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公益事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具體分類目錄
公益事業用地,顧名思義是指用於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所規劃使用的土地,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公園等非盈利項目用地。一般情況下,公益事業用地通常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最近不少網友對“公益事業用地”這個概念有了更多的關注,什麼是公益事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具體有哪些分類?對此,我查找了相關的資料和文獻,為您整理如下:
公益事業用地的定義
公益事業用地,顧名思義是指用於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所規劃使用的土地,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公園等非盈利項目用地。一般情況下,公益事業用地通常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公益事業用地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10月22日發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令第9號文件),目錄詳細闡述了劃撥用地的具體分類和名單,作為劃撥用地的公益事業用地亦屬此類范疇,具體分類如下:
一、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二、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三、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四、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五、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五、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六、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② 公園用地屬於什麼類型用地,在其中建房需要什麼手續或者說可否建房
屬於公共事業性質的用地,建房需規劃局、城建局批准,且不可變相或變通為商業用地。如進行商業服務,屬於事業性收費,收入應進賬於當地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別地方實行承包經營另當別論。但建房仍需上述單位批准。
公共事業性質的用地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致力於保障社會進步和發展,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公共事業單位儀器技術和人力資源為公眾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或者產品,他需要消耗資源,而這些資源是由國家提供的。
(2)公益事業用地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公共事業單位的研究對象是國家、政府與社會公共組織的公共事務及其 管理過程,而事業單位管理的研究對象是工商企業及其經營過程。兩者的具體差異在於:
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社會公共利益,事業單位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組織利潤;
二是管理性質不同,傳統的公共管理具有壟斷性,工商管理則具有競爭性;
三是管理手段不同,傳統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工商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類事業機構都為公立機構,資產都屬國有;政府決定事業單位的設立、注銷以及編制,並對事業單位的各種活動進行直接組織和管理;各類事業單位活動所需的各種經費都來自於政府撥款。
③ 國家政府因公益事業需徵用農民土地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發布征地公告並且發布征地補償方案公告、處理征地補償相關事宜。
我國《征地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了:
第一條為規范徵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④ 鄉村公益事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經過()程序。
【答案】:A、B、D、E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經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取得鄉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