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PA經濟法論述題答題方法
關鍵的法律術語要使用正確,大概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了哈,又不是專門學法律考司法,不一定要求完全跟標准答案一樣哈。關鍵還是要抓住客觀題哈,這個是後邊做題的基礎。只需要四個步驟:1·分析題干 2,用精簡的語言論述事實。3·闡述自己觀點。4·結合自己的知識對全題作總結。
2. 經濟法簡答題怎麼寫
經濟法(Economic Laws)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有政策性、社會公益性、系統性等特點。
經濟法的概念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一般概念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經濟法》
《經濟法》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3. 經濟法論述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
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
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4. 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徵 論述題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5. 經濟法論述題 結合經濟法用自己的話回答
香港政府對大陸進口其奶粉實行限購措施,一方面是香港政府維持本地區經濟環境及食品秩序的管理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相關政府對大陸奶製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有力提醒。
6. 經濟法 論述題
如:論國家運用經濟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正當性(05年經濟法研究生的論述題)
回答論述題,首先要審題,不要跑題和偏題。
在回答論述題時,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麼」,例如什麼是正當性,什麼是國家干預,什麼是經濟或者經濟模式的類型(例如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其次回答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例如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再次進行適當的展開,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原理是什麼(例如市場失靈)以及相關的概念(例如什麼是市場失靈)和處理這些關系的基本原則(例如國家與市場以何者為主)。
最後,回答這個題目反映出的理論與實踐的聯系。例如,在當前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干預是多了還是少了,是有法律約束還是沒有法律約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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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授人以魚只救一時之及,授人以漁則可解一生之需。」
建議你還是自己寫出來比較好,考試不可能永遠考相同的題目。
7. 論述題:論述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屬性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8. 經濟法是公法、私法還是社會法論述題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9. 經濟法概論(論述題)
1、二者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這兩種經濟關系的性質涇渭分明、迥然有別,是不容混淆的。這是經濟法與民法的最根本的區別,也是經濟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最基本的根據。
2、二者的功能不同
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兩種調節機制,一種是體現價值規律作用的市場調節,一種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的直接或間接干預管理。前者被稱為「無形之手」,後者被稱為「國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場調節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它更多體現的是價值規律的作用和要求;經濟法是保障國家調節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其功能在於彌補民法在解決市場失靈、效率與公平等問題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矯正市場機制內在的缺陷。
3、二者的性質不同
民法屬於私法的范疇,被公認為典型的私法,強調諸如「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則。而法學界對經濟法性質及其歸屬的認識卻大相徑庭,有的認為經濟法屬於公法,有的認為經濟法是「跨越公法與私法並含於其中的法律」;有的則突破了傳統的私法的劃分,認為經濟法是屬於獨立於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無論對經濟法的歸屬如何確認,它不屬於傳統的私法當無疑義。
從以上這此方面,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與經濟法是以兩種完全不同的關於人及人性觀為前提得出的兩種不同規范經濟學理論為觀念基礎的。正是這些根本理念的差別導致它們在立法目的、目標以及實現目的、目標的方式、手段上根本不同,可見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部門。
現代市場經濟是「混合經濟」,即要靠市場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保證其正常運行;現代社會是高度社會化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要承認人的個性但更要注重人的社會性;現代社會又是高度文明的社會,人格平等是人作為人的起碼要求,社會應充分給予保護,但人在現實中各方面又存在著差別,這也是現實,亦應承認。在這種復雜的經濟社會中,面對如此復雜的人,任何單一的法律調整工具都是不可能實現社會目標的,這也是民法與經濟法在調整現代市場經濟關系中並存的重要原因之一。
10. 回答法律的論述題是怎樣的格式
第一部分:抄原文,提觀點 首先引述原材料,將文章中所述現象簡單扼要的重述一遍,並進而提出你的觀點,下一個斷語,最好能涵蓋下面將要涉及的內容。
第二部分:析概念,寫原因 主要概念的界定。為什麼會提出這個觀點?分析原因(邏輯的或理論的)。
第三部分:應該如何去做,需要注意的是什麼 從正反兩面論述提出這個觀點的好處和壞處。如何做到這樣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部分:喊口號 總結和提升全文觀點:口號,略寫。總結全篇文章,可以用名言警句或者法學諺語來作為結尾。但一定要用的恰如其分,避免弄巧成拙。 作答時最好給文章起個標題,一個好的標題會使閱卷老師能直接了當的明確你的觀點,並增加不少印象分。
盡量多用「法言法語」。這樣讓人覺得你更專業,更加容易獲得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