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A.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B.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C.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D.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視同公益性捐贈,按上述規定執行。
㈡ 企業公益事業支出屬於那個會計科目
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㈢ 如何看財務報表公益捐贈
公益性捐贈列入營業處收入,光是從財務報表中是看不出來的,因為營業外支出是一個匯總數,你可以看財務報表附註。如果公益性捐贈金額比較大的話,報表附註中應有說明的。
㈣ 找不到財務報表上的社會捐贈支出怎麼算 社會捐贈率
《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都明確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分別為應納稅所得額的12%和30%。但是,在計算扣除限額的時候,已在會計上列支的捐贈支出是納入利潤總額還是應該剔除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在計算扣除限額時,應該把已列支的捐贈支出納入利潤總額計算比例。
一、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一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4)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5)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7)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8)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1)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二) 注意事項及需要辦理的手續
1、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個人向教育及公益事業的具體對象捐贈必須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直接對具體對象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會的捐贈,必須有文件明確規定的才能稅前扣除;沒有文件規定的,不能稅前扣除。三是「社會團體」是指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縣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的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通過這類「組織」轉贈給教育或公益事業的捐贈都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確認。四是個人的捐贈扣除應當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應當在減除法定費用之後再減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故其扣除順序是先扣除法定費用,後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
2、辦理手續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於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可否以代扣代繳單位取得的統一捐贈票據,附上相應的個人捐款明細單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即將出台的文件規定執行。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捐贈須提供科研機構和學校的研究項目計劃及資金收款證明。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三)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計算舉例
1、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來源於一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計算方法。
例1.楊先生在某政府機關工作,每月工資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楊先生拿到工資後,當即向某市紅十字會捐贈1000元給四川汶川地震災區,紅十字會給楊先生開具了捐贈專用發票。
分析: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楊先生所在單位財務人員根據其提供的捐贈發票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為便於計算,其他扣除項目忽略不計,下同)。
楊先生5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2000-1000)×10%-25
=35(元)
如果楊先生是將這1000元捐贈給艾滋病防治事業,按照政策規定,對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是限額扣除,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3600-2000)×30%=480(元)。楊先生實際捐贈額高於捐贈限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捐贈限額予以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額。
楊先生5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2000-480)×10%-2
=87(元)
2、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來源於多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計算方法。
例2.羅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項收入20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體育彩票中獎收入12000元。羅先生當即拿出10000元通過某市紅十字會捐贈給四川汶川地震災區。
分析:對紅十字事業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羅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來源不同應稅所得項目,而現行稅收政策並沒有明確規定捐贈額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方法。為便於大家操作,下面介紹兩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方法:一種是按照稅率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項目進行稅前扣除(以下簡稱「稅前扣除選擇法」);另一種是按照某個應稅所得項目收入額占納稅人當期收入總額比重,乘以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總額,計算出每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額(或扣除限額),並予以稅前扣除(以下簡稱「稅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稅前扣除選擇法
1、選擇進行稅前扣除的應稅所得項目:本例共涉及三個應稅所得項目。其中,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月)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5%;財產租賃所得中的房屋出租個人所得稅稅率從2001年1月起下調為10%;偶然所得稅率為20%。按照稅率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對公益救濟性捐贈進行稅前扣除的應稅所得項目(偶然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財產租賃所得項目),扣完為止。本例中,捐贈額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項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選擇其他應稅所得項目。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偶然所得項目應納稅額=(12000-10000)×20%=400(元);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6000-2000)×15%-125=475(元);
財產租賃所得應稅稅額=(2000-800)×10%=12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400+475+120=995(元)。
方法二:稅前扣除平均法
1、確定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6000/20000)=3000(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3000)×10%-25
=75(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1000)×10%
=20(元);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6000)×20%
=120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5+20+1200
=1295(元)。
比較兩種計算方法,稅前扣除選擇法比稅前扣除平均法少繳300元(1295元-995元)個人所得稅款。
例3.仍採用例2,假設羅先生捐贈的對象不是紅十字事業,而是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捐贈是限額扣除,即捐贈額未超過羅先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在計算羅先生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先確定羅先生此筆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00-2000)×30%=1200(元);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00×30%=3600(元);羅先生5月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0+360+3600=5160(元)。由於羅先生實際捐贈額(10000元)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30%(5160元),所以,允許從羅先生5月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稅前扣除選擇法和稅前扣除平均法計算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方法一:稅前扣除選擇法
與例2一樣,在三個應稅所得項目(偶然所得、工資薪金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中,稅前扣除限額(5160元)全部選擇在稅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項目進行稅前扣除。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5160)×20%=1368(元);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15%-125=475(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10%=12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368+475+120=1963(元)。
方法二:稅前扣除平均法
1、確定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6000/20000)=1548(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2000/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1548)×15%-125
=242.8(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516)×10%
=68.4(元);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3096)×20%
=1780.8(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42.8+68.4+1780.8
=2092(元)。
比較兩種計算方法,稅前扣除平均法比稅前扣除選擇法多納129元(1963元-2092元)個人所得稅。
對納稅人在捐贈當期取得多個項目應稅所得的,既然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未明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方法,所以,對於上述兩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計算方法,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用。
㈤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於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准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於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並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許可權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並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後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後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後,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行。
㈥ 寺廟公益慈善事業支出計入哪個科目
營業外支出
㈦ 公益性捐贈的會計分錄怎麼做賬
捐贈的會計分錄如下:
(1)接受時:按新會計准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則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拓展資料:
現金劃轉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自產產品捐贈按現行銷售價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㈧ 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怎麼定義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直接向某革命老區捐贈50萬,幫助其建設不是公益性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等。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等。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㈨ 公益性支出包括哪些
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㈩ 慈善捐款會計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慈善捐款屬於企業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營業外支出的內容:
⑴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⑶營業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③盤虧、毀損的資產發生的凈損失,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