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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年多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2-06-27 15:21:09

⑴ 經濟補償金金額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1、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2、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計算;如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⑵ 我在單位連續工作了3年多了。單位辭退我。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⑶ 工作3年,沒簽合同,沒交社保,該如何賠償

可以雙倍工資補交社保。
一、工作三年未簽勞動合同未交保險怎麼處理?
沒交社保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違反法律的,員工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單位未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單位未繳納社保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滿3年不滿3.5年的工齡支付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滿3.5年不滿4年就是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應當補繳社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1、未簽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若簽了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工作三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投訴。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還可能引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理由,辭退員工,也不能免除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⑷ 在公司工作三年半被辭退有多少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你屬於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話,按規定一年支付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個月支付的話,你工齡為三年半,那經濟補償金就應當為三個本月的平均工資。

⑸ 工作三年4個月怎麼經濟補償

首先需要確定辭退理由,辭退理由決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你工作3年4個月,應支付3.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

如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在一個公司工作3年,突然被辭退,公司需要怎麼補償我

需要具體分析:

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的該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制定要通過民主程序;第二、內容須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勞動者公示。

如果該規章制度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涉嫌違法,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該規章制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嚴重違反的情形的,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工作3年多經濟補償金怎麼算擴展閱讀:

案例:用人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作為定案依據

近日,陳海(化名)與玉林某運輸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判決生效,玉州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陳海要求玉林某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陳海不服上訴,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陳海於2003年7月起進入玉林某運輸公司某汽車站工作,2010年2月起調到玉林總公司安全部從事安全員工作。玉林某運輸公司於2008年3月18日經職代會通過並印發內部規章制度《關於修訂〈玉林某運輸公司員工獎懲規定〉》([2008]36號),該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款規定「連續曠工(可跨月跨年計)時間達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達10天的,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四款規定「在生產區內打架、斗毆、六合彩或賭博的組織者,或參加打架、斗毆、六合彩或賭博活動或違法違規被公安機關機關拘留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海於2008年3月25日簽名閱知該規章制度。

2010年12月30日,陳海與玉林某運輸公司簽訂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為其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4月25日陳海在玉林市某小區猥褻譚某,2013年4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玉林某運輸公司鑒於陳海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對其作出崗位調動處理。2013年5月13日,陳海與玉林某運輸公司公司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完畢後玉林某運輸公司認為陳海未再到公司上班,於2013年5月17日發出調令,將陳海從安全部調到人力資源部,並要求陳海在2013年5月20日前到玉林某客運站報到。

但陳海並未按要求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經公司多次催促,到2013年6月3日,公司對陳海的工作調動都無法進行。玉林某運輸公司便於2013年6月3日下發[2013]58號文件,認定陳海2013年4月25日猥褻譚某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6月3日連續曠工14天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陳海的勞動合同。

陳海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玉林某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玉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玉林某運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關於修訂〈玉林某運輸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經公司制定並下發到公司各部門,陳海對此也閱知,陳海作為玉林某運輸公司員工,應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

陳海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6月3日因不服公司對其的崗位調動,未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亦未到公司上班,其行為構成連續曠工14天,玉林某運輸公司根據其曠工行為以及其2013年4月25日猥褻譚某的違法違規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情況,依照公司《關於修訂〈玉林市某運輸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的規定,解除與陳海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⑺ 在公司工作3年,如果被辭退,賠償金是多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准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需要注意的是,你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來計算。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⑻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⑼ 工作年限3年零3個月,公司辭退我,我需要得到多少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之後依然用工的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承擔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明顯違法違規,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一方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解除屬於違法解除,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金。所以可以要求支付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解除合同不用再補簽了。

如果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你7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如果產生爭議,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工作3年多經濟補償金怎麼算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

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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