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司法體制改革,檢察院中的事業編怎麼處理,事業編人員怎麼發展謝謝。
法院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的處理方法:
由於法院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規定只限於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事業人員和工勤人員應該是採取分流安置的處理方法:
1.一般是檢查系統內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則就政府在所有事業單位內部統一調劑消化。
_PS: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第三大條規定;
第1小點意見:「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政法專項編制統一管理制度。」
第3小點意見「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按照高檢的這項改革意見,改革後的檢察官任命由省級有權機關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實行員額制,那麼部分現任檢察官可能會被劃為檢察院的檢察輔助人員或其他行政人員而出列檢察官序列。
Ⅱ 行政事業編制如何轉為公務員編制
行政事業編制轉為公務員編制原則上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才能進入公務員序列。如果有機會擔任公務員序列副科實職及以上領導職務,可以聘任公務員。
公務員法出台之前,黨的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是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公務員法出台後把黨的機關正式納入公務員序列。 所以你是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不是參照管理,參照管理和依照管理是不同的概念。 參照管理是指:除了行政事業單位外,其他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的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比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老師。 另外,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行政事業單位將逐步納入黨和政府機關序列,作為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與公務員編制的人員的差別越來越小。
Ⅲ 法院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處理
首先,法檢兩院比較特殊,是不允許出現事業編制的,但是由於政法編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會特批一些事業編制供法檢兩院招錄輔助人員,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檢察官,甚至編制都只能掛靠在其他單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難波及到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標志是先實現人財物省統管,但事業編制屬於地方編制,所以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內。
1、現在法院的事業編制的崗位都是輔助崗位(司機,內勤,書記員,出納,後勤,法警等),因為法院的事業編制是不能任審判職稱的。
2、待遇一開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後,按工齡啊等等啊,會有差距。
3、一般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也有好多種,要看具體情況)
4、在法院沒有審判職稱,就沒什麼前途了。
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早拆襲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陸兄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
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3)司法行政部門的事業編制如何改擴展閱讀
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屬於國家公務員,屬於行政編制,從法律上說,無事業編制警察。警察編制是法定的,不能隨意增加或者減少。
有的地方,行政編制已滿,在行政編制之外,通過地方人事部門,招收事業編制人員充實警察隊伍,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部分所謂「警察」,不能算做公務員,只能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嚴格說來,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職務。
《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御談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Ⅳ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制怎麼樣才能轉為行政編制或者參公
1、通過公務員考試(最直接的方式,但競爭壓力。 身邊認識一位,最初考入法院聘任制書記員,後再次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後直接轉為行政編制)
2、調任。(具體你可以看下網路)
簡單說,你先在司法局提拔為事業編制機構的副科長,即事業編制領導職務(例如信息中心副主任,接待辦副主任等等,一般都是典型的事業編制領導職務),經局黨組研究就可以讓你轉任行政機構的副科長(如辦公室副主任,某某科副科長等),此時你單位組織人事的負責人就會拿你的任免文件到組織部備案,並辦理調任手續,最後完成公務員登記,於是你就行政編了……
PS:司法局不存在參公問題。參公是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是指群團組織,如工會、團委、婦聯等黨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