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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大經濟事項

發布時間:2022-06-21 06:45:14

『壹』 經濟事項是指什麼

經濟事項,是指在單位內部發生的具有經濟影響的各類事項,如計提折舊,領用材料等。 經濟事項與經濟業務不同。經濟業務,又稱作經濟交易,是指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經濟利益交換,如對外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等。

http://ke..com/view/4194064.htm?wtp=tt

『貳』 如何體現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實行許可權管理,分級負責

此說法表述不準確。
一、《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第五條規定: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又規定」三重一大「的具體標准由自行確定。
文中明確指出」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前三項強調」重大「,後一項強調的是」大額「。「重要資金支付業務」並非等同於」大額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此項要求可以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筆」現象。特別是,「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和聯簽制度有利於促進國有完善治理結構和健全現代制度。
二、《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資金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四)資金活動管控不嚴,可能導致資金被挪用、侵佔、抽逃或遭受欺詐。
資金的管控必須採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防範風險。指引規定了應當採取的防範措施。包括但不僅僅包括重大項目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以及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詳細說明請參看《內部控制指引——應用指引》

『叄』 什麼是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事項

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領導幹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領導幹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肆』 什麼是聯簽制度

重大事項聯簽制度是指公司的有關重大經濟事項須按規定經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中的二人或多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並可理支付的制度。

重大經濟事項主要是指:涉及公司重大資金支出、財務運作和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固定資產投資、股權集權投資、投資性資金貸款、提取壞帳資金准備、資產處置、資產抵押、關聯交易以及擔保等事項)。

『伍』 會計人員的聘用屬於重大經濟事項嗎

一般會計人員的聘用不屬於重大經濟事項,不過財務總監的聘任屬於重大事項,對公眾公司而言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對外披露。

『陸』 如何界定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議決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近些年,各級人大對行使重大事項議決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是有待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本文擬對此做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重大事項及其特點 (一)重大事項的含義。作為法律概念的重大事項,是專指在人大法定議決權范圍以內的一些特定的具有重大意義和重大影響的國家事務。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重大事項具有四種基本屬性和特徵,即國家性、法定性、重大性和特定性。國家性是針對重大事項的社會屬性而言的,指重大事項必須是國家公共事務(泛指由國家管理的事務和國家自身的事務),而不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成員的私務。法定性是針對重大事項的法律屬性或法律依據而言的,指重大事項必須是法律所規定的人大職權范圍以內的事項,法律規定人大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均不屬於這里所謂的重大事項。在國家事務當中,只有一部分屬於人大的職權范圍。重大性是針對重大事項的重要性或重要程度(地位、意義和影響)而言的,指重大事項必須是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具有重大意義和重大影響的事項。在屬於人大法定職權范圍以內的事項當中,有的是重大事項,有的則是一般事項。特定性是針對人大其他職權事項而言的:如前所述,重大事項是專指人大除立法、監督、選舉任免等職權事項以外的事項。在屬於人大法定職權范圍以內的「重大事項」當中,有很多是立法、監督和選舉任免等事項,除此之外,才是我們這里所討論的重大事項。有的論者把前三種屬性和特徵作為確定重大事項的主要標准,是有一定道理的,當然還應該加上特定性來排除其他「重大事項」。明確了重大事項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徵,就可以據此對某個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作出判斷,如果它同時兼具這四種屬性和特徵,那它就是人大重大事項議決權所指向或管轄的重大事項,否則就不是。 (二)重大事項的特點。前面已經論及,紛繁復雜的重大事項表現出四個主要特點,即不可盡列的廣泛性、各有不同的層級性、各具特色的區域性和不斷變化的動態性。廣泛性是指重大事項的范圍極其廣泛,難以窮舉盡列。層級性是指層級差異性,即不同層級的人大的重大事項是有所不同的。這是由不同層級人大職權范圍的差異性以及事物重要性在不同層級的差異性所決定的。比如有的事項在某級人大是重大事項,在上級或下級人大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項。區域性是指區域差異性,即不同區域人大的重大事項是有所不同的。這是由不同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差異性所決定的。比如有的事項在甲地是重大事項,在乙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項。動態性是指重大事項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各方面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的。這是由客觀情況的動態性和事物重要程度的動態性所決定的。比如即便在同一個地方,有的事項在某一個階段是重大事項,在另一個階段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項。把握這些特點,對找到界定重大事項的科學方法將頗有裨益。 二、界定重大事項的技術性問題 (一)界定的主體。界定的主體是指國家事務重大事項的界定者,也就是擁有國家事務重大事項界定權的國家機關。從法律意義上說,國家事務重大事項界定權實質上牽涉到對國家事務決策的管轄權問題,因為一旦明確某個事項是這里所謂的重大事項,那也就意味著該事項的決策權屬於人大,而不屬於任何其他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擁有國家事務重大事項界定權的國家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的這種界定權同人大一般的議決權一樣,是由人大作為惟一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所決定的。具體來說,人大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是由立法界定權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構成的。立法界定權是指通過立法(包括沒有立法權的人大制定規章制度)進行界定的權力,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憲法和法律的原則規定以內對法律未能盡列的具體事項是否重大事項進行裁決的權力。人大界定重大事項的自由裁量權是由重大事項的廣泛性、層級性、區域性和動態性很強的特點所決定的。如前所述,當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對某個具體事項是否重大事項發生爭議時,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服從人大的意見。當然,人大的自由裁量權必須以法律規定為邊界,並接受上級人大的監督。 (二)界定的形式。這里所謂界定的形式,是指界定內容的載體,也就是界定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界定的形式主要有三大類:法律規定,包括憲法及憲法解釋、法律及法律解釋、地方性法規及法規解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條例解釋等對重大事項所作出的規定;規章規定,主要是指沒有立法權的人大在規章制度中對重大事項所作出的規定;臨時裁定,是指各級人大在實際工作中針對法律和規章未列明的具體事項是否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上述幾種形式之間存在著明確的主從關系,即臨時裁定要服從於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規章規定要服從於法律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要服從於憲法的規定,所有關於重大事項的界定都不能超越憲法所規定的邊界。 (三)界定的方法。界定的方法是指對重大事項的本質、性質、范圍、種類和具體事項進行認定或作出規定的方式和辦法。從實際情況來看,界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法,即對重大事項進行定義的方法,明確重大事項的本質含義或者性質特徵;列舉法,即對重大事項採取一一列舉的方法;概括法,即對不便一一列舉的重大事項作出范圍性規定的方法;裁定法,即對未列明的具體事項是否重大事項進行臨時裁定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必須建立制度化的裁定機制,將裁定法也納入規范化、程序化軌道,以減少裁定法的隨意性。前三種方法一般是在法律和規章中使用,後一種方法則只是在實際工作中使用。這幾種方法通常是綜合加以運用的。 在具體工作中,要根據重大事項的特點,把握一些重要的具體方法。比如根據層級性和區域性特點,對法定具體事項以外的事項不宜搞「一刀切」,應該由不同層級和不同區域的人大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規定,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上級人大不宜代勞,各級人大原則上均只管本級重大事項的具體確定。又比如根據廣泛性和動態性特點,確定重大事項要留有餘地,並不斷加以修正,不要企望一次性全部列出,一勞永逸。再比如,根據重大事項不可盡列的特點,應當為需要依靠經驗判斷進行臨時裁定的未列明事項盡可能地找到一種制度化的確定方法,比如確立重大事項的確定主體和程序,由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對某(重大)事項議案是否列入議程進行表決,這樣我們就可以把重大事項的確定交由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集體來決定,避免少數人甚至個人隨意決定。這樣,也就可以如前所述把臨時裁定也納入制度化軌道,最大限度地減少隨意性。 三、重大事項的類別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重大事項進行各種分類。比如可以從重大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議案來源、處理方式等多種角度進行分類。這里從重大事項的適用性、內容性質和處理方式幾個方面來考察重大事項的界定和分類問題。 重大事項的特點告訴我們,不同層級、不同區域、不同時期有著一些相同的重大事項,也有一些不同的重大事項。反過來說,同一重大事項在不同的層級、區域、時期可能都是,也可能不一定都是重大事項。這就涉及重大事項的適用性問題。從這個角度,可以把重大事項分為通用事項和特殊事項。通用事項適用於各個層級、區域和時期,特殊事項只適用於一定的層級、區域和時期。從實用性出發,可以直接把法律明確列舉、普遍適用的事項當做通用事項,把法律未列明、由各地各級人大自行依法確定的事項當做特殊事項。由於通用事項往往由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而法律規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階段性,因此可以說通用事項大多是對不同層級和區域而言的。與通用事項一般在法律中明確列舉不同,特殊事項是包含或體現在諸如「各方面」、「應由……決定的事項」之類的法律規定之中,只能由各級、各地人大根據這類規定從實際出發來加以確定。一般來說,各級人大對通用重大事項即法律明確列舉的重大事項都行使了議決權,而對特殊重大事項即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項則較少行使議決權。對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項是否重大事項也就是應否由人大議決往往存在較多的爭議,由於它涉及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權力分配的問題,各級人大往往存在較多顧忌,加之人大責任機制的缺失,法律的這種原則性規定也就成為人大重大事項議決權閑置或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這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項議決權的一大法律瓶頸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這個瓶頸因素,除了如前所述逐步建立確定重大事項的機制以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規中列出更多需要、也應該由人大議決的重大事項,也就是說要根據現實發展的需要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來增加通用事項;如果需要,還應該在憲法中加以列明。應當看到,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要求國家實行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決策,需要由作為全體公民代議機關的人大議決的重大事項必然會逐漸增多。 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從事物性質的角度對重大事項既做了列舉式分類,也做了概括性規定。列舉規定的具體事項是當然的重大事項自不待言。從概括性規定來看,地方組織法把重大事項分為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若干類(有論者據此認為重大事項就是這九類,其實是一種誤解。這只是一種不完全列舉,按照憲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之規定,「等」字應包含「各方面」,而不僅僅是這九個方面。地方組織法無權削減或縮小憲法規定的范圍)。政治方面的重大事項的認定,一般來說沒有多大分歧。就人大與政府而言,政治方面的事項通常是由人大來決定,對此一般也較少疑義。那麼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面有哪些具體的重大事項呢?筆者認為,至少這些方面的綜合性規劃和計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等應該算是重大事項,因為如果這些事項都不算是重大事項的話,那恐怕也就沒有什麼算得上是這些方面的重大事項了,並且應當把這些事項作為通用事項。 當然,僅作這樣的界定是不夠的。還要按照國家權力機關控制需要原則來確定一些關鍵性的具體的重大事項。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具有對國家事務進行最終控制的職責和職權,那麼人大應當對哪些事項保留最終控制(批准、決定)權呢?除了憲法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以外,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來加以確定。除了上述仍然帶有概括性的一般的重大事項以外,最需要進行控制的應當是從法理上說應當由人大控制但法律未具體列明的事項,以及「一府兩院」最容易出問題而又事關重大從而最需要人大進行監督制約的事項。比如財政超收收入、預算外收入在資金來源和權屬關繫上與預算收入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質,其支出安排同樣應由人大來審查和批准。人大要替人民管好國家的錢袋子,不能只管錢袋子里的一部分錢,而要管好錢袋子裡面所有的錢。又比如機構建廢、編制增減、行政區劃的調整、城市規劃的制定和變更無疑是重大事項,在中央應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審查和批准,在地方應由地方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常委會在國家的統一規定之內來審查和批准,或者至少應由人大審查通過以後再由同級政府報有審批權的上級政府審批。按照現行規定,人大被排除在這些事項的決策之外,這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因為機構、編制、區劃不僅自然涉及錢的問題 (人大被排除在這些決策之外自然就導致預算審批權實際上的部分旁落和流失),而且還可能涉及國家管理體制等政治性問題,而城市規劃則往往涉及廣大群眾的權利權益以及文化、環境保護等諸多問題,理應由人大來決策(從以往機構改革、編制管理、城市規劃的實際情況來看,正是由於沒有納入具有剛性約束的法制化軌道,沒有受到國家權力機關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制約,使得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始終難以走出「黃宗羲定律」式的膨脹怪圈,城市規劃則極為缺乏科學性、長遠性,朝令夕改,隨意性很大,造成很大的損失浪費,而且往往還伴隨著政府侵權行為)。因此應該對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在未做修改以前,在中央,國務院至少應該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在地方,政府上報或者決定以前,至少也應該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再比如本行政區域內對經濟、社會、環境和人民生活影響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也應當由人大來審查批准,至少應聽取人大的意見。還比如本行政區域內出現的重大問題,「一府兩院」應當向人大報告並聽取人大的意見,等等。以上這些事項也應當作為通用事項。 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都從處理方式的角度對重大事項進行分類,這是一條很有實用價值的經驗。從目前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制定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來看,多數將重大事項分為「議而必決」、「議而可決」兩大類,有的在這兩大類之外還加上了「議而不決」一類,個別在這三類之外還加上了「報告備案」一類。從重大事項議決權的本質屬性來考察,我們認為可將重大事項分為「議而必決」、「議而可決」、「議而不決」三大類。議而必決,是指人大經過審議之後,必須作出決定或決議。這主要是針對法定應由人大審查批准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而言的。議而可決,是指人大經過審議之後,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作出決定或決議。這主要是針對人大有權作出決定決議,但不一定非要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而言的,有的事項可以通過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來表達人大的意見。「議而不決」,是指人大經過討論之後,只提出意見建議,而不作出決定決議。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審批權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重大事項而言的,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在向上級有關國家機關報批之前,本級人大可以要求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可提出意見,但無權批准或者否決。 在進行了上述討論之後,我們對通用重大事項應該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具體輪廓。除了這些通用事項以外,剩下的就是各行政區域內的一些特殊事項。我們知道,對特殊事項無法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只能靠各級人大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一般規范性文件中加以規定,或者在實際工作中加以確定。各級地方人大不能指望全國人大或者上級人大對這些特殊事項作出統一規定,而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己著手依法進行確定——這也是實現地方性事務自治的職責和職權之所在。 至此,我們可以較具代表性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大為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方面的職權有所不同,為了敘述的方便,這里把它們合在一起來討論),以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為依據,對重大事項的具體分類作以下概括: 應當提請人大審議(審查)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即議而必決的事項包括: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措施;有關保護公民權利和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其修訂方案;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計劃;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財政超收收入的支出安排;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其他法定具體事項;本行政區域內的特殊重大事項等。 應當向人大報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即議而可決的事項包括:法律法規和人大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省本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義務教育制度、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有關基金的管理情況;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基本國策的情況;社會就業情況;重大建設項目尤其是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建設情況;受理重大申訴、控告、檢舉的情況;人大選舉任命人員違紀違法犯罪的處理情況;重大突發性事件、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的處置情況;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其他法定具體事項;本行政區域內的特殊重大事項若干(比如四川省,可確定扶貧工作情況、勞務輸出組織服務工作情況等事項),等。 應當向人大報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見建議的事項,即議而不決的事項包括:政府機構的設置和變更;行政區劃的調整;司法改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實施情況;城鎮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修編方案;公用事業服務價格的調整方案,等。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

『柒』 經濟事項包括哪些方面

經濟事項是指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單位發生交易行為而產生的經濟事項.比如,向投資者籌集資金、向供貨方購貨、向銀行歸還借款、向購貨方銷貨、成本、費用的耗用,以及因各會計要素之間的調整而產生的經濟事項.

『捌』 政府部門預算編制需作為重大經濟事項嗎

不需要
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財政預算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對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至關重要。財政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批的、政府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財政預算規范和安排著財政活動,直接體現著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關繫到社會經濟運作的好壞,因而必須預先做出周密的計劃和規劃。因而對財政預算進行科學、規范的管理就尤為重要,對振興財政,促進國民經濟,財政預算管理是現代國家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的基本內容,也是衡量一國財政管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

『玖』 「經濟事項」是什麼意思

經濟事項,經濟業務又稱經濟交易,是指單位與其他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經濟利益交換,如對外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等.經濟事項是指在單位內部發生的具有經濟影響的各類事項,如計提折舊,領用材料等.笑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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