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經濟糾紛
從你陳述的來看,有可能涉及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認定你是不是詐騙罪,首先,是否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如用假合同、假項目、假證明等。
其次看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第三看涉案金額,該罪的追訴標准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准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⑵ 經濟糾紛的法律責任認定
1:借款合同中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是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同意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規定,因為合同中不僅僅有保證人的簽字同意,還有相關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約定,因此應當按照協議承擔責任。
3:債權人可以以借款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也可以把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具體可以根據那一方有還款能力來決定以誰作為被告。一般來說以雙方作為被告有更大的權利救濟可能。
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責任償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因為追繳債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的義務
4:關於可以主張的金額。
首先是剩餘的借款,就是扣除借款人已經償還的部分。
其次,從2008年8月31日至借款人轉帳之前期間,對於未償還部分的利息。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90000-1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9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加上(87000-2000)*當時銀行利率*超期的天數/365,以上四次之和。也就是說,假如借款人9月30日還1000,10月31日還2000,11月30日還2000,利息計算就是:90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9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7000*當時銀行利率*30/365,加上85000*當時銀行利率*2008年12月到起訴前一天天數/365。
因為協議中約定了利率,所以可以按照上面所說的4倍同期利率來執行。至於說同期利率的確定,下面有一個表格,可以參照以下。具體按照那一種來算,是一年的還是半年的還是三年的可以自己決定,可以按照最高的來主張,不過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如果逾期的時間不長,法院也不會按照那麼高的利率判決。
再次,違約金的主張。按照協議,可以主張違約金。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借款,從借款到期一直到起訴之日的前一天都可以計算在內。用天數*0.005*90000計算。
還有,因為追繳債務所帶來的一切費用,比如交通費、食宿費等只要有發票之類的證明都可以主張。
最後,訴訟費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擔。
因為你提供的時間和還款信息不清楚,所以只能說到此了。以下是利率參考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單位:年利率%
六個月以內 六個月至一年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五年以上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上網時間:2008-12-22 17:28:00
⑶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⑷ 經濟糾紛訴訟中關於民事訴訟的法律解釋
主要注意幾個方面:
一、被告主體問題,對方主體不同,要准備材料有區別,對方是法人(公司等等),要去工商局列印其工商注冊資料。
二、時效方面,發生經濟糾紛時間距離你要起訴,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
三、證據舉證,保存好你證據材料,盡量收集好對自己權益有利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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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涉訴關系是什麼意思
涉訴就是涉及到訴訟了,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
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
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
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