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1、戶籍條件: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
2、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3、財產狀況條件: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可以看出,對於財產狀況的限制要視不同時間、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而定。
4、家庭關系條件: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5、優先配售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貳』 怎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法律分析: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叄』 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你好,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肆』 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的條件有:
1、申請城區正式戶口;
2、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家庭年收入3.8萬元)以下的;
3、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有:
1、需求家庭無法滿足經濟適用房並不是能滿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夠的情況下,還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購房者行列;
2、房屋面積失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是現在的自經濟適用房開發140平方米的戶型很普遍,有的甚至達到了260平方米;
3、房屋質量偏低經濟適用房的房源一般分為新建或者是積壓商品房轉化的,新建經濟適用房政府_給予房地產開發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是補貼是隱性的,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的積極性並不高,這就影響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質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質量低下的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時應滿足下列條件:(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