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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經濟權益指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28 03:15:57

Ⅰ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六大權益是什麼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享有六大權益:
1、政治權利;
2、文化教育權益;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
4、財產權益 ;
5、人身權利;
6、婚姻家庭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完成義務教育。

Ⅱ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財產權益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財產權益括下列內容:1、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2、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3、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4、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法律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Ⅲ 婦女權益指的是什麼

婦女權益指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領域享有與男子同等權利,婦女兒童的特殊利益應受到保障的原則,作為國家維護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婦女的發展與進步,把男女平等作為促進國家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在制定國家宏觀政策時,遵循男女平等參與、共同發展、共同受益的原則,為婦女進步與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保證和法律保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獲得通過。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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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一、從婦女的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來看

較男性而言,女性有著比較弱的體質和特殊的生理結構並且承擔著人類再生產功能,如果女性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僅損害其自身而且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國當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質的提高,所以從長遠來說,保護婦女權益尤為重要。

二、從婦女的歷史地位來看

在我國這樣一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男權,夫權制度的國家,婦女長期處於被剝削,被欺凌的地位。古代,婦女成了婚姻的附屬品,所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子出嫁後,也就只有服從丈夫的份了,如果夫對其妻不滿意,一紙休書便可休妻──封建社會男人是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的。

同時封建社會還把女人的腳裹起來,讓她們足不出戶,讓她們成為男人和家庭的附屬品和犧牲品,所有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幾乎都由男人去控制,婦女沒有任何權益可言。

如今雖然婦女得到了解放,但是受幾千年舊傳統、觀念、陋習的影響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對婦女的歧視和偏見絕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婦女權益受侵害的現象屢見不鮮,可見,保護婦女權益相當重要。

三、從婦女在社會中的作用來看

婦女占人口的一半,中國婦女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群體,在全國12億人口中佔了二分之一,世界上每10個人中就有一名中國婦女。在數千年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婦女和男子一起共創中華民族的文明,並且贏得了民族的解放和國家的獨立。

新中國建立以來,由於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實施,婦女蘊藏的聰明才智空前地得以發揮,在創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在國內外贏得了「半邊天」的盛譽。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化建設進入新的階段。

廣大婦女在全面參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建設上,取得了新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在家庭方面,因為女性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具有天生的母性,她們對家庭的和諧穩定,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方面具有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見保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發揮婦女作用,關繫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成敗,而且婦女的社會地位如何,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的一個尺度。

Ⅳ 國家保護女性的權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保護女性的權益主要有政治文化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權等。性享有平等就業、自由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保障、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Ⅳ 婦女有哪些基本權利

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婦女有六項合法權益

1、政治權利

2、文化教育權益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4、財產權益

5、人身權利

6、婚姻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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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Ⅵ 女性的權利有哪些

一、女性享有的政治權利
即女性有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及社會事務的權利,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女性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等。 女性享有的政治權利雖然對大多數普通女性來說並不是經常用到,但確是女性享有的各項權益中最重要的一項,只有完全實現了政治上的男女平等,才能真正體現出女性半邊天的重要性。主要為:
(1)、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平等參與國家管理權
(3)、批評建議權
二、女性享有的文化教育權益
即女性有享受平等的文化教育的權利,以及要求提供各種專業教育的請求權。對女性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是女性全面提升自己,更好的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女性的就業、升職機會,改善女性的生存狀況,還是女性社會地位的重要體現。主要為:
(1)、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的權利。
(2)、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
(4)、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
(5)、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三、女性享有的勞動權益
即女性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及女性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受到特殊保護的權利。雖然現階段在就業、職業領域還大量存在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情況,如一些企業不招收育齡婦女或要求女職工暫緩生育及生育後不能回原崗位工作等等,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不斷健全,對女職工特殊時期保護的法律規定也越來越多,只要女性增強法律意識,學習掌握有關保護女性權益的法律法規,並了解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便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性享有的勞動權益主要為:
(1)、平等的勞動權
(2)、平等的待遇權
(3)、婦女特殊保護權
(4)、獲得救濟權
四、女性享有的財產權益
即女性享有在社會生活及婚姻家庭生活中平等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債權、繼承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等,平等的財產權是女性享有的基本權益,是女性行使其它權益的基礎,尤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及平等的財產處分權與每一位女性都息息相關,因此女性必須重視自己財產權益的保護。主要為:
(1)、家庭財產平等權
(2)、平等分配權
(3)、農村婦女財產權
(4)、平等的繼承權
五、女性享有的人身權利
即女性享有的人身非財產權益,是女性享有的與自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民事權利。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部分,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監護權、配偶權、以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益。對女性人身權益的保護是女性權益保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對女性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是女性得以從事其它一切事務的重要前提。主要為:
(1)、人身自由權
(2)、生命健康權
(3)、人格權
(4)、肖像權
(5)、名譽權
(6)、親屬權、監護權
六、女性的婚姻家庭權益
即女性基於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收養關系或其他親緣關系而享有的發生在親屬間的權益,注重對女性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及構建和諧家庭的重要保障。主要為:
(1)、婚姻自由權
(2)、家庭財產平等處分權
(3)、對子女的平等監護權
(4)、生育的自由權
女性權益的全面保障不僅有賴於社會的重視程度和法制的不斷健全,更有賴於女性自身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專業的女性維權律師,正是秉承律師的職責,站在女性的角度,引導女性學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Ⅶ 婦女應具有哪些權益

(一)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婦女各項權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為了提高中國婦女的參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養選拔女幹部、女性領導成員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中的女性名額等方面做了規定(舉例)。
《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大代表、村委會婦女比例應佔30%以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其所屬部門內設機構的女領導幹部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崗)位資格條件中不得有性別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目前,婦女在參政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婦女參政的形勢還是比較嚴峻的。從全國的情況看,存在不少令人憂慮的問題,婦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女人大代表的比例發展不平衡,有的地區經過努力有所提高,但有的地區卻有所下降。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客觀形勢的沖擊。
二是現實生活中的偏見和阻力。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內等思想。
三是女性自身的弱點。如觀念、體力等。所以女性參政,一要擺脫傳統角色的束縛,做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二要增強當家作主的膽量和能力,做政治生活的強者。
(二)文化教育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的重點是從消除教育領域的性別歧視和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群體方面進行修改。
針對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區農村女性兒童少年因貧困、外出打工而輟學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過錯成九年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解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的實際困難。第十三條規定了學校應當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並針對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教育,提供衛生保健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這一規定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重點是從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強化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推進生育保險等方面做出修改。
1、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規定散見於多個法規、規章中,執行力度較差,第十九條把這些零散的規定加以整合。地對現實中用人單位以合同期滿、調整崗位等為由變相侵害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權益的問題,第二十條增加了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當自動續延至「三期」期滿為止的內容,並且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休產假等事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規定。
2、生育保險:我省於1995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意見》,對推動全省生育保險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生育保險工作進展緩慢。為使生育保險制度落到實處,第二十一條作了三項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政府職能部門建立建全生育保險制度的責任,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生育社會保險。二是規定參保單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三是針對目前有些地方在醫療改革以後生育費醫保不保、單位不予報銷的狀況,規定未以保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報銷生育費。
(四)財產權益
財產權益增加了對夫妻共同財產權保護的內容,第二十三條規定夫妻對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及其他共有權證可以聯名登記,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針對當前農村婦女的土承包和相關經濟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出嫁女被剝奪集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等問題,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對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權益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五)人身權利方面。
目前,由於多種原因,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情況和問題仍比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為婚姻家庭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性騷擾也正成為日漸凸現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我省加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公安、綜治委、婦聯等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寶貴的經驗。
第四十一規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進行綜合治理」,並強調了各職能部門的責任。針對性騷擾問題,第三十三條根據國情和國際慣例列舉了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和投訴渠道,並規定了單位的責任。
(六)婚姻家庭權益
針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財產權益難以實現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加大了對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
關於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國的定義都有所不同,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實施辦法》第37條修改為;「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由於男方或者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女方造成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求助,對於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置;對輕微的施暴行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做好批評教育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以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應當立案偵查;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報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訴。

Ⅷ 54、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財產權益括哪些內容

財產權是指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所有權、債權、財產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等內容,一般可以用金錢來量化,能依法轉讓或繼承。財產權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民事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指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並對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共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財產繼承權等權益進行了專門規定。 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 1條規定,婦女對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享有與丈夫及其他男性家庭成員平等的所有權。對婚姻、家庭共同財產進行管理、支配和處分時,必須徵得婦女的同恿。在離婚或分家等情況下,必須保證婦女應有的財產份額。 近年來農村婦女財產權益受到侵犯的問題比較突出,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等問題在各地反映都比較集中,針對這些問題,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精神,對原有的保障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規定對婦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予以保障,並增加一條規定,禁IE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保護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第33條)。 為保障農村婦女基本財產權益的實現,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專門規定,發生侵權問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為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財產權益受損時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婦女的繼承權,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婦女既可以通過法定繼承獲得遺產,也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獲得遺產。不得在分配遺產時歧視婦女。喪偶婦女作為繼承人,有權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得遺產,任何人不得妨礙或者干涉。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兒媳與公、婆之間屬於姻親關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一般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喪偶婦女對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有權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Ⅸ 有關女性權益的法律,你知道哪些

有關女性權益的法律,你知道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說明了婦女的政治權利、婦女的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利等。1.婦女的政治權利即婦女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婦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起訴和報告。雖然婦女享有的政治權利不是大多數普通婦女經常使用的,但它們確實是婦女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和利益。


Ⅹ 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婦女有六項合法權益1、 政治權利。2、文化教育權益。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4、財產權益。5、人身權利。6、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於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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