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借調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借調規定:
1、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2、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3、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1、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2、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及時將黨組織關系轉到借入單位。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3、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工作不足六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在借調部門工作超過六個月的,由借調部門進行年度考核並提出評定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4、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幹部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5、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和借調部門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6、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或調動等相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Ⅱ 事業單位人員借調規定
單位協商同意借調,簽訂合同會有利於以後權力的行使。通常由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單位之間簽訂借調合同。合同中一般應明確規定被借調者的人數,借調事由,借調期限,借調期間的工資待遇、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