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後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由於種類較多,待遇比較復雜,而且沒有一個全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各類規定散見於各種文件之中,大致可分為六類:
一、受行政紀律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二、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戒毒、羈押期間的工資處理;
四、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處理;
五、被法院宣告無罪或判決免予刑事處分後的工資處理;
六、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人才廣場」將分期介紹有關內容,本期介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後工資待遇
⑵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如何解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解讀
發布時間: 2012-11-02
《處分規定》的制定背景及簡要起草過程
事業單位是我國各類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的重要領域,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陣地,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量多,分布廣。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和處分制度,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社會化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有利於提高事業單位專業化公共服務質量,有利於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務員法》施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008年5月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中明確提出「制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的要求,中央領導同志也就盡快出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紀處理規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據2008年6月中央紀委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在總結實踐經驗、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論證、多次修改,起草出了《處分規定》(送審稿),先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和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處分規定》的主要內容
《處分規定》共48條,6600餘字,分為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以及附則七章。
(一)適用對象及其特別規定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穩步推進。考慮到事業單位特點及實際情況,《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但是由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為此作了特別規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根據這一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細分為兩種:一是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二是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不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鑒於第一種參公管理的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責、紀律要求等差別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銜接,《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作出規定,對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而是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分為四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事業單位中有下列三類人員屬於監察對象:一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分為參公管理和不參公管理兩種,而《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已經對參公管理的人員作出了特別規定);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對這三類監察對象,考慮到《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違法違紀調查處理的程序和許可權均有明確規定,對於處分的原則、種類、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等沒有作出規定,為此,《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二)處分原則
《處分規定》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原則作了規定。這些原則是:公正、公平原則;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錯責相適應原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全過程,對做好處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作用。堅持這些原則,是有關單位、部門和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有效開展處分工作、嚴肅事業單位紀律的基本保證,也是其排除干擾,依法行使處分職權的制度保障。
(三)處分種類及適用
《處分規定》第五條將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種,與公務員適用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六種處分種類不一致。主要考慮:一是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與公務員管理制度差別較大,因而無法適用降級、撤職處分。二是適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實際需要。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較多,除處分之外,還可以通過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續聘等方式對違法違紀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理。因此,《處分規定》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參照對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對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定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四種處分種類。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的部分領導人員屬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不實行聘用制,不能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所以,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定了警告、記過、撤職、開除四種處分種類,並在《處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撤職後雖無職務,但仍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安排適當工作,或者參加崗位競聘。
關於處分的後果,《處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並且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開除處分的,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紀律責任。根據近些年來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實際情況和調研情況來看,《處分規定》第三章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按照違反政治紀律行為,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行為,違反廉潔從業紀律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等六個方面進行了分類,歸納出64種違法違紀行為,針對每一類行為又設定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以使處分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別是對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以及人民群眾反映較強烈的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收受「紅包」的行為,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都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在實踐中,境外個別組織打著基金會、研究會、工作者協會的旗號,以國際合作的名義,資助國內相關領域機構、人員從事竊取國家秘密、擾亂社會秩序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處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二是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近年來,事業單位「蘿卜招聘」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屢有發生,社會反響比較強烈。《處分規定》第十七條針對此類行為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收受「紅包」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所謂收「紅包」,是指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行為。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紅包」的行為,不僅影響了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的美譽度,還嚴重侵害了廣大患者、家長和學生的利益,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應強烈,必須堅決予以懲處。《處分規定》第十八條針對此類行為規定,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是學術腐敗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與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同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相當一部分從事著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他們的活動往往具有職業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這些人員一旦發生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將會破壞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領域的正常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對其依法追究紀律責任。《處分規定》第二十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高的行為,有這些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對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目前,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重點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逐步撤銷或劃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制定《處分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力度總體定位在寬於公務員的處分,而嚴於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對於主觀惡性不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照上述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其職務任免與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要求更嚴格,在處分力度上應當與公務員保持一致,因此,《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這當中的事業單位是指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指教育行政部門、醫療行政部門等。開除作為最嚴厲的處分種類,需要慎重考慮和把握。因此,《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體現了對開除處分的嚴格掌握。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免機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程序包括:初步調查,立案,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聽取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陳述、申辯,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通知和宣布,歸檔,等等。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處分規定》第四章還對迴避制度、辦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處分的解除
《處分規定》第五章對解除處分的條件、審批程序和解除處分的後果進行了明確規定。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解除不同的是,《處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提前解除處分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這是因為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千差萬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更加靈活,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有利於鼓勵受處分人員改正錯誤,更加努力工作。處分解除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⑶ 撤職處分中職務怎麼理解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第二十一條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不一定是開除的。
2、撤職: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3、開除: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如何解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凡是處以刑罰的,都必須開除。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上包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而拘役還未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不會被開除的根據規定。
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第二十一條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就是指開除嗎
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不是開除意思。如你現在是會計師,把你降為助理會計師,就是降低崗位等級;如你是學校的校長,把你校長職務降為一般教師,就是撤職。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都是對犯錯誤人的處分。這里的「以上」包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兩種處分。
拓展資料: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第二十一條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不一定是開除的。
2、撤職: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3、開除: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是解除受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紀律制裁方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後,即不再具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事業單位與該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也隨之解除。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事業單位紀律,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不宜留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網路—崗位分類分級
⑹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處分.
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作出處分決定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紀律處分則主要由除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作出。例如黨的組織、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企業事業單位等作出的處分稱為紀律處分。
二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即國家公務員。紀律處分的適用對象為既包括國家公務員又包括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人員。例如黨員、團員、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等。
三是處分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紀律處分。如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5種。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8種。對法官的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是強制力不同。行政處分屬於國家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對法官的紀律處分也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黨紀處分不具有國家的強制 力,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企業職工作出的紀律處分行為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除外。
開除工作算是什紀律處分
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給予開除處分
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處分等級
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⑻ 事業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級別及撤職處分,2013年被降為中級職稱工資,那原的副高級職稱被取消或作廢了嗎
嚴格說來,只有職位和經濟降了,職稱並沒有降的。職稱應該還是算副高級。工資得重新競聘副高崗位,聘上了才能執行副高工資待遇。
現在都是崗位聘用,職稱只相當於任職資格,副高職稱只是說具有副高級崗位的任職資格,只有聘任了相應的副高崗位才能執行工資待遇。
降低崗位等級是聘用到低級的崗位,執行低級崗位的工資待遇(相當於高職低聘),原有的副高任職資格是不受影響的,但處分解除後要重新競聘副高崗位,聘上了才能執行副高工資待遇。
現在很多單位的崗位職數都是控制的,不是說具有任職資格(比如會計、圖書等,要先去參加考試獲得任職資格)就能聘任相應的崗位,要競爭的。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撤職如何理解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
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低至薪級工資1級。
⑼ 關於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處分誰來決定
對於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主體是: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事業單位是參照公務員處罰規定來給予處罰的。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
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介紹
該《規定》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附則7章48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四種,即: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通常,我們將「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視為一個處分種類,因為「降低崗位等級」和「撤職」代表的是同一個處分檔次,只是二者適用的對象不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撤職處分只適用於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而「降低崗位等級」適用於事業單位其他人員。
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受處分的期間作了規定:「(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所謂「受處分的期間」,是指受到處分的有效期間,即處分後果的影響期間。根據該條規定,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為24個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由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