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役士兵在地方單位失業下崗有無新政策
具體要根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城市,補貼政策都是不一樣的。
1、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2、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3、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4、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5、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6、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7、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8、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9、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10、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11、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12、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13、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14、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㈡ 退役士兵安置公益性崗位還會下崗嗎
退役士兵安置公益性崗位依舊會下崗。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關政策規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2)退伍後分配事業單位多久不能下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時,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下達安置計劃;確實安排不了工作的,積極推動自謀職業進行安置,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輔以就業服務、教育培訓、政策優惠等積極措施,扶持和幫助退役士兵實現自主就業和創業。
㈢ 退役士兵在地方單位失業下崗有無新政策
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原有的對待退役士兵的政策附在延展回答中。
㈣ 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期間,轉業安置後工作未滿三年就下崗如何處理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㈤ 退伍軍人下崗安置新政策
依據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優待的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所有的優待條款,沒有任何對於所有優撫對象(含上述人員)優惠政策。一、對於具有安置條件的退役軍人,民政部門只有保證其三年的穩定工作期,三年後就沒有民政部門的任何責任何義務再與關注,退役軍人下崗、失業只有投入市場經濟社會里,與其它勞動者一樣領取失業金、再就業。二、依據國家現行法規《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㈥ 退伍軍人,工作之後下崗有什麼補貼或者什麼政策嗎
退伍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後並沒有高人一等的待遇政策的。
在我國已經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退役軍人依法由政府安排工作之後下崗的,沒有以「退役軍人」名義的補貼政策,有的就是在戶籍地政府各級退役軍人服務站(退役軍人事務局下屬機構)協助下,重新再就業的待遇。
就業待遇:
一是加大公務員招錄力度。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士兵,退役後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地特別是邊疆地區、深度貧困地區結合實施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戰略,設置一定數量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退役軍人招考;各級黨政機關在組織開展選調生工作時,注意選調有服役經歷的優秀大學生;拓寬從反恐特戰等退役軍人中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渠道。
二是鼓勵企業招用。吸納退役軍人就業的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對退役軍人就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三是探索新的就業渠道。研究制定適合退役軍人就業的崗位目錄,提高退役軍人服務保障以及安保等崗位招錄退役軍人的比例,輔警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退役軍人;選派退役軍人參與社會治理、穩邊固邊、脫貧攻堅等重點工作,鼓勵退役軍人到黨的基層組織、城鄉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退役軍人
㈦ 退伍軍人進入單位一年內可以進行考核並解聘下崗嗎
退伍軍人除了在安家費方面,一旦進入社會,不再有任何特殊待遇。考核不合格解聘合法。
㈧ 退伍軍人不允許下崗
我國並沒有退伍軍人不允許下崗的法規和政策的。需要強調的就是,不管什麼時期對於普通退役軍人、轉業軍人而言,不管是城鎮戶籍、農村戶籍,復員、轉業的;一旦離開部隊後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個曾經當過兵的榮譽、戶籍本「兵役狀態」欄記載了「服役」兩個字而已。
退役軍人在地方民政部門接受安置工作後,民政部門保證其有三年的穩定工作期(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三年內因為單位改制、倒閉等非本人原因導致的退役軍人下崗、失業的,可以退回民政部門重新安置;但是民政部門絕對不可能保證退役軍人一輩子的金飯碗的!
㈨ 十二年以上志願兵士官轉業三年不到下崗國家有何保障政策
1、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二條規定: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2、士官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條規定:
(1)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2)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3)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4)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9)退伍後分配事業單位多久不能下崗擴展閱讀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2、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3、參考《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㈩ 關於退役軍人,安置又下崗,社保政策
對於退役軍人,安置又下崗,社保政策的回答
根據國務院 《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第四條規定:
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