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工作調動需要調動網辦理多久
調動的具體程序是:
1、接收單位把你的檔案交給省人事局審批。
2、帶上」事業單位人員商調表「、」空編使用通知書「、單位現實鑒定材料、調入單位主管部門的函(關於調入某人的函)到人社局辦理調動手續。人社局負責辦理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部門查看你的材料是否齊全,然後受理,開具」商調函「,人事局核准後由接收單位向你現在的單位遞交商調函。
3、你單位同意調走後需報當地人事局批准,商調函上「同意」要有兩個章:人事部門的和你單位主管部門公章;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憑著人社局開具介紹信和工資關系轉移介紹信為人社局、財政局,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工資和編卡(編制實名使用通知書)。
4、商調函發回接收單位核准,人事局正式發調函調你的檔案,調檔案完畢後在編制辦注冊,隨時接受通知准備報道。
⑵ 公務員檔案提走多久下調令
法律分析:公務員調動的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編辦和人事局都得通過審批,需要調入方人事局和調出方人事局同意的話。若調入方人事局同意調入,就會發商調函到調出方人事局,一般情況先發調檔函,調出方人事局同意調出的話,就會把檔案和商調函寄給調入方人事局。一般是七個工作日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⑶ 人事調動的商調函有時間期限么
商調函是有期限的,有的一個月,有的三個月,有的半年或者一年來。一般情況下,商調函裡面會註明具體日期和最後期限,只不過不同地區的人事部門,會源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設定合適的時間期限。如果您的商調函到期了,檔案還沒辦理完畢的話,可以要求重新再開具一張新的商調函。
⑷ 我是一名公務員,參加其縣的選調,商調函後一個多月都沒收到正式調令,該怎麼辦呢
如下:
1、商調函,通俗的理解就是商量調動的函,所以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還沒正式調動,就作廢了。
2、如果商調函過期了,那當然是不可能到新單位工作,還是留在原來單位。
3、看你選調的是什麼職務和什麼單位,選調和幹部調整工作都是由組織部門的幹部線分管的(一般通俗的說組織部門分幹部線、組織線,或者再加個人才線),具體的一般是幹部一科(幹部一處),你可以先詢問組織部辦公室。
舉例說明
如今考公務員和研究生,研究生和公務員都發調檔函,有些人就認為自己已經被單位錄用或錄取了,其實不一定,這個時候將個人檔案先商調過去審核,如果有人政審或其他條件未通過仍有可能退回原單位。
嚴格意義上說此時調檔函只是一個商調函,如果審檔後同意接收了也就成為接收函了。因此調檔函和接收函有既定接收和未定接收(審檔後確定接不接收)之分。經常接觸可以發現很多單位發的調檔函都叫商調函,考研和公務員錄取也一般為調檔函,很少直接發接收函的。
⑸ 商調函的有效期多久
一般三個月之內。原單位不放人,可以協商,或者委託律師去談判,想辦法處理。必須有具體的接收單位,商調函才有作用。接收單位要有書面調令。也就是先拿上商調函去接收單位,接收單位如正式接收會開一張調檔函,或直接開調令。如果接收單位歸屬當地政府管理,那麼,商調函和調令都有當地的市人事局或縣人事局辦理。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1、沒有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單位不同意你調動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不是單位不同意,而是領導不同意;
2、用人關系包括企事業和行政機關,他們之間的區別有所不同但是其本質也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就是雙方的可以協商的,一方不同意你調動變動合同,你只能辭職解除合同關系。
一般商調函,市內的有效期為15天,省外的一般為30天,特殊的60天,最長的見過半年的,寫的是有效期六個月(因為涉及一線城市戶口一同調動)。
也有不規范的,商調函上沒寫日期,蓋了章讓你自己填寫的,這個常見於小城市人才中心或單位,操作不規范,且為手寫信息。
商調函是指沒有隸屬關系的地區、部門或國有單位之間為了人才流動而互致的公文,只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才有資格出具。是具有人事權的用人單位之間調動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的」介紹信「。
簡單地說,《商調函》就是接收檔案一方給原存檔一方發出的一個函件,告訴對方:我接收某某的檔案,你們給我轉過來吧。原存檔方一看,好的,你接收,我給你轉過去。
很多人聽到商調函會想到調檔函,那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拓展資料】
商調函一般是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向異地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具的,調檔函一般是單位向另一單位開具的,兩者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起的作用幾乎是一樣的。商調函和調檔函都是調檔需要用的一種手續,只是身份不同。有幹部身份的開商調函,沒有幹部身份的開調檔函。
商調函一般採用規定格式,具體有以下內容:發函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文號、受函單位名稱,商調理由、商調事項、發函日期等。《商調函》的樣式並不統一,有的是A4紙整頁,有的是16K的,也有的是半張紙(從整張上撕下來,加騎縫章)。
如果用人單位有人事權,那由單位對原存檔單位發出《商調函》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無人事權,他們需要在有人事權的存檔機構(如人才、職介等)開立委託存檔戶,並提供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及勞動合同等材料,由存檔機構對原存檔單位開具《商調函》;如果個人暫時未就業,可以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自己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存檔機構開《商調函》,將自己的檔案存放在戶口所在地。一般由於工作原因檔案需要轉到外省或外地(市)時,首先需要確認檔案是否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然後憑檔案轉入地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如人才交流中心)開具的商調函,才能把檔案轉出。
因現在個人委託存檔,一般都是按戶口所在存放的,所以務必帶好戶口本、身份證,確認原存檔單位的准確名稱(受函單位名稱)
⑹ 商調函發出到調動完成要多久
商調函發出到調動完成要多久需根據實際情況定。有的一個月,有的三個月,有的半年或者一年。一般情況下,商調函裡面會註明具體日期和最後期限,只不過不同地區的人事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設定合適的時間期限。如果您的商調函到期了,檔案還沒辦理完畢的話,可以要求重新再開具一張新的商調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⑺ 編制審核單下來後多久下調令
人事調令有時間有期限,如無特殊要求,至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左右。
商調函是指沒有隸屬關系的地區、部門或國有單位來之間為了人才流動而互致的公文。商調函源一般採用規定格式,具體有以下內容:發函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文號、受函單位名稱,商調理由、商調事項、發函日期等。只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才有資格出具商調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⑻ 公務員商調函開出後調令多久下來
商調函和調令完全是兩碼事,商調函可以用於人員借用,暫時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之後還是要回到原單位的,而調令就不一樣了,是人事和檔案都調入別的單位了。
⑼ 事業單位調動工作,檔案已到人社局審核中,多長時間發調令
摘要 一個月左右
⑽ 商調函與正式調令區別
法律分析:商調一般只是考察期間調閱檔案等材料的一個手段,而調令才是真正辦理調動的手續。1.調動手續由組織部門或人社部門開具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只要調動就會用到商調函和調令。商調函和調令是調動必經的程序,由有調入單位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開具,一般為組織部和人社局。對於縣級單位來說,全縣各單位、各鄉鎮調動,都必須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社局開具調動手續。副科級以上幹部、黨政機關公務員、黨委工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人員都由縣委組織部開具調動手續,一般幹部和政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人員由縣人社局開具調動手續。2.商調函只是調閱檔案等材料的手續,並不是真正的調動,但能開具商調函的,不出大意外的話,肯定是可以調動的。商調函顧名思義,有一個「商」字,也就是商量調動的意思,擬調入單位對調入人員需要進行政審或考察,考察的時候最基本的就是對檔案的審查,而有關人員的檔案都是由調出單位有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本人是拿不出來的,所以就需要調入單位開商調函,如果調出單位同意該同志調出,就需要把檔案拿給調出單位審核。如果調入單位在審核檔案無問題後,才能進入下一步真正的調動程序。3.調令現在叫調動通知單,是商調審查檔案無問題後開具的正式調動手續。之前的調動手續都叫調令,現在都統一叫調動通知單,也就是前期所有的考試、審查、考察等程序走完,並且上會研究或領導同意後,才進行的正式調動手續。調動通知單的開具,象徵著該同志真正的由調出單位調入新單位。調動通知,也是由調出單位有關組織人事部門開具,通知被調動人員報到時間、報到地點等。調動人員可以憑借調動通知,辦理人事、工資、保險、公積金、黨員關系等一系列手續。調動通知限定的報到時間也就是該同志真正調入新單位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