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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業聘用合同需要蓋哪些章

發布時間:2022-04-29 12:34:47

1. 就業協議(用人單位上)應該蓋行政公章,還是企業章

應當加蓋用人單位行政公章。

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

大學生簽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1)學校事業聘用合同需要蓋哪些章擴展閱讀:

協議包括:

由甲方(用人單位)和乙方(高校畢業生),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經了解,同意接受乙方,並負責有關接受手續。

(2)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雙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明確,並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5)雙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須提前一個月徵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6)本協議一式三份,分別由甲方、乙方和學校就業工作部門留存,復印件無效。

(7)就業協議書由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印製,由高等學校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2. 合同需要蓋什麼章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當事人是法人的一般加蓋法人合同專用章,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簽字捺手印。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 合同中要蓋什麼章才有效

合同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者法人章才有效。合同一般是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具體的合同的簽字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來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 簽就業協議要蓋哪些章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
用人單位蓋章+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蓋章(有用人自主權除外)+人事局蓋章(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為中直或省直單位除外)+招生就業處蓋章
如:鞍鋼,中直企業有自主權,只需單位章+招生就業處章。聯通錦州分公司,中直企業無自主權,單位章+上級主管部門章+招生就業處章。遼寧工業大學,省直單位,有自主權,只需單位章+招生就業處章,無需省教育廳章。
二、市直單位
單位章+人事局章+招生就業處章
三、外資、私營、個體企業
單位章+人事局章+招生就業處章
四、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威海、煙台、青島地區的中、省直單位和私企
單位章+地區接收函+招生就業處章。

5. 三方協議學校一共要蓋哪兩個章

學院的章,學校有兩個章,一個是學校研究生院的,一個是學院的研究生教學辦的章

6. 簽合同要蓋什麼章

簽合同一般蓋的是個人或單位的合同章或公章。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是採用合同書的形式來訂立合同的,則合同是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約定使用的印章種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7. 一般的三方協議都需要蓋什麼章

三方協議上蓋單位公章、學校公章以及畢業生簽字才會有效。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8.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定要蓋人事局的章嗎

為了你以後仍然和學校組織保持聯系,建議填。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後,蓋上人事局的章後(一般你從事的單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員性質的單位)交一份回學校,學校會作為畢業生就業方向及就業率的一個統計標准。

當然,如果你選擇的是自主擇業或者自己找私企或者民企,這份協議書根本就用不上。

(8)學校事業聘用合同需要蓋哪些章擴展閱讀: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9. 簽合同時,蓋什麼章證件蓋什麼章

合同章蓋合同,公章蓋證件,如果對方沒有要求的話最好全部蓋合同章,因為公章比合同章的效力大許多,所以為安全起見最好蓋合同章,公章具有全部的法律效力,也可蓋公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9)學校事業聘用合同需要蓋哪些章擴展閱讀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一、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10. 三方協議蓋什麼章合同章人事章公章

三方協議要蓋用人單位的行政章或者人力資源部的公章。不能是合同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等。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簽訂三方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這些事項:
1、關於簽約保證金和抵押物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應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押金或者抵押物;
2、關於三方協議違約金的問題:就業協議書規定的違約金額目前沒有形成統一標准,違約金額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的月薪,事業單位違約金額相對較高。用人單位需在就業協議附加條款中明確違約金額,違約金額特別高的單位要慎重簽約;
3、關於公司的背景問題,公司是否為合法經營的正規單位,特別是要警惕傳銷和詐騙類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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