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1.不超過利潤總額的12%
2.軌定的公益性機構
❷ 企業慈善捐贈支出怎樣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❸ 公益性捐贈如何稅前扣除5個要點
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本文總結“五要點”法,以方便大家准確理解和把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第五十三條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實務中,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本文總結“五要點”法,以方便大家准確理解和把握。1、受贈單位要分清(1)受贈單位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如果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不能稅前扣除。(2)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年度,且受贈單位是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上。反之,不能稅前扣除。2、取得票據要合法不能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稅前扣除,而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法定扣除憑證。3、捐贈跨期要分攤實務中,有的企業發生一次性公益捐贈數額大且跨期時間長,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甲公司為取得政府投資的城市體育公園冠名權,2015年1月,以銀行存款向市慈善總會(在市財政、稅務與民政部門共同發布的名單上)捐贈800萬元。按合同約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權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贈單位開具捐贈專用收據800萬元。2015年應分攤計入“營業外支出”金額=800÷5=160(萬元)。4、直接捐贈要調整基於政府幫扶解困的定向性,企業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扶貧計劃,直接向貧困村、農戶、城市生活困難的居民、農村小學和特困學生等捐贈。雖然這種行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要件,因此,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要納稅調增。5、利潤不實要重算實務中,企業先按自行編制的年度“利潤表”預申報企業所得稅,然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如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差錯,計算利潤不實,要對會計報表調整。在確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時,其計算依據應以調整後的利潤總額。以甲公司為例。如2015年向市慈善總會捐贈800萬元,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支出後的利潤總額1000萬元,無其他會計審計調整事項。經調整後的利潤總額=1000+(800-160)=164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640×12%=196.80(萬元),實際列支金額160萬元。甲公司當年可據實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60萬元。
❹ 企業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❺ 企業所得稅稅前可扣除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有哪些
上述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❻ 企業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個人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計算方法:
例一:某企業年度凈利潤是100萬元,慈善捐贈10萬元,稅前扣除的公式為:(100萬元-10萬元)×稅率=實際納稅額。(注:該企業的捐贈若少於年度凈利潤的12%,少於12%的部分可以稅前全額扣除。)
例二:某企業年度凈利潤是100萬元,向社會公益事業捐贈20萬元,稅前扣除公式應為:[100萬元-(100萬元×12%)]×稅率=實際納稅額。(注:企業捐贈稅前扣除的上限是12%,超過部分忽略不計。
❼ 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3、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4、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向地震災區捐款和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6、稅法所說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30%的規定是指除可全額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按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上限,據實扣除,即捐贈超過30%,也只能扣30%,沒有超過30%的則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全額扣除要由稅法特別規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
7、把錢全捐了也可能交稅。如果不是屬於全額扣除的話,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稅的,也就是說,全捐了也要交稅,這是稅法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吧,主要是防範避稅。
8、同一筆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計扣除的,不過一般得在申報納稅之前已經實際捐出,已交了稅再捐款如何退稅,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 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❽ 公益捐款稅前扣除如何操作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計算稅前扣除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稅前扣除。
❾ 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享受稅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作者:深圳市民政局發布時間:2011-02-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❿ 企業及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上述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