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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市場經濟中有什麼作用

發布時間:2022-06-26 11:21:25

⑴ 國家修改公司法對市場經濟的優缺點

為公司法來說它調整的內容,又不是僅僅涉及到公司的股東、公司本身,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說公司還有打工的,就是公司還有職工,那麼公司在交易過程當中,它要和人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還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公司的產品,是在市場上銷售的,還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一個國家的公司法,它是關繫到全社會的整體的利益,關繫到一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那麼這個修改以前的這個公司法,是在11年前,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次會議,在1993年通過的,從1994年開始,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也就是說這部法到現在已經施行了11年了.那麼應該說公司法的制定,對於規范公司的這種企業組織的行為,對於保護股東、債權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國家現在企業制度的形成,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應當說是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修改以前的、原來的公司法,它的歷史功績是一定要充分肯定的.那麼為什麼我們現在要修改呢?那麼主要的原因我想是兩個方面.一個方面就是我們在十一年前,制定公司法的時候,當時正好是我們國家剛剛從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這么一個時期,因此在公司法當中,不可避免地帶有比較多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政府幹預的色彩.在一些具體的制度安排上面,那麼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我概括起來有三個方面,比如一個方面,那麼對公司的設立門檻過高,因為設立門檻一高的話,它就不利於鼓勵投資,不利於鼓勵大家去創業,這是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對於公司的組織機構的一些規定的話,應該說應該更注重,因為公司大小是不同的,應該是更注重讓公司自己來選擇,體現公司和股東的意思自治.但是原來的公司法的規定,在這方面應該說體現得不夠.那麼第三個方面的話,對我們一些股東,特別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應該說還不足,特別是缺乏了,一旦發生了糾紛,發生了爭議的時候,能夠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這種救濟渠道,來維護自己權利的,這種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一些制度的安排.那麼第二個方面,公司法實施這11年來,應該說我們國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整體國力是明顯上了一個台階,不管是說它的經濟體制也好,說它的企業制度也好,應該說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再比如,我們國家的證券市場,從無到有,這十幾年的發展,不斷在發展壯大,再比如我們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因此可以說,我們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情況和十幾年前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法律當然也要適應形式的變化要做出新的修改.那麼我們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在充分地徵求社會各級各方面的意見,在認真地總結這11年來公司法實施當中的經驗教訓,這樣一個基礎上,對我們公司這些法律制度呢,進行一些適時、適度的調整,目的就是使我們的公司法能夠更加地適應我們這個經濟市場化的需求,適應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為我們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的這種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那麼這個應該說是修改的一個簡要的背景,那麼我想分成三個部分的內容,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次公司法做的一些重要的一些修改.那麼今天先講第一部分.新的公司法是怎麼樣降低設立公司這個門檻.作為公司法來說,我覺得它應該起到一個作用,就是能夠起到鼓勵大家去創業,鼓勵大家去投資,盡量多設立公司,因為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的話,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才會提高,整個社會的財富才會不斷的涌流.那麼為什麼說我們老的公司法在這方面有缺陷呢?那麼我覺得主要是表現在兩個方面,那麼一個是在公司的注冊資本這個表示上面,我給它概括起來是「一高二死」,怎麼叫「一高二死」呢?就是原來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本的數額太高,按照原來公司法的規定,比如對有限責任公司,它是分成三檔的,比如說搞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和商業批發的這種公司,你最低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50萬元,那麼你搞一個從事零售商業的這么一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要達到30萬元,那麼你就是從事一個一般咨詢服務活動的小公司,你最低的注冊資本額也不能少於10萬元,這就是它的門檻是比較高的,因為大家知道,十幾年以前,對於工薪階層來說,或者我們絕大多數中國老百姓的收入來說,一下子要拿出10萬元,就是按照最低的資本額來設立一個公司,應該說都是有一定困難的,這就是一高.二死呢,就是同時我們的法律規定,你注冊資本的話,你必須一次全額全部繳清,比如說10萬元,10萬元一下子就全部掏出來,你如果不繳清的話,你的公司就不能設立.那麼這個是第一個方面的缺陷.

⑵ 新公司法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新法的突出變化

市工商局企業注冊局周輝局長認為,新《公司法》最突出的變化是降低了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主要表現在:

降低公司注冊資本並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由10萬元降至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並且由"實繳出資制"改為"認繳的出資制",允許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門檻大幅降低。

擴大了股東出資方式並增加了無形資產所佔的比例。新法第27條大幅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舉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多年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同時以科技成果出資的無形資產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原先的20%增加到70%。有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

增加有限公司的種類並放寬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限制。新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也就是說一個自然人的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均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順應了民意,擴大了投資有限公司的種類,是新《公司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同時原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5人以上,新法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減少審批並取消轉投資限制。新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資企業)的設立直接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即可。並且公司對外投資只要不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就可以不受凈資產50%的限制,對外投資完全由企業自主確定。

股東合資的形式更加靈活、法定代表人限制條件放寬。新法允許全體股東約定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確定,這個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公司總經理擔任。除公司法規定外,公司的許多事項均由公司章程確定。這樣一來,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就將更加靈活。

新法的積極意義

周輝局長認為,新法的實施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積極的意義,它一方面鼓勵投資創業。原法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抑制了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活躍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難以做到,並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甚至有些投資人為了邁過高門檻弄虛作假,抽逃資金,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極大地鼓勵投資創業。

另一方面,將極大地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融資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數量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過高,許多投資者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卻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閣,甚至變成了少數投資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專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就抑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擴大出資方式,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其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

更有意義的是,新法將更大地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促進再就業。公司制企業是私營企業發展的一種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場主體的准入門檻,有利於私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新《公司法》對於資本市場不再僅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為非公有制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推動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共同發展和公平競爭。新《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落實了股東平等原則,把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的不平等制度一掃而光。民營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具備《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也可以像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依法發行公司債券,從而緩解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瓶頸。

⑶ 解析新公司法

第一、新公司法進一步增強了公司制度對經濟市場化的適應性,鼓勵設立公司,推動經濟發展。為此,新公司法在以下六個方面對公司設立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數額,並可以採取分期繳納出資的方式。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由人民幣10萬元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由人民幣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出資人還可以按照法定的比例分期繳納出資,即首期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可以在二年內分期繳納;投資公司還可以放寬到五年。二是擴大了出資財產形式的范圍。為使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必要的彈性和包容性以適應實際需要,新公司法採用了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法,將公司出資方式規定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三是提高了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新公司法只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30%,即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最高可為公司注冊資本的70%。四是放開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新公司法將原法關於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的規定刪去,只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五是保留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方式,並增加了可以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方式。六是確認了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第二、新公司法注意貫穿公司自治理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內部制衡機制,提高公司運行效率。為此,新公司法在以下一些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則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以及在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後收回公司剩餘財產的權利。二是由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三是股東一致約定和公司章程規定效力優先。四是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五是新公司法突出了董事會的集體決策作用,強化了對董事長權力的制約,細化了董事會會議程序。為使監事會能有效發揮作用,新公司法還充實了監事會的職權。六是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七是強化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八是新公司法創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新公司法進一步健全了公司股東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保護投資,維護公平的社會經濟秩序。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存在著股東利益保護不平衡現象,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其他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審查公司財務的真實狀況,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沒有合法退出公司的渠道;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關聯關系「掏空」公司。這些情況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挫傷了他們的投資積極性。新公司法針對實際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借鑒國外通行的法律規定,一是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二是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特定條件下,例如公司五年以上不分配紅利,或者對股東會關於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都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即依法退出公司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三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出現公司僵局、難以繼續經營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在我國公司實踐中也存在公司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責任,濫用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以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平的經濟秩序,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新公司法在堅持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增加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的制度。

為了保護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新公司法還明確規定公司要履行社會責任,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監事會中應當有公司職工的代表。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公司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際經驗,使中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有效地提升中國公司的競爭力,促進中國經濟持續和穩定地發展。

⑷ 公司法在我國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認識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民法典;第二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商法典;第三種主張公司法應以單行法形式出現。 從世界其他各國公司法的立法體例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第二種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組成部分,如法國、德國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納入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出現,這種立法體例在英美法體系國家盛行,北歐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國效仿。從我國目前的民商立法情況來看,採用的是民商合一體例。由於公司法內容涉及多種的法律關系,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還涉及涉外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我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幾方面: ( 一 ) 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國現代企業形態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公司法正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確認和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公司法是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統一。公司法對公司從產生到消滅的整個過程中的組織和行為關系均作出規定,包括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原則,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資本和財產,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公司與股東、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 ( 三 ) 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種權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權利,等等,使公司的運作具有可靠的保證。 公司法賦予股東分紅權、投票權、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訴訟制度等保護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權利,確保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對有關問題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職工代表的產生方式,切實保護職工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法定資本制、各種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四 )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和基本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公司的結構是否健全、公司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些組織和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諸如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等。公司法則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健全市場經濟基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希望採納

⑸ 什麼是公司法

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說的簡單些,《公司法》就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

我國的《公司法》是經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生效的,在1999年、2004年、 2005年進行過修正,現行版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12月28日發布。

除《公司法》之外,為了正確適用《公司法》和彌補《公司法》相關規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還陸續發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四等共四部司法解釋。

(5)公司法在市場經濟中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公司法》共十三章,分別是:

一、總則;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公司債券;八、公司財務、會計;

九、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十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責任;

十三、附則。

⑹ 公司法的作用有哪些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⑺ 公司法的作用是什麼

新公司法解釋的作用是完善企業法人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主要方式是確立現代企業制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⑻ 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

公司法的專門法規是約束各個企業的法規。它對於公司的經營活動、管理權利、組織活動等進行了規范。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公司法有多種雙重性質的特點,可同時管理國內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規一樣具有強制性,會對公司犯罪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以下是公司法性質相關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內外的組織關系,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公司是財產的組織形式,公司法還就公司財產的構成、股東參與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體,要從事各種管理、交易活動。公司法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同時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行為進行規范。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公司法調整公司組織活動,就必須對參與公司活動的各種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公司法除規定實體內容外,還就保障權利實現、追究法律責任等程序法內容作出規定。
3、公司法兼具強製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製法為主。
(1)公司法中的規定,即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但強制性的佔大多數。公司法是商法的組成部分,屬於私法范疇,但私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規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2)公司法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因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不純粹是個人私事而是與整個社會想聯系的,影響著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干預,是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穩定經濟秩序。
(3)公司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公司應嚴格按公司法規定運行和經營,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法也體現了經濟民主的原則,對公司不是一味強制。在不違反法律精神、社會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許多自主性權利。《公司法》中有許多任意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公司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放棄適用。是選擇適用還是放棄適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體規定。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涉外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公司法是國內法,要為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服務;同時公司法又是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國際市場競爭而需要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規則;我國要吸引外資,為外國公司直接進入國內市場創造條件。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
其他部分法規自由度較高。同時具有實體法律的功能和規范法律程序的作用,保護國內公司時在涉外案件中也可起作用。公司法可配合各個公司章程一起使用,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和公司法沖突。關於公司法規,有具體糾紛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解讀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約定哪些方面的內容?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的效力如何?

⑼ 公司法的社會現實意義

公司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偉大發明之一,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原動力,能夠激發投資熱情,防範無限責任風險,極大的促進經濟發展!

⑽ 簡述公司法原則的內容,作用及其局限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具體種類包括:利益均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自治原則、股東股權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一)利益均衡原則

利益均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實現,是基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分析、均衡的原則。利益均衡意味著對某一利益過度保護的否定。堅持利益均衡原則,就要較好研究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及諸多關系可能對公司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並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這一企業法律形態發揮出較佳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基礎層面決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
(二)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原則。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動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三)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是指出資人自己進行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出資人對自己的決策、選擇行為負責;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主應對市場的變化,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特性: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制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的對照。
(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

股東股權平等是指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基礎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出資的性質一致、數額相同,在公司運轉中得到平等對待。股東股權平等並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股東各按其交納的出資額或所持的股份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大小、承擔義務的輕重與其向公司出資的多少成正比。出資少,享有的權利小,承擔的義務輕;出資多,享有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重。股權可以劃分為普通股、特別股,享有不同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有區別的。
(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東有限責任並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

這些原則是法學學術上的歸納總結,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一章節明確規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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