行政機關的自
覺行為或行政復議來執行,其目的極難實現。因此,
行政法的適用者也主要是法院。
與傳統部門法的適用方式不同,經濟法是以行
政機關為主,司法機關為輔,或者是以二者相互結合
的方式適用到實際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在:
首先,經濟法規定的經營者經營資格或條件需
要經過行政機關的許可。自由競爭時期,任何人都
有權利用自己的財產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國家無
權也無需對其入市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限制。但是
現代國家基於公共資源、競爭、消費者利益或勞動者
利益等因素,對一些行業進行了限制,個人或組織的
經營權利不再是一種自然權利。例如,我國商業銀
行法、證券法、建築法、食品衛生法和城市房地產管
理法對相關行業都規定了從業資格和經營條件。只
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取得相應的經營權利或法
人資格。但是,要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權,必須經行
政機構的許可。所以,經濟法對市場准入條件的規
定,必須依靠行政機關執行。
其次,行政機關有權依據經濟法對經營者的行
為進行監督檢查。例如,質量監督部門可以根據
《產品質量法》對生產和銷售行為進行檢查,工商行
政部門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
行為進行調查,商務部可以對涉嫌傾銷行為調查。
再如美國司法部、歐盟委員會和法國的競爭審議委
員會都有權對反競爭行為進行調查。[1](P67)
再次,行政機關在一定許可權內可以對違反經濟
法行為進行處理。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制止壟斷
—23—行為,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可以根據禁止壟斷法做
出排除措施命令或罰金等裁決,德國反卡特爾局對
卡特爾行為享有調查、扣押證據和直接裁決的權力。
在我國,反壟斷執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
監督部門也有權對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
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等行
為進行處罰。
最後,經濟法雖然主要依賴行政機關主動執行,
但是司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作
用。一是行政機關依據經濟法做出裁決後,如經營
者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行政機關的
行為將發生法律效力。在我國,如果對行政機關依
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
品質量法》做出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行
政訴訟。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進行審
查,可以做出維持、變更或撤消行政機關裁決的判決
(但不得直接做出處罰)①。二是對經營者的違反諸
如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或環境保護法等行為,利
害關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原告請
求,依據經濟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如美國聯邦法院
根據司法部請求對微軟公司的制裁。[2](P9—23)但
是,從總體上看,經濟法的適用仍然是以行政機關為
主,司法機關只起著輔助作用。這種特點是由以下
因素決定的:(一)經濟法的特性。經濟法是以維護社會經
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調整的是市場主體
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系。它既保障經濟自由,又為
維護公共利益而限制自由;既以社會經濟利益為先,
又不損害個體利益;既保障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又
允許國家適度干預;既尊重經濟規律,又將國家意志

⑻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

1,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

2,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

3,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⑼ 公益訴訟的定義理解

「公地悲劇」是經濟學界熟知的一個現象,也是一個廣泛存在的現實。在外國,有人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取一塊草地,草地被劃分成幾塊分給牧羊人,但在中間留下了一塊作為公共用地,每一個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結果,社會學者們發現,一年下來,被劃分給個人的草地被有計劃和節制地使用,而作為公共用地的草地卻因為過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試驗得出的結論是:由於每個人都有將自己的生存空間和資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榨取公共資源為己所用。因此,處於無保護狀態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正如如果另一個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賠償一樣,但是,公共的草地從理論上而言屬於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呢?隨著社會公共領域延伸及公共事務數量的增長,人們國家的法律正面臨著如是問題。公益訴訟是解決「公地悲劇」的一種訴訟手段,它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護的緊迫需要。

對於公益訴訟是什麼,現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內部和相互之間尚未達成共識。實務部門推動公益訴訟的主要是檢察機關,它們大多主張的是民事公益公訴(或稱為民事公訴)。在理論界,訴訟法學者分別從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兩個方面進行著獨立的研究,分別給出了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不過也有論者對公益訴訟下了較為完整的定義,但是在具體的論述中往往只是針對公益訴訟的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公益訴訟展開討論。

關於公益訴訟的定義,一種認為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廣義說」。「廣義說」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與廣義說相對應,有人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狹義說」。梁慧星教授認為:公益訴訟針對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因而與起訴人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所謂「沒有直接損害」一語,在這里要作狹義的解釋,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終是要損害個人的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有天然的聯系。

公益訴訟

而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發展,各類民事公益違法行為呈現出「潘多拉盒子」打開時的「壯觀」場面。具體表現在:(一)通過非法手段侵害、破壞、浪費公有資產,特別是國有資產的事件層出不窮,數額越來越大,可謂「舉國震驚」、「世界矚目」。(二)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價格違法等公益違法行為充斥於中華大地的每一個角落。(三)環境污染等各類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針對這些痛心疾首的各類民事公益違法行為,中國加大了行政執法的力度。但由於各種原因,這些行政機關的權力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發揮,「掛一漏萬」似乎成了行政執法的一大特色風景。針對行政機關「掛一漏萬」,作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權和司法機關卻只能「隔岸觀火」,而俠義之士的「路人」又難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聽任這種抽象的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小額多數」的「易腐權利」腐爛下去。本文即試從人公益訴訟的特徵及目前的中國的法律現狀論述中國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可行性。

⑽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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