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為什麼要值班
幾十年的單位值班制度還有必要繼續保留嗎?人間閑話
政府、事業單位都配有保安,同時也保留值班人員,這是不是浪費人力物力,而且萬一出了事責任怎麼分擔?保安公司負全責還是半責呢?所以,你們有沒有覺得現在的值班制度顯得有點多餘呢?
為什麼說多餘呢?
幾十年前,休假日與夜間建有值班制度的原因是:
一、那時候沒有保安公司,所以,自己單位的治安等得靠自己的員工值班才行。
二、那時候沒有手機,一個單位也就幾部電話,普通家庭幾乎都裝不起電話,非工作時間有緊急情況,單位沒留值班人員在值班室接上級電話通知,可能會耽誤大事。
現在搞市場經濟了,單位的安全可以外聘保安公司具體負責,出了事,可以找保安公司。
另外,人人都有手機,上級找下級,一個電話就可以找到,還像幾十年前一樣,專門按排一個辦公室做值班室,要求有一名值班人員接電話,你們不感覺很多餘嗎?
那為什麼不與時俱進,取消值班制度呢?
你們說呢?
關於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值班制度的建議周玲(民革黨員,益陽市紅十字會副會長)反映,每到清明節、端午節等節假日來臨時,各機關事業單位接到通知:為保證各項工作運行有序,請各地各單位提前部署假期值班值守工作。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制度。
以今年的端午節為例,端午休假一天,加上周末雙休兩天,此次休假共三天時間。按要求每日一名領導、兩名以上幹部值班。
個人以為,這個看似常態化的工作安排,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不夠完善之處。一是值班日有延伸。未有節日放假時,每周兩天公休,幹部們可以各就各位,有工作需要的,自覺加班;無臨時特殊任務的,正常休息。而加上一個假日後,兩天的公休日隨之成了值班日。單位人員較多的,輪流值班沒有困難,但對於編制人數較少的單位,每次小長假都成了「值班總動員」,必須全員參與;國慶、春節長假期間需輪流值班好幾天,非但不能享受假期,反而成了包袱。
二是值班時間偏滿。通知要求落實24小時值班,在有核心任務的時期,如防汛抗災,幹部們連續值守加班為職責所在,自當義不容辭。但在平時,除應對突發狀況的部門單位如公檢法、消防、醫療、疾控、水利等,其他單位24小時值班似乎只是在單位睡覺,並未發揮太多實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產生內耗。
三是法律條款對照落實未到位。《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勞動法》第四章、第五章對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工資分配有明確規定;《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按照財政和紀律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值班不能發放《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報酬,但與此同時,有相當一部分幹部值班後未享受補休,值班成了無條件的付出。
四是幹部情感需求的考量不夠。2007年12月,國務院將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調整,將除夕、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四個民族傳統節日納入其中,此舉一方面是為均勻分布假日時間,二是注重民族傳統、順應人們的情感需求。但值班制度的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對部分幹部造成了不便,沒有相對系統的休息時間,遠離家鄉工作的幹部可能無法回家探望父母親人,與父母親人較近的幹部無法參加家庭旅遊走訪等活動,無法體驗傳統節日帶給我們的民族文化認同感。
當前強調領導幹部要以人為本,要求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但是作為以人為本的踐行者,每個幹部本身也是需要人本關懷的。
據此建議:一、對規定值班的部門單位作進一步明確,考慮分層次規范要求。重點單位按目前要求部署值班;有可能任務的單位8小時在崗值班,其他時間確保通訊通暢,人員不離城;無應急任務的單位,明確值班領導和幹部,提交相關人員安排以及聯系方式,確保接到緊急通知時,該單位能及時響應。
二、為值班人員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如飲食、值班室等安排,明確值班人員補休制度。
Ⅱ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值班規定是怎麼樣子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加班沒有加班費。依據第七十六條,該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並且國家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享有法定的休假權利。如果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而非加班費。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依據《勞動合同法》享有加班費。該法第四十四條詳細規定了支付加班費的標准:如果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需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無法安排補休的,需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需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總的來說,公務員在加班時享有補休的權利,而非直接的加班費;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依據《勞動合同法》享有相應的加班費。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費的具體計算標准和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單位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具體操作時還需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單位的具體規定。
另外,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合理安排加班,保障員工的休息權,避免過度加班對員工健康和工作效率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對於加班員工,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或經濟補償,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同時,加班制度應當與員工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質量相匹配,避免因過度加班而導致的工作效率下降。
最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加班管理機制,確保加班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Ⅲ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政策怎樣規定的
值班不等同於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准,《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1、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責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2、調整規范不同。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而加班卻應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3、工作報酬支付依據不同。值班的報酬標准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而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范。
4、時間限制不同。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由此可見,判斷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拓展資料
通常認為,值班期間勞動者並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於休息之中,因此值班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一些事務處理(或聯絡)。所以,應當肯定的是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但因值班畢竟不等同與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准,《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