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經濟法案例 跟《公司法》有關的案例
案例一
錢緣訴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案*
一、案情介紹
原告:錢緣,女,大學生
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簡稱四川北路店)。
原告訴稱:自己在被告店內無端遭到搜身,且被告兩次強迫脫褲檢查。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兩被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自己損失費人民幣50萬元。
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辯稱:因原告進出店門引起警報器鳴叫,才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並沒有強迫原告脫褲搜身,故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不同意道歉和賠償。
一審法院查明:1998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原告錢緣攜侄子進入被告四川北路店,當原告從店堂正門出門時,店門口警報器鳴響,引起女店員懷疑。後女店員強行將原告帶入地下商場內的辦公室,在用手提電子探測器檢查原告全身後,要求原告脫去褲子接受檢查。原告被迫解扣脫褲,女店員還伸手探人褲內檢查,未果。女店員旋即與門外趕來的店長商談後,再一次人室責令原告脫褲檢查,原告被逼無奈再次就範,但仍未發現帶磁物品。事後,原告到《新民晚報》進行了投訴反映。被告致信《新民晚報》承認有脫褲檢查事實,但認為「脫褲檢查」是原告的主動行為,不同意道歉和賠償。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四川北路店對原告所進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其亦無權要求原告承擔配合義務,故被告在店內對原告實施的非法行為,已構成嚴重侵犯原告人身權和名譽權,理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辯稱脫褲搜身是原告自願所為,因被告不能提供證據,故不予採信。由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為保護女大學生的名譽權、人身權不受侵犯,鑒於被告侵權情節惡劣,原告受侵害程度較深,又引起社會的不良反響,同時,考慮被告的實際給付能力,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新民晚報》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公告(道歉公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應賠償原告錢緣精神損失費人民幣25萬元(此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付清);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屈臣氏公司與四川北路店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將它們均列為被告,並判決屈臣氏公司對四川北路店承擔連帶責任,違反了法定程序;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認定有誤,否認其對錢緣有強迫脫褲搜身的侵權行為;判決賠償人民幣25萬元的精神損失缺乏依據。要求二審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錢緣則認為原判決合理,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1998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錢緣攜侄子進入四川北路店,當錢離開該店時,店門口警報器鳴響,該店一女保安員上前阻攔其離店,並引導其穿越三處防盜門,但警報器仍鳴響,錢緣遂被保安人員帶入該店辦公室內,女保安用手提電子探測器對其全身進行檢查,確定在髖骨部位帶有磁信號。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員在場的情況下,錢緣解脫褲扣和接受女保安的檢查。店方未檢查出錢緣身上有帶磁信號的商品,允許錢緣離店。但錢緣向店方提出異議,要求店方賠償經濟損失,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投訴。以上事實有錢緣在一、二審中的當庭和書面陳述、四川北路店女保安李箭培於1998年7月8日的證詞和當庭陳述予以證實。錢緣在12時許離店後即向上海市虹口區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在投訴登記表上,錢緣要求店方向其賠禮道歉,並給予人民幣1500—2000元的經濟賠償。消費者協會經調解未成。以上事實有1998年7月8日虹口區消費者保護協會的消費投訴登記表證實。錢緣還投訴到《新民晚報》反映情況。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報》一份書面情況說明中稱:「錢緣到辦公室後,女保安用電子探測儀測試了一下,仍發現在身體左側下方發出聲響,當時該顧客情緒比較激動,即刻解下褲子上的二粒鈕扣(並未脫去褲子),讓女保安檢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以上事實有1998年7月14日屈臣氏公司致《新民晚報》的書面情況說明予以證實。1998年7月20日,錢緣以自己在四川北路店無端遭到搜身,被兩次脫褲檢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極大傷害為由,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屈臣氏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0萬元。二審法院另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冊資本為港幣2400萬元,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設立的領取營業執照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以上事實有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的營業執照、主管機關審核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滯留店中作檢查,不僅時間長達近兩小時,期間還出現被上訴人解脫褲扣接受檢查的事實。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侵犯了錢緣的人格權,對此,應向錢緣賠禮道歉。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和影響,以及我國司法實踐等情況予以確定。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顯屬過高,本院應予糾正。至於本案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應是屈臣氏公司,因為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於該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設立、領取營業執照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故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應由其設立單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原審判決由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四川北路店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其設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不當,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1998)虹民初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二、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向錢緣賠禮道歉。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應對錢緣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一萬元(該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給)。
三、基本事實分析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原告錢緣攜侄子進入被告四川北路店,當錢離開該店時,店門口警報器鳴響,該店一女保安員上前阻攔其離店,並引導其穿越三處防盜門,但警報器仍鳴響,錢緣遂被保安人員帶人該店辦公室內,女保安用手提電子探測器對其全身進行檢查,確定在髖骨部位帶有磁信號。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員在場的情況下,錢緣解脫褲扣和接受女保安的檢查。店方未檢查出錢緣身上有帶磁信號的商品,允許錢緣離店。但錢緣向店方提出異議,要求店方賠償經濟損失,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投訴。錢緣在12時許離店後即向上海市虹口區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在投訴登記表上,錢緣要求店方向其賠禮道歉,並給予人民幣1500—2000元的經濟賠償。消費者協會經調解未成。錢緣還投訴到《新民晚報》反映情況。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報》一份書面情況說明中稱:「錢緣到辦公室後,女保安用電子探測儀測試了一下,仍發現在身體左側下方發出聲響,當時該顧客情緒比較激動,即刻解下褲子上的二粒鈕扣(並未脫去褲子),讓女保安檢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被告屈臣氏公司注冊資本為港幣2400萬元,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設立的領取營業執照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四、定性分析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在分析本案時主要應抓住以下幾點:第一,被告對原告的搜身檢查行為是否侵權;第二,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第三,本案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一) 被告對原告的搜身檢查行為是否侵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消費者享有的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應得到經營者的尊重,經營者不得以各種方式侵犯消費者的人格權。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民法通則》第101條也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雖然因為原告出店門時引起警報器鳴響有一定理由懷疑原告身上有帶磁信號的商品,但是作為經營者無權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因此,被告將原告滯留店中作檢查時間長達近兩小時,還讓原告解脫褲扣接受檢查的行為無疑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被告應對其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 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是一種消費關系,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權。同時被告的行為也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其配套規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即本案在適用法律上出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的競合,這樣在確定被告的侵權責任時應適用哪個法律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即如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不同於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應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或者其規定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同的,應當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於本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關於侵犯人格權的規定基本相同,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做出「另有規定」。因此,本案在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時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其配套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的規定,被告對於侵犯原告人格權的行為,應當按照原告的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該損失包括精神損失。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人格權給原告帶來了精神痛苦,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應當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 本案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本案發生於1998年,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損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但由於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由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各地法官所掌握的標准也有很大差異,即使是相同或類似的案件,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時候也有很大差距。
本案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1、從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看,四川北路店強行將錢緣帶入辦公室並要求解脫褲扣接受檢查的行為明顯違法,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但被告並不是無故搜查原告的身體,錢緣三次穿越店門都導致警報器鳴響,這使店方有理由對其產生懷疑。因此被告對其行為雖有主觀過錯,但過錯程度並不十分嚴重。
2、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看,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法院只能認定錢緣是被迫「解下褲子上的二粒鈕扣,讓女保安進行檢查」,而不是完全脫褲檢查,無法認定被告有更嚴重的情節存在,所以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只能說「比較惡劣」,而不能說「非常惡劣」。
3、從侵權行為的後果來看,錢緣的人格尊嚴被被告的行為所侮辱,必然造成精神痛苦。但精神痛苦的程度,法院只能以一個正常人的標准從旁觀者角度來判斷,一個29歲左右的女大學生遭此情況所產生的精神痛苦一般會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如果受害人認為有超出一般損害程度的極其嚴重的後果存在,則應該對該後果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給自己造成了超出常人的精神痛苦,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侵權行為的後果達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況且,錢緣在向虹口區消協投訴時所要求的賠償費用為1500—2000元,這應該是錢緣在被侵權後最初認為的能夠對她的精神痛苦予以補償的金錢數額,也能夠說明被告行為的精神損害後果不很嚴重,沒有嚴重到需補償25萬元的程度。
4、從侵權行為的影響看,本案的廣泛社會影響主要是由錢緣向報社投訴和報社的披露報道所引起的,而非被告的侵權行為直接引起,這一點不能成為加重被告賠償責任的理由。
另外,從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看,1998年上海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僅為12060元;從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看,屈臣氏公司的注冊資本為港幣24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的25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大致相當於其注冊資金的1%。
綜合上述因素考慮,本案一審法院判決的25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明顯過高,二審改判為一萬元,較為合理。
五、結論
本案的被告屈臣氏公司侵犯了原告錢緣的人格尊嚴,被告對於侵犯原告人格權的行為,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的責任。二審法院作出的屈臣氏公司向錢緣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人民幣一萬元的判決,合法合理。
㈡ 開曼群島、索羅門群島、馬達加斯加島、庫克群島怎麼樣杜絕「老賴」 隱藏轉移財產
開曼群島、索羅門群島、馬達加斯加島、庫克群島怎麼樣杜絕「老賴」 隱藏轉移財產? 根據開曼政府公布的「經濟實質法案」:自2019年起,開曼政府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注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面臨罰款甚至注銷。 開曼針對非純持股實體的經濟實質要求是,在開曼以適當方式對相關活動進行指示和管理;在開曼進行相關活動取得的相關收入水平應滿足:在開曼有足夠的經營費用支出;在開曼有足夠的辦公場所(包括營業地點、儲存工廠、資產和設備的場所);在開曼擁有足夠數量的全職雇員或具有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活動。
㈢ 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主要特點有哪些
這方面需要專業的公司才能進行解答,這方面新加坡福智霖站在多年實戰經驗得前提下為大家講解:
1. 可變資本公司是一個公司實體。
2. 可變資本公司可以用於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策略。
3.可變資本公司可以靈活地發行和贖回其股份。它還可以從資本中支付股息,這使基金經理可以靈活地履行股息支付義務。
4. 可變資本公司的唯一目的是成為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即它專門用作投資基金。
5.可變資本公司可以作為獨立結構基金(stand-alone)或者下設多個子基金的傘型(umbrella)基金結構。
6. 含有子基金的傘型基金,各子基金之間的資產和負債相互隔離。
7. 含有子基金的傘型基金將共用一個董事會,並且可以共享服務商(比如審計師、律師、會計師、基金行政等)。
8. 可變資本公司的資本將一直等於其凈資產,因此在分派和削減資本方面具備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9. 可變資本公司不必向公眾公開其股東名冊。
10. 可變資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不同的准則來准備(例如,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新加坡財務報告准則 Singapore FRS或者美國會計准則US GAAP)。
11. 允許現有的(新加坡)境外公司類基金轉移到新加坡並注冊為可變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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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經濟組織單位有哪些
機關型法人、社團型法人、企業型法人 有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單位類型一般有:1.國有企業 2.國有控股企業 3.外資企業 4.合資企業 5. 私營企業(又稱民營企業) 6.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學校等國家公益性單位,這些單位基本自己盈利國家扶持) 7.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局,民政局,環保局等,這些屬於國家行政機關) 8.政府(這個就是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政府) 單位經濟類型怎麼寫? 推薦答案 接受單位性質有如下幾類 黨政機關 科研設計單位 高等教育單位 中等、初等教育單位 醫療衛生單位 艱苦行業事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三資企業 艱苦行業企業 其他企業 部隊 國家基層項目 單位經濟類型 地方基層項目 農村建制村 城鎮社區 待就業 不就業擬升學 其他暫不就業 自主創業 自由職業 其他靈活就業 升學 出國、出境 其他 看看你的企業注冊類型就知道了,主要分為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有哪些經濟類型及特點? 我國經濟類型劃分新標准出台 1992 年12 月18 日,據國家有關權威部門透露,我國開始按照新的標准劃分經濟類型。新的標准將我國經濟成份劃分為9 種類型。 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國家法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聯營經濟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 股份制經濟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外商投資經濟是指國外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外商投資經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 種形式。 港澳台投資經濟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3 種形式。 其它經濟是指以上8 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我國按照新的標准劃分經濟類型。新的標准將我國經濟成份劃分為9 種類型、 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其它經濟、 其它經濟是指以上8 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㈤ 經濟實質法是什麼
《經濟實質法》一面世,便引起業界人士的高度關注。最近幾天,對於《經濟實質法》的圍觀和討論更是達到了高潮。作為參與眾多跨境架構設計的服務機構,漢坤關注並理解客戶的困惑和憂慮,為此我們將與客戶和同仁分享我們對《經濟實質法》的觀察。
1. 核心內容
《經濟實質法》的核心內容是:在開曼注冊成立的「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從事的「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須通過相應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測試,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注銷的風險,並且當地稅務機關可能將該等相關實體的信息交換給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
2. 適用於哪些主體
《經濟實質法》適用於相關實體,即:根據開曼《公司法》注冊的公司(但不含本地公司);根據開曼《有限責任公司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開曼《有限合夥法》注冊的有限合夥。
但不適用於:
投資基金;
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
實踐中,離岸架構中的開曼公司,除非其被認定為投資基金或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否則通常屬於「相關實體」,需要遵守《經濟實質法》。……供參考。
㈥ 經濟實質法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經濟實質法,而根據每一個地區的性質不一樣,他們所制定的經濟實質法也會有一定的不同。而什麼是經濟實質法呢?它具體講的是什麼東西呢?
你以為經濟實質法他就能夠適用於所有的公司嗎?他就能夠設立不同形式的公司嗎?答案是不可能的。如果你是以投資形式的一類公司或者是你並不是在開曼地區這個地方居住的居民的話,那麼你也是不能夠通過這項法令,從而設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公司,他不符合規定。在規定范圍之內,你才可以做想做的事!
㈦ BVI經濟實質的申報具體時間是什麼
申報時間表
1.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BVI法律實體
例如:
--2019年2月4日:正式注冊BVI法律實體
--2020年2月3日:首個財政周期於注冊成立之日起12個月後結束(除非選擇執行更短的財政周期,比如為了遵循稅務會計周期)
--2020年8月3日:於財政周期結束後的6個月或以內,您必須通過BVI注冊代理人完成經濟實質信息的系統錄入
2. 於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BVI法律實體
例如:
--2019年6月30日:財政周期不可晚於此日開始
--2020年6月29日:財政周期於12個月後結束(除非您選擇執行更短的財政周期,比如為了遵循稅務會計周期。另外根據法律規定,BVI公司可於財政周期結束後的6個月之內准備及遞交年報)
--2020年12月29日:您必須通過BVI注冊代理人於年報截止日後的6個月或以內完成經濟實質信息的系統錄入(亦即: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以上供參考。
㈧ bvi經濟實質法案是什麼
經濟實質法案就是要對已經存在或者即將要注冊的公司實體所屬的稅務管轄區進行確定,以防止一些公司在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都沒有稅務身份,達到利用注冊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