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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津貼從哪裡來

發布時間:2022-01-30 19:57:58

① 事業單位工作補貼和生活補貼算在津貼補貼嗎

津貼的種類很多,主要有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基礎設施建設 工程流動施工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補貼是為了補償物價變動而設置的補償,主要有生活費補貼和價格補貼。

津貼標准: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准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工資標准。如果在制訂工資標准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

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癒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准。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准。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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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作用:

1、支持農業生產發展

中國的財政補貼大部分用於以糧、棉、油、豬為主的農產品價格補貼。

同西方國家在農產品生產相對過剩的條件下,為了保持國內市場供求平衡和增強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對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和出口補貼不同,中國的農產品補貼政策主要立足於扶持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農產品的生產量。

從而達到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目的,在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時,對農民實行了加價款補貼政策,並採取了銷售價格不提或少提的辦法,對購銷價格倒掛的價差和企業經營性虧損實行財政補貼。因而,農產品補貼增長很快,在全部財政補貼中重要地位。

2、穩定人民生活

長期以來政府從國家的具體國情出發,實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別是糧油、豬肉民用煤等價格基本穩定的政策,並對城市住房、水電、公共交通等實行低租金、低收費制度,因此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

或者,在提高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價格後,對職工或城鎮居民給予適當的物價補貼。因此,中國的財政補貼具有絕大部分直接或間接用於人民生活的特點。

3、緩解經濟矛盾

中國的補貼有好多種,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過程中,適當運用財政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價格和利益關系變動帶來的矛盾,為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

4、高校畢業生培訓享補貼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相關補貼政策,並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廣泛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培訓信息引導,強化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培訓補貼。

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定期開展中長期職業供求預測和分析,根據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目錄。

要通過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站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本地區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信息、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政府認定培訓機構名單、培訓補貼報銷的經辦主體和辦理流程等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津貼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津貼

② 事業編哪裡發工資

事業單位編制職工是哪裡發工資要看事業單位性質,事業單位性質有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是財政全額撥款發工資,比如學校等都是財政撥款發教師的工資,而非公益性事業單位是差額財政撥款發工資,也就是單位的收入無法足額給職工發工資,不夠的部分由財政撥款發放,有的事業單位是自收自支單位,工資完全由單位發放。所以事業編職工的工資發放由單位性質決定。

③ 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津貼的種類很多,主要有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基礎設施建設 工程流動施工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補貼是為了補償物價變動而設置的補償,主要有生活費補貼和價格補貼。

從補貼同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關系來看,可以區分為生產環節補貼、流通環節補貼和消費環節補貼;從政府是否明確地安排支出來分,補貼可有明補和暗補之別;從補貼資金的接受主體來做區分,可有企業補貼和居民補貼兩類;從補貼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來看,可分為對生產的補貼和對消費的補貼;從補貼是否與具體的購買活動相聯系來分析,又有實物補貼與現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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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與補貼區別

1、含義不同:

津貼,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補貼是為了補償物價變動而設置的補償,主要有生活費補貼和價格補貼。

2、形式不同:

津貼的主要形式: 地區津貼; 野外作業津貼; 井下津貼; 夜班津貼; 流動施工津貼; 冬季取暖津貼; 糧、煤、副食品補貼;高溫津貼;職務津貼; 放射性或有毒氣體津貼。

中國的財政補貼大部分用於以糧、棉、油、豬為主的農產品價格補貼。

④ 我簽約了一個事業單位。但是工資裡面沒用「崗位津貼」,這是為什麼是不是表示我是沒有編制的

崗位津貼,這是指:如果你走的是事業幹部,那你擔任職位(這兒的職位最起碼指的是中層以上幹部)沒有,沒有當然就沒有崗位津貼;如果你走的是技術類,你還沒有技術職稱了,哪兒來的崗位津貼?

⑤ 什麼是事業單位的收入事業單位補助包含哪些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構成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1、崗位工資的套改

中學高級職稱(或其他同級職稱)一律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套專業技術七級崗位,即930元。中學一級職稱(或其他同級職稱)一律套十級崗位,即680元。中學二級教師(或其他同級職稱)套十二級崗位,即590元。不分獲得職稱先後。

2、薪級工資的套改

根據「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對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薪級工資套改表》,得到薪級工資級別,再對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基本工資標准表》,得到薪級工資。

3、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並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本次工改增加額

本次工改增加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10%—(工改前職務工資+津貼)—工 改前職務工資*10%。

以李**為例: 1996年大學本科畢業參加工作,2001年獲得中學一級教師職稱。期間工作時間沒有間斷,他的工作年限是11年,套改年限為15年,任職年限5年。按一級教師職稱套改十級崗位(680元),按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套17級薪級工資(341元)。因為是中小學教師,按規定享受提高10%。他的工改前職務工資為535元,津貼為229.3元,本次凈增額為(680+341)+(680+341)*10%—(535+229.3)—535*10%=305.2 元。

管理人員、工人及其他人員的崗位工資:正處級幹部根據《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按五級即1045元標准,主任科員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正科級幹部標准,即七級720元,副主任科員按八級640元;高級工按《事業單位工人基本工資標准表》定技術三級即615元。

中小學教師以外的事業單位人員不享受提高10%待遇。

5、本次工改退休、退職界限

指2006年7月1日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

6、正常調整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1級薪級工資,在下一年一月兌現。以後,將廢除提前晉升工資,取消第13月工資年終獎勵。

7、原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保留,但要保證資金來源合法,用途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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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事業單位的保留津貼是指什麼啊,他是屬於國家津貼還是省級津貼還是省以下津貼,還是其他類

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分流自謀職業,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八)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規定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原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九)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後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並計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內其累計繳費月數不超過12個月。

(十)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視同繳費年限。

(十一)企業職工被開除、除名的,開除、除名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五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五十一條 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1997年4月以後初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以及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企業和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轉為個體參保人員,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也可申請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不早於1992年7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前款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8%計算出的金額(含利息)劃入本人的個人賬戶,以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記錄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五十五條 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
省級津貼省級津貼

⑦ 事業單位工資待遇一般由什麼構成

2015年事業單位改革後我國事業單位實行的是「三元結構」工資制,三元是: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崗位績效。
一、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這部分全國統一。
二、津貼補貼:像職務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信費、防暑降溫、獨生子女、副食補貼等等;這部分因政策和資金的來源不同,有國家制定、省制定、行業制定、 單位制定的,都可以歸到這一類里。
三、崗位績效:崗位工資+績效獎金,這部分國家現在正在開始規范,目標在於達到按崗取酬, 按業績取酬。 事業單位的工資按不同類別的崗位還分為管理、專業技術和工勤類三個序列,結構和上面相同。

⑧ 工作津貼是根據什麼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

中國的老百姓真是可憐,出了工傷,失去了勞動能力,領取傷殘津貼,卻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為什麼不以上年的地區平均工資為基準線。讓殘疾職工生活在貧困線上,是政府對待傷殘人員的標准嗎?傷殘職工怎麼去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制定政策的廣大領導們中有傷殘人員參加政策聽證會嗎?在政協會議上的呼聲到什麼時候才能成為政策?傷殘津貼,更像是一種施捨。

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這個到底是怎麼操作的 有沒有人解釋一下

我國事業單位的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其他工資四類組成。

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技能、重要性、安全系數等評價要素作為發放依據。崗位工資對崗不對人,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以崗定薪,崗變薪變。事業單位的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管理崗、工勤崗。

薪級工資: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人社部、財政部在2018年初聯合印發《關於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這里指的是執行從此時間點開始補發),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至六類區標准,六類區每月最高4160元!符合條件的地區全國共984個。目前,一些省已經開始執行!

其他:

工資里不僅有進項,還有扣款項。扣款中,一部分是工會會費,扣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三險二金」,即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

(9)事業編津貼從哪裡來擴展閱讀

「去年,國務院對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資調整一定要落實到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調整確定落實時間表。

這意味著,在今年6月底前,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將得到調整。根據人社部此前透露,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資為300元左右。

據了解,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是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時確立的。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在1月23日舉行的2014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透露,這次調整基本工資標准,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增加的基本工資大部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的改革成本。考慮這些因素,實際增資幅度並不大。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資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對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這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

在專家看來,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隨著本輪工資制度的調整,「基本工資低、津貼補貼高」的不合理工資結構將得到優化,而這也有助於平息公眾對公務員福利待遇高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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