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被帶進派出所一般要審問多久
法律分析: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貳』 人被經偵大隊帶走審問,如果一直扛著不說,他們又沒有非常確鑿的證據會放人嗎得多久啊
就算犯罪嫌疑人扛著不說,現有證據不足,只要滿足《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30日。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叄』 一般刑事案件具體審問的時間是多久,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適用普通程序需要五到六個月;如果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依法延長期限 。
在取整訴訟期間的任何階段 ,犯罪嫌疑人都 可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是否符合條件 ,在三日內審查答復。
『肆』 警察局調查審問要多久
法律分析:如果調查期間不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最多不超過24個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伍』 檢察院審問規定多長時間
法律上沒有雖然沒有規定連續審訊不得超過多長時間,但是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這里已經明確規定「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為此,可以推定連續審訊超過24小時,就是非法取得供述。因為,人生一天應當有正常的睡眠時間,不讓人正常睡眠、不給於必要的休息時間,就是非法取得。
『陸』 警察帶詐騙人員回去審問一般多久才能好
一般需要審問24小時,如果沒有釋放,那麼需要進看守所,待夠38天,沒有就只能釋放了。
『柒』 拘留審問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審問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捌』 公安抓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審問調查的時間是多少
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玖』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該在多長時間里必須進行審訊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9)經濟案件審問要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拾』 檢察院審問要幾天能出來
法律分析:檢察院審問一個月能出來。在檢察院辦案過程中,對於一些不需要逮捕和挽留的嫌疑人,檢察院可以請相關的機構出具傳喚證。人民檢察院問詢中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並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並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一百九十二條 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詢問時,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