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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換身份有哪些途徑

發布時間:2022-02-01 04:25:28

❶ 事業單位編制如何過渡為公務員有什麼方式

事業單位編制的在職人員要過渡成為公務員身份人員,有三種途徑和方法:
1、參加公務員考試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一年至少有兩次機會即國考、省考,考上了身份自然轉變。當然前提是要跟原單位做好工作交接,解除勞動關系,才能被新單位錄用。
2、單位性質變化
這種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很多行政單位下屬的二級單位是事業單位,也就是說,在同一個單位,編制可能不一樣,舉個例子,某市財政局是行政單位,公務員序列,但財政局下屬的國庫支出中心就是事業單位。有時候這種下屬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或者領導要求,性質會變,由事業單位變為行政單位,那原事業人員就自動轉為行政編制了。這種機會少之又少,一般發生在一些下屬二級單位比較多的機關,如黨委政府、財政、公安、法院之類的單位。這就看運氣了。
3、職位改善
在一些地方有規定,事業編人員職級上升到一定程度可以轉變為公務員,比如說縣一級機關如果事業編管理崗升職到副科,身份可以轉成公務員,市一級機關事業編管理崗升職到副處,身份可以轉為公務員。這種身份轉變是地方政策,主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沒有此類政策了,即使有,快的話你在崗位上也得奮斗個十年八載,難度很大!

❷ 事業編制怎麼轉公務員編制要怎麼轉

一般事業編制人員轉務員,最直接的方式是參加公務員考試,這可能是年輕的事業編制人員可以考慮的最快速、最有效的途徑。
但是對於很多年齡偏大、工齡較長的事業編制人員,考試這條路已經很難走得通,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轉務員?
提拔轉崗
提拔到事業副處以上領導職務,轉崗行政機關置換身份。
領導職務的提拔轉任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這種要通過提拔實現轉換編制的方式,對於基層的大多數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那麼普通的基層事業編制人員應該通過什麼方式實現編制轉換呢?
調任
科級以下只能通過調任方式解決。事業單位調任行政機關,是有政策依據的。
《公務員法》在修訂之前,第六十四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修訂之後,新《公務員法》對此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新舊《公務員法》都非常明確,國企、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即可轉換身份成為公務員。
在具體操作中,事業編調行政,必須具備幾項硬性條件:
有接收單位;
接收單位有空編;
取得事業副科(管理崗位8級)。
除此之外,根據有關地方規定,還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學歷要求。按照規定,調入市級以上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縣(市、區)級以下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2、年齡要求。調任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一般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周歲;調任市級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0周歲;調任縣(市、區)級以下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周歲。
3、專業技術人員調任。專技人員調入市級以上機關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市級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縣區以下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具有中級職稱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職。
4、管理崗位人員調任。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級及以上職務,同等調任機關擔任領導職務。
換屆選舉
對於鄉鎮的事業單位,在鄉鎮事業單位正職任職三年,可參加鄉鎮換屆選舉,選上了副鎮長就可轉公務員。
只有具備了以上條件,事業人員才可以調到行政機關變為公務員。但這也只是前置條件,在實際中,具備這樣條件的人不在少數,但很少人能通過這種方式轉務員,原因在於事業人員基數太大,行政編制緊缺。
尤其是在基層,相比起從事業單位「空降」而來的領導,公務員更容易接受行政編制內部人員的提拔,而且在手續上,事業人員調任的手續要更加繁瑣,相關部門承擔的壓力也很大,所以現實中只有少數人能通過這種途徑實現編制轉換。

❸ 改革後的參公單位變成事業編制,人員身份會有變化嗎

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即參公),顧名思義,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其在職在編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和公務員一樣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而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參公人員都需要進行公務員登記,享受與公務員相同的職務職級晉升待遇。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兩種改革去向:
保持現狀
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參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范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系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準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復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並、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準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準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復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並、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
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準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
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準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其實從最新2019的各省公務員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參公事業單位不再招錄了,這就意味著以後不會增加新的參公人員,參公單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為事業單位)或者變為行政機構。(極少部分)
如果想要轉變身份會有一些阻力。因為嚴格控制編制,參公本質上屬於事業編,如果轉為行政編制無疑是增加了一個行政編制。除非能夠考慮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數量要求,把原本參公的人員都劃轉到行政,但這個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編和事業編分清楚是機構改革的趨勢,畢竟兩個身份人員從事的工作重點不同,一個是管理,一個是公益服務,可在基層就分不了那麼清楚了,相信在基層工作的事業身份朋友深有體會。
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參公人員,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將於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享受職級並行、提前退休、獎勵等政策,和其他公務員、參公人員一致。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實行隨退隨銷的辦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則完全按事業人員對待,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改革穩定過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改革取得的成效。

❹ 取得事業編身份時間及方式怎麼填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❺ 事業編身份,副科,能轉成公務員身份嗎

事業單位沒有特殊的國家政策,是不會轉成公務員編制的.現在公務員編制都存在超編問題,隨時可能因為單位撤消行政名額而改成事業編制,更不要說你本身就是事業編制,想轉公務員,只能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者單位內部轉公務員資格考試,不過內部轉公的考試,也是需要名額的,而且要看這個單位當年是否有轉額計劃。

❻ 事業編制可以有幾種途徑轉為行政編

事業編轉行政的方式
一是調任。通過調任的形式進入公務員隊伍。
二是公選。各地有行政職務空缺,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符合條件的事業編可以報名,通過筆試、演講等方式進入組織考察視線,即可調入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置換為行政編制。
三是換屆。在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換屆選舉的方式進入鄉鎮領導班子,轉為公務員身份。參加換屆選舉的事業編制人員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必須有鄉鎮工作履歷,且任職滿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

❼ 事業編制招聘考試進入的可以轉身份嗎

1.統招公考。這種方法,就是完全脫離現有的事業單位工作,完全不以現有的事業編制為跳板,直接參加國考、省考等等,只要報名的崗位是公務員崗位,通過考試即獲得公務員身份。

2.特招公考。也稱之為政策性招考,為什麼要說是政策性的招考,眾所周知,公務員考試的難度相當大,而政策性的招考則相對簡單的多。比如,2018年遼寧省就就面向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了一批鄉鎮機關公務員。其實,向這樣的政策性招錄,遼寧省已非先例,早在2013年小編所在的城市,就面向鄉鎮的事業編制幹部招錄了一批鄉鎮公務員,當時只要是鄉鎮事業編制、工作滿5年都可以報名。這種方式,其實就是通過考試,使得一部分原先鄉鎮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轉為了公務員。

很多朋友可能要說,政策性招考,這不還是考試嗎?但是,要分清楚,此考試非彼考試,政策性的招錄要容易的多,只要自己稍微努力復習一段時間,希望是很大的,完全不像國考和省考那般,需要過五關斬六將。

第二種,組織委任

委任是黨委在任免許可權內,委派某個人在某個單位擔任職務。通俗點講,就是上級叫你去哪裡,讓你坐什麼位置,正巧這個位置是需要公務員身份的,那麼組織部就會為你轉換身份了。

這種委任制的任命方式,是可以實現事業編制和公務員編制之間相互轉換的。比如,某縣的一所高中,是省級示範性高中,這所高中的校長級別最低應該是副縣級幹部,而這個縣的教育局則是正科級建制。此時,這個縣的教育局局長就是公務員身份,正科級幹部,假如這個局長要提拔副縣級,就可以提拔到這所高中去當校長,此時這位原局長的身份就要從公務員身份轉換為事業身份,拿專業職稱工資。這種方式,就是委任制轉換。

因委任制而產生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間的轉換,是在幹部交流任用過程中實現,一般適用於已經提拔為副科級及以上職務幹部的交流轉換。因為,一般情況下,組織在委任制任命時,不會直接將事業編制普通幹部委任到行政崗位(需要公務員身份的崗位),所以通過委任制獲得公務員身份,事業編制普通幹部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種,選舉任命

假如你前兩種方式都沒有實現,那麼這種方式你一定要看。今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第四十一條規定,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

❽ 事業單位工人怎樣轉為幹部身份

現在改變工人身份的唯一途徑就是參加國家公務員招考,被錄取後就是國家公務員了(以前稱之為國家幹部)。
公務員與工人的區別其實就是個身份問題。公務員屬國家控編,各項費用都由政府財政負擔(也叫吃皇糧),是非常穩定的職業,並且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其工資還要根據上年國家財政收入按比例增漲工資,只要自己沒有違法違紀被辭退,就永遠不會失去工作(還有一種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僅次於公務員,也較穩定。
工人:故名思意,就是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其工資收入和種類社會保障都與企業的效益有關,並且穩定性不強,會經常面臨失業問題,並且有很多利益都無法保障。
建議你還有機會還是參加公務員招考,考取公務員是不論身份的,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參加考試(當然除了身體和學歷限制外,還有年齡限制)。被錄取為公務員後你所交的社保金可以退還給你(因為公務員不需要交社保金,退休養老都由財政發工資)。
對孩子沒有什麼影響啊,現在無論父母什麼身份,對孩子都沒有什麼影響,孩子還是要通過自己學習考試才能上大學啊。
考公務員是不受個人身份限制的,像你這么好的條件不會有什麼問題的。並且現在還可以異地參考呢。

❾ 事業編制可以有幾種途徑轉為行政編

事業編制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轉為行政編制:

1 參加公務員考試

每年我國都有國考和省考的考試機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那麼必須不在事業單位的服務期之內經過單位同意才可以參加考試。

2 優秀提拔

這一類是指符合一些條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打算考公務員,必須是不在事業單位服務期限內,並且要經過單位同意。

3 公選

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9)事業編換身份有哪些途徑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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