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Ⅱ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區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額外的油費補貼不單獨作為賠償項目,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適用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2、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2)什麼是經濟補償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Ⅲ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些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些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是指當企業破產清算是給予在職員工的一部分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當企業破產了就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今天華律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司破產員工賠償的標准
根據勞動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准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那麼我們現在知道了當企業在破產時必須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求,請務必讓專業律師介入,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進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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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求解謝謝!
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均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46條:
該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經濟補償金什麼意思,怎樣規定的。謝謝!
1.25%經濟補償金適用於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沒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下;
2.50%的經濟補償金適用於單位在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非過失性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支付工齡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單位應當支付該工齡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但是該規定,現在已經被《勞動合同法》修改了,勞動者不能向仲裁和法院申請要求裁決或者判決單位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了,只能向勞動監察部門要求責令單位支付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