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共管理包含哪些職能
公共管理的職能主要包裹:
(一)服務職能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職能具有「服務性」的特徵,這種服務與私人管理的「服務」有著本質的區別。公共管理的服務職能,是公共管理活動的根本,從公共組織的活動內容中明顯地表現出來。
(二)經濟職能
對公共經濟事務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因此,經濟職能便成了公共管理的重要職能。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①提供社會公共產品。②保護共有資源和環境。③建立和保持市場競爭制度。④調節經濟運行過程。⑤收入再分配。
(三)政策與法律職能
政策與法律從本質上來說具有相同的性質,它們都是以統治階級的政治權力為基礎,取決並服務於政治權力的要求,實現維護、鞏固階級統治的目的。現代公共管理要實現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管理,離不開公共政策的指導作用,離不開法律的規范作用。因而,無論政府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都具有政策與法律職能,雖然在發揮具體作用上有一定差異。
(四)社會保障職能
社會保障,從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來理解,一般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形成社會消費基金,對由於各種原因而出現生存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制度。我們站在國家管理與社會管理的角度,廣義地來看,即將社會保障理解為包括物質幫助在內的,為滿足人的需要,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起保護、保證作用的措施、制度、事業。
❷ 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的內容是什麼
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的內容是:
為人民服務是各級政府的神聖職責和全體公務員的基本准則。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優化機構設置,更加註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各級政府要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序,創新管理制度,為群眾和基層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推行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及時發布公共信息,為群眾生活和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強政府公信力。推進政事分開,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如何管理好公共事務
我國政府在公共事業管理中的主體職責
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確立了市場經濟的道路,隨後的三十多年,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期,最終一躍成為全球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正如偉大革命導師馬克思所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因此也出現了很多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舊制度,因此,需要進行很多重大的改革,我國政府也一直在探索改革之道,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後,基本上已經明確了未來中國各項重大制度的轉變,顯然,這些轉變必須以政府作為主導來開展。而在公共事業領域,傳統的政府角色定位和職能已經不能適應其新的發展趨勢,因此,在新一輪的改革中,政府應該重新界定自身在公共事業管理中的主體職責。
(一)維持社會公平正義
當下中國,貧富差距過大應該是最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這個問題的產生有著一定的歷史原因,當初實行改革開放,中央制定相應政策,集中力量辦大事,要鼓勵一部分地方先富起來,然後先富帶動後富,為此在東部沿海城市劃定了部分經濟特區,進行重點發展。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這些經濟特區確實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與之相反的中部和西部地區,還有著很多地區未擺脫貧困。古語有雲,「不患寡而患不均」,巨大的貧富差距已經成為了社會的一個巨大隱患,當今社會上出現的仇富心理就是最好的證明。維持社會公平正義一直以來都是政府的神聖職責,而幫助貧困人民這類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公共事務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政府應該大力支持扶貧項目這類社會公共事業,讓整個社會更加公平。
(二)打造「服務型」政府
由於長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我國政府一直屬於管制型政府,對於社會大小事務都要進行控制和干預,因此產生了繁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程序,這大大降低了辦事效率,非常不利於社會公共事務的發展。例如,想在我國境內成立一個公益組織,必須到民政部門進行注冊,經過層層審批後,才能得已成立,而且有很多成立門檻,這大大降低了社會上的熱心公益人士的積極性,由知名國際功夫巨星李連傑發起成立的「壹基金」在成立之初就遇到過很多阻撓。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決定》也特別針對政府改革指明了具體方向,即政府的角色必須進行轉變,要從「統治者」轉變為」服務者」。
(三)供給公共產品
公共設施和公益性產品,都有投資多、經濟效益低和社會效益高的特點,一般市場主體不願投資或無力投資,但公共產品又是社會活動和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因此,政府必須參與這些公共部門的經濟活動,為市場體系的完善和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和提供必要的、良好的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
❹ 聯系《公共管理學》課程分析公共組織的社會管理職能有哪些我國政府管理面臨
摘要 二、經濟職能——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職能
❺ 試分析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管理職能體系的確定依據、構成及其可能范圍
(1)確定依據:市場機制的缺陷:市場不能消除壟斷和非公平競爭,市場不能解決外部性問題,市場無法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市場不能解決社會福利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問題,市場不能確定和控制宏觀經濟總量平衡,
(2)構成: 一、限制壟斷促進競爭,二、界定和維護財產權,克服外部性,三、提供公共物品,四、保障社會收入的公正化,五、調控宏觀經濟
(3)可能范圍:一、公共決策的復雜性導致政策選擇的偏差,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導致政策結果的扭曲,三、尋租活動導致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四、公共部門系統存在低效率的常態。
❻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有哪些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收入分配。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是指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工具,參與一定時期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實現收入在全社會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以及各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割,縮小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2)經濟穩定與發展。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是指通過干預、調節國民經濟運行,達到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目標,實現經濟發展的目的。
(3)資源配置。政府資源配置職能,是指通過政府經濟活動,引導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流動,形成一定的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等經濟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❼ 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❽ 公共行政管理的行政職能
1、基本職能: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服務職能。
2、行政管理的運行職能:決策職能、組織職能、協調職能、控制職能。 1 、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性、必要性 :政府職能的轉變是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政府職能的轉變是實現行政職能體系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徑,政府職能的轉變是機構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2、我國行政職能轉變的基本內容:1)職能重心的轉變:工作重心本應該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2)職能方式的轉變:1.由運用行政手段為主轉變為運用經濟手段為主,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結合;2.由微觀管理、直接管理為主轉向宏觀管理、間接管理為主;3.由重視計劃、排斥市場轉向把計劃與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
3、職能關系的轉變。職能關系是指不同的管理職能該由誰來行使以及管理主體之間職責許可權的劃分。因此,分清職能、理順關系、明確不同管理主體之間的職責許可權,這是實現行政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在我國,政府職能關系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政府之間的職能關系;政企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
❾ 政府公共管理職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的內容是:為人民服務是各級政府的神聖職責和全體公務員的基本准則。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