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哪來頒發的
通常是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個別還是由編制部門頒發。
B. 財政部頒發的會計榮譽證書能否算記功獎勵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14
C. 機關事業單位考核優秀可以發證書嗎
可以發。發這種證書是任何單位的自由
D.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1、獎勵條件: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3)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6)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7)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9)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10)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11)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12)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13) 有其他功績的。
2、獎勵的種類:
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3、獎勵的基本標准:
(1)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2)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3)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4)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5)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4)事業單位記功證書哪裡發放擴展閱讀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E. 優秀證和記功證有區別嗎
這兩者既有本質區別,也有交集。區別在於「優秀」是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中的一種,「記功」則是公務員獎勵表彰中的一種。而交集在於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是記功的必要條件。
F. 職稱證書發放地點是人才交流中心和單位發放有什麼區別
應該是人事局發的才是正規的職稱證書
企業必須是央企
其他單位或者交流中心發的都是無效的職稱證書
G. 事業單位嘉獎和記功都屬於表彰嗎,二者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嘉獎和記功都屬於表彰,二者區別主要有三點:
1、表彰程度不同
事業單位獎勵可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記功比嘉獎的獎勵程度更高。
2、獲得條件不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傑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3、授予許可權不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第八條 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
(一)嘉獎。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報縣(市、區、旗)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二)記功。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市(地、州、盟)級以下事業單位報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三)記大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上述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在1個月內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H. 職業資格證書,具體的發放機關有哪些
很多機關機構,一般是該職業的主管機關,如律師是司法部門,統計師是審計局,人事考試的如翻譯職稱的是人社部管
I. 獲獎後證書是以什麼方式發放給我
以電子證書的方式發放的,可以放心是絕對有效的一個證書,有認證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